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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解释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法院在外国法证明方面已经确立的对自己的自动限制的做法也适用于外国法内容被证明后有关外国法的解释问题。总之,在外国法的解释问题上,有成文法规定的国家不太多,少数大陆法国家明确规定了应依据外国法进行解释,而英美的司法实践有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解释的。而理论上,通说一般是认为应该依据外国法中的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解释外国法。

四、外国法的解释

关于如何解释外国法的方式,受有关外国法并入的两种不同观点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通过法院并入外国法(incorporation of foreign law)在性质上是实质接受(material reception)外国法,那么通过实质接受的外国法已被并入和内国化(nationalization),因此应该按照法院地法解释外国法。如果是形式接受(formal reception),则外国法只是被并入但未内国化,所以就必须按照制定该外国法的所属国的法律体系加以解释。(27)欧洲大陆学者多主张后一种做法,如法国的巴迪福就认为,如果应适用的外国法中无明确的成文规定,而是来源于或多或少确定的判例法时,法官不得不确定外国法院本身会做出什么判决。他特别强调法官在适用自己本国法时和适用外国法时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同,在适用其自己本国的法律时他可以自由创制或改变已经赋予其法律的解释,只要他认为其解释将产生更好的公正(better justice),但在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是在外国有效实施的法律,他无权判断外国法的价值和采纳创新性的不同解释。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比利时法院都曾明确支持该主张,并认为外国法只有通过外国法判例加以解释,而别无其他的解释。(28)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同的解释外国法的规则,如奥地利、葡萄牙、前南斯拉夫、意大利等。

英国法院在外国法证明方面已经确立的对自己的自动限制的做法也适用于外国法内容被证明后有关外国法的解释问题。因为外国法效力的证明主要是专家证明,所以在证明外国法规时同样也期望取得解释的证据,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或者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释外国法时,英国法院就推定外国解释规则和英国法中的解释规则一致。结果是英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专家对外国解释规则的知识和理解而不是由其自己研究并得出有关外国法的解释规则。外国判决也必须按照专家所赋予的外国判决的含义加以解释。

在美国,有一种倾向,即在解释外国法时,允许法院根据自己的理解,自由裁量。在Wood&Selick,Inc.v.Compagnie Generale Transat lantique案中,法官指出,令人窘迫的是,我们不得不按照对于某一法律制度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概念解释该法律制度,即以法院地法中的概念解释某一外国法。法院承认自己并未严格适用外国法(法国民法典),只是适用了法国民法典中有关取得时效的理念,而这可能与法国法的意图相差甚远。(29)对此有学者批评道,适用外国法要求不仅仅只是参考该法,而是要求按照外国法中本身的术语解释外国法。事实上,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下,美国法院不太经常适用外国法作出判决,主要是因为法院总是倾向于寻找理由适用本地法。

总之,在外国法的解释问题上,有成文法规定的国家不太多,少数大陆法国家明确规定了应依据外国法进行解释,而英美的司法实践有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解释的。而理论上,通说一般是认为应该依据外国法中的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解释外国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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