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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组织自治解决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权限划分问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体育组织自治解决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权限划分问题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通常设立申诉或仲裁机构,由这些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作出决定不服的争议。仲裁庭经审查认为,FIH不构成滥用权力。因此,仲裁庭于8月5日作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诉。

二、体育组织自治解决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权限划分问题

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通常设立申诉或仲裁机构,由这些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作出决定不服的争议。这些内部救济机构被称之为“上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除此之外,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内部申诉或仲裁部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针对国内体育协会决定的救济。实践中,无论是体育仲裁院,还是司法机构,都对体育组织内部的优先管辖给予了充分尊重。北京奥运会上阿塞拜疆女子曲棍球参赛资格纠纷案的裁决结论充分印证了这一原则。

案件事实:2008年4月20日,西班牙女子曲棍球队在资格赛决赛中以3∶2战胜阿塞拜疆队,获得北京奥运会参赛资格。5月21日,国际曲棍球联合会(FIH)告知西班牙队,其两名运动员的A瓶尿样在反兴奋剂检测中呈阳性。6月4日,FIH称该两名运动员B瓶尿样检测与A瓶的一致。同时,FIH通知所涉运动员参加了FIH纪律委员会召开的一个听证会。依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反兴奋剂条例第11条的规定:“如果一支运动队的一名以上运动员被发现在比赛期间违反兴奋剂条例,则这支队伍会被取消资格或受到其他的纪律处分。”经过听证,纪律委员会的决定认为:西班牙队一名运动员有此类行为,但是因为疏忽大意,并非故意,因而不予制裁;另一个运动员则没有被认定有违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7月19日,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向FIH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决定书和相关的文件副本;7月22日,FIH拒绝提供上述决定书和文件,理由是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没有涉及这个决定的权益,没有权利对这个决定书进行申诉。

基于上述事实,阿塞拜疆国家奥委会和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如果西班牙队的兴奋剂问题得到证实,那么,参加北京奥运会的应该是阿塞拜疆队。为此,他们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临时仲裁庭提起了申诉,并且由于当事方与申诉理由的变化,围绕此问题先后提起了三个案件。

(一)第一案——要求驳回纪律委员会决定书之申请

7月31日,阿塞拜疆国家奥委会、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阿塞拜疆曲棍球国家队全体队员作为申请人,向CAS临时仲裁庭提出申诉,要求驳回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书,重新审查案件。具体请求如下:(1)西班牙两名运动员违反兴奋剂的规定;(2)剥夺西班牙队的奥运会参赛资格;(3)宣布阿塞拜疆队为胜者;(4)确认由阿塞拜疆队替代西班牙队,参加奥运会。另外,提出一个事前救济的要求,即应先授权阿塞拜疆队参加北京奥运会。

仲裁庭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第一,主体问题。依FIH反兴奋剂13.2.3的规定,西班牙运动员涉兴奋剂案是个人事件,申请人在该案中并没有利害关系,在纪律委员会作决定时也没有相应的地位。因此,专家组认为申请人没有适格的申请地位,无权向临时仲裁庭提起申诉。

第二,决定书的程序公正性。仲裁庭审查了决定书,认为它的作出符合FIH的反兴奋剂条例:完整公平的听证会,合适的科学的专业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第三,审查权限问题。仲裁庭认为,只有当西班牙运动员存在兴奋剂问题,即出现了第11条所规定的情形时,才有可能产生西班牙队参赛资格的问题。然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并没有认定西班牙队存有上述兴奋剂行为。专家组同时强调,即使两名运动员被发现有兴奋剂行为,也不应该在这个案件中处理,它仍然属于纪律委员会的审查任务,是否给予运动队以取消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应由纪律委员会而不是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基于以上的原因,仲裁庭于8月2日作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二)第二案——诉FIH滥用权力之申请

阿塞拜疆不服仲裁庭的裁决,于是又提起了另一个仲裁申请。相较于前一个案件,其申请人发生了变化,阿塞拜疆女子曲棍球运动员不再作为申请人。申诉的事实理由在前一案认定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申请人认为:FIH对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不申诉,是滥用了权力,因此,这个决定应是无效的。FIH应恰当地行使它的权力,在8月6日前对此决定书提出申诉。同时,有关允许阿塞拜疆队参赛的事前救济请求同第一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FIH不申诉决定书是否构成滥用权力。申请人认为其滥用权力的理由如下:(1)FIH与其纪律委员会的利害关系,导致其滥用权力,不对纪律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书提出异议;(2)这样对申请人明显不公;(3)使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丧失了参与查明兴奋剂案件的机会。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FIH不构成滥用权力。因为一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不可能对它内部机构所作出的不处理兴奋剂事件的决定,每次都应提起申诉。单项体育联合会一定有一个接受其纪律委员会所作的决定的标准,并依此决定是否申诉。另外,申诉权并不是FIH独占的,依FIH的反兴奋剂条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奥委会均有权提起申诉,而且,一个运动员或其他有利益的当事方也有申诉权。但在本案中,这些权利方均没有提起申诉。

对于事前救济的要求,仲裁庭强调:在此前案件的裁决中,已说明决定书并没有认定两个西班牙运动员有违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即使存在上述的情形,但是否取消西班牙队的资格决定权仍属FIH。申请人是否符合事前救济条款的要求,不是仲裁庭审查的范围。

因此,仲裁庭于8月5日作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诉。

(三)第三案——程序公正审查之申请

在第二次裁决之后,申请人又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一个新的申请,其中,第三方增加了西班牙队全体运动员。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2008年7月15日的决定书违反了程序公正、FIH条例和实施细则第22.1条,应予取消。另外仍坚持原先的事前救济请求。即根据CAS临时仲裁规则第14条,临时剥夺西班牙队参加奥运会的资格,直到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所谓违反程序公正,申请人认为,在FIH纪律委员会7月17日作出决定书之前,应有一个听证会,而申请人被剥夺了听证的权利。而是否应通知申请人,则又回到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方,是否有权参加听证及有权对决定书提起申诉这一问题。针对前两次裁决有关此问题的否定的认定,申请人提出:决定中认定“其(申请人)公开谴责的行为对西班牙队造成了破坏”,这一认定对申请人造成了影响,依据FIH的规则及实施细则,申请人应作为利害关系方参加作决定前的听证。

仲裁庭认为,根据FIH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裁决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当事方,应有权参加听证。没有给予相应程序公正,而作出不利于该当事方的裁决,应当驳回。然而,仲裁庭仔细研究了决定,没有发现对任何申请人不利的裁决或认定。对于西班牙队两名运动员误食违禁物质及尿样被替代,决定书中并没有任何有关申请人对此负责的认定。因此,仲裁庭认为:没有特别的事实表明本案与第一案有何不同。在第一个案件裁决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很难得出不同的结论。仲裁庭最终仍认定申请人没有申诉权,于8月8日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三次申请。

综观上述阿塞拜疆参赛争议三案,其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及仲裁庭对体育组织处罚决定审查的程度。仲裁庭否定了申诉人的申诉主体资格,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充分尊重了体育组织的自治规则。

1.申诉主体问题,利害关系如何确定

本案中,仲裁庭依FIH反兴奋剂规则,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否决了申诉人的主体资格,并以此作为裁决的基本依据。可见,仲裁庭在进行利害关系判断时,仍是以体育组织的标准为依据。在本案中,则认定有关兴奋剂处理的决定仅对西班牙队影响巨大,对于可能间接受到影响的阿塞拜疆队则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利。但依一般的选择方式,如果西班牙队的参赛资格因兴奋剂事件受到影响的话,阿塞拜疆队无疑将替补其参赛。按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其利害关系还是明显存在的。从这个角度分析,绝对地剥夺阿塞拜疆方的申诉权,有失公正。

2.体育组织内部管理权与仲裁庭审查之间的协调

虽然仲裁庭在审理时也考虑了案件的其他因素,但最终的结论仍是以审查权限的问题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不难看出,仲裁庭对于体育组织的自治规则及处罚权,予以充分尊重。一方面,在规则适用上,仲裁庭基本上适用各体育组织的规则来审查案件,本案正是以此来判定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的;另一方面,对于体育组织的处罚权,仲裁庭明确了其权限,而不愿越俎代庖。[3]但是,此种模式,往往使仲裁庭的审查变成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审查,而在当事人确定、程序设置及事实查明上无疑受到了限制。可见,体育组织自治规则与处罚决定以及体育仲裁之间的协调,仍将是体育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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