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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争议仲裁与司法解决之博弈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体育争议仲裁与司法解决之博弈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针对有关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又就同一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或者干脆针对体育组织的裁决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以致就同一争议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决,其结果也经常遭到体育组织的反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节 体育争议仲裁与司法解决之博弈

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针对有关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又就同一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或者干脆针对体育组织的裁决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以致就同一争议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决,其结果也经常遭到体育组织的反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有关体育组织在其章程或者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内部仲裁或者向CAS提起仲裁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方法并排除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在用尽这些必须的内部救济途径之前,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争议最终上诉到CAS,当事人如果对其作出的裁决提出质疑,可以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向瑞士联邦法院起诉。而对于那些没有明确规定CAS享有专有管辖权的体育组织,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裁决,在用尽有关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通常的做法就是向有关的法院起诉,否则就是侵犯了当事人享有的最基本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这方面,有一些具体的案例可以加深一些理解,例如德国短跑运动员克拉贝案、希腊游泳运动员Bliamou案、意大利“电话门”事件、尤文图斯禁药案以及俄罗斯羽协案等。[33]本部分内容仅以俄罗斯羽毛球协会的资格争议为例阐述体育仲裁与司法介入之博弈。

俄罗斯羽毛球协会(Russian Badminton Federation,简称RBF)是国际羽毛球联合会(International Badminton Federation,简称IBF)的会员,后者有一个委员会专门受理协会章程没有规定的争议,并有权成立申诉委员会来解决有关的争议。2005年7月27日,针对受理俄罗斯境内法人注册的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联邦注册办公室提出的一个诉讼请求,莫斯科Nikulinsky地区法院(简称莫斯科城市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根据俄罗斯的有关法律,公共团体必须向注册机关汇报其年度发展活动、管理机构所在地、组织名称以及管理者名称等。该判决指出,由于RBF连续五年没有向联邦注册办公室提交任何信息,该办公室认为其已经失去了法人资格并应当从法人注册名录中清除,因此判决“全俄羽毛球协会(The All-Russian Badminton Federation)终止活动并从注册名录中清除”。RBF上诉后,莫斯科市法院认为其没有参加2005年7月27日的开庭是因为没有收到传票,传票送达的地址有错,因此裁定恢复RBF的法人资格,撤销地区法院的判决,在2005年11月14日重新开庭。

得知缺席判决后,200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IBF向RBF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指出IBF有权决定俄罗斯的会员代表并将寻求俄罗斯奥委会(Russian Olympic Committee,简称ROC)的帮助。随后,RBF向ROC发出书面确认函件,要求后者承认RBF为俄罗斯奥委会的成员。9月19日,国际羽联副主席电邮RBF,指出其收到了俄罗斯奥委会主席的函件,即支持法院的裁决。在RBF的上诉申请没有结论之前,国际羽联不会承认RBF。在其后的解释中,国际羽联指出,俄罗斯奥委会曾经致信国际羽联建议承认俄罗斯国家羽毛球协会(National Badminton Federation of Russia,简称NBFR)为其会员,并且指出该协会也得到了俄罗斯政府的官方认可;国际羽联只承认各国奥委会承认的羽协会员,俄罗斯奥委会支持NBFR;在俄罗斯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就法院裁决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国际羽联只接受NBFR的报名申请。在组队参加欧洲羽毛球联合会的比赛之前,无论是俄罗斯奥委会还是国际羽联都没有承认过NBFR。2005年10月13日,申请人就国际羽联的决定向CAS提请仲裁,要求撤销国际羽联的决定,承认RBF为代表俄罗斯的国际羽联合法会员。

根据国际羽联的章程规定,只有在某协会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际羽联的利益或者违反了国际羽联的原则或者目的时,国际羽联才能暂时中止其会员资格。莫斯科法院部门的缺席判决和司法部撤销注册的行为影响的仅仅是俄罗斯羽毛球协会的法人地位,国际羽联没有对RBF的注册做出任何特殊要求,其规则也没有要求会员必须是在各国政府注册的法人。有关法院裁决的根据时申请人因为停止活动而连续五年没有提交年度信息报告,事实是至2005年夏,申请人一直正常参加国内外的羽毛球赛事。即使按照法院判决RBF已经不存在,那么在清理期间RBF对其下属的俱乐部和球员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羽联副主席的决定也不能证明是执行委员会作出的,这是与章程规定不一致的。除非涉及参加奥运会,《奥林匹克宪章》第26条的规定也没有授权各国奥委会可以决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下属各国会员的选拔、中止或者清除问题,但并没有禁止其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提出建议,不过后者也可以不听从国家奥委会的意见。无论是国际羽联自身还是俄罗斯奥委会都不能强迫国际羽联选择NBFR作为RBF在俄罗斯的继任者和俄罗斯羽毛球运动员的代表。另外,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29条规定,只要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会员就应当是各国奥委会的成员,俄罗斯奥委会没有权力来选择其会员,各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承认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专有权力。国际羽联既不能确认NBFR向其提出过会员申请以及是否符合“特殊情况”,也没有证明该组织符合一些基本的会员要件即遵守国际奥委会和WADA的反兴奋剂规则。因此,国际羽联的做法违背了自己的规则,是错误的。因此仲裁庭裁定,国际羽联在俄罗斯有关法院做出决定之前暂时中止RBF会员资格的决定是无效的。[34]

事实上,CAS裁决是在2006年1月31日做的,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在2006年2月进行的欧洲羽毛球团体赛之前,欧洲羽毛球协会(European Badminton Union,EBU)通知RBF承认其报名资格。但在比赛前夕有几个IBF理事会官员试图强迫RBU作出有利于NBFR可以参赛的决定,遭到了EBU的拒绝,因为尽管参赛问题的根据是IBF的会员决定,但CAS作出了不同的裁决。就在俄罗斯队赛前2小时,IBF两个理事签名要求EBU拒绝RBF的代表参赛,并声称其是IBF执行委员会的决定,随后还得到了IBF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授权前述两人代表IBF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确认说明。EBU认为自己是被迫遵守该决定,因为IBF违背了自己的规则和CAS的裁决,其结果还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要求CAS不承认2006年汤尤杯的比赛结果。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这两个理事在赛前5分钟撤回其决定,允许RBF队员参赛。对于IBF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没有和理事会进行适当交涉就直接干涉下属会员内部事务的问题,EBU感到很无奈。[35]尽管如此,最终结果是,2007年1月,CAS又裁决中止RBF的会员资格,NBFR取而代之。[36]

前述几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针对同一体育争议可能会出现几种不同性质的具体问题:或者涉及体育规则的适用,因此而得到的处罚措施就必须在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或者最终根据体育组织的规定上诉到CAS仲裁;或者违反了有关国家或者欧盟法的规定,那么法院就要介入。有些法院诉讼可能是因为体育组织裁决而引起的,例如德国的克拉贝案和希腊的Bliamou案[37],那么法院判决能否得到体育组织的执行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有些体育组织的官员可能不会考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一意孤行,例如俄罗斯羽毛球会员资格案,那么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矛盾也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在有关法律和体育组织规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具体争议中如何适用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不管怎样,欧洲体育争议的解决方式既有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也有国家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诉讼途径。因为欧盟的融合和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绝对的地域观念越来越模糊,其在体育争议的处理上可能会过多地考虑欧盟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不用考虑某争议是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当事人争议,还是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成员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即使是纯粹的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体育争议,在处理上也会考虑到欧盟法的原则。

某一争议是提起仲裁还是诉讼不是很容易确定,这通常需要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的章程规则以及有关国家法律和欧盟法来确定,在仲裁方面尤其需要考虑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则对于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无论如何,对于相关裁决的质疑都可以提到法院起诉,或者向欧洲法院起诉,或者向包括成员国法院提请申请,经过CAS仲裁的争议裁决则由瑞士联邦法院受理。或者说,体育争议的当事人除了利用有关体育组织的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外,还可以向外部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及至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包括体育组织内部的裁决在内的所有有关体育争议仲裁的裁决都有司法审查权,主要是审查有关裁决是否遵守了正当法律程序、公共政策等问题。法院通常会尊重体育争议的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的替代性解决方法来解决体育争议,并且在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调解的契约性协议的时候会延期进行有关的程序。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一个法庭外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或者其他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对有关的体育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过国家法院对体育组织裁决的审查不应当仅仅限于实质性问题的审查,对于体育组织内部有关的纪律性处罚的程序性规范也应当进行审查,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遵守了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

【注释】

[1]Rule A2,FA Rules 2006-2007.

[2]Rule G,FA Rules 2006-2007.

[3]Rule K(1)(a),FA Rules 2006-2007.

[4]Rules K(2)and FA Rule K(3),FA Rules 2006-2007.

[5]Adam Lewis,Jonathan Taylor(eds.),Sport:Law and Practice,Great Britain: Butterworths,2003:270.

[6]James A.R.Nafziger,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Arena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Competition,50 Am.J.Comp.L.161,166(2002).

[7]See About SDRP.[2008-02-15].http://www.sportsdisputes.co.uk/.

[8]See Tony Buti,The AOC Athletes’Agreement for Sydney 2000:Implications for the Athlete,22 U N S W L.J.746(1999).

[9]Art.17,Council Regulation 17/61.

[10]D.M.Raybould and A.Firth,Law of Monopolies-Competition Law in the USA,EEC and the UK,Graham&Trotman,1991:205.

[11]Ian Blackshaw,Sport and Mediation,Int'l Sports L.J.,2002(2):18.

[12]Case 36/74,Walrave and Koch v.Association 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1974]ECR 1405.

[13]Case 13/76,Donà v.Mantero[1976]ECR 1333.

[14]Richard Parrish,Sports Law and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3:118.

[15]Case T-313/02,David Meca-Medina&Igor Majcen v.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at[41].

[16]David Meca-Medina&Igor Majcen,ibid.at[42].

[17]See Stephen v.Berti(ed.),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Switzerland:An Introduction to and a Commentary on Articles 176-194 of the 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tatute,Hague,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322.

[18]Case 36/74,Walrave and Koch v.Association 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1974]ECR 1405.

[19]Joined cases C-51/96 and C-191/97,Christelle Deliège v.ASBL Ligue Francophone de Judo and Others[2000]ECR I-2549.

[20]Case 13/76,Donà v.Mantero[1976]ECR 1333.

[21]Stephen Weatherill,European Sports Law,The Hague,The Netherlands:T.M. C.Asser Press,2007:337.

[22]Case T-313/02,David Meca-Medina&Igor Majcen v.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at[44].

[23]Case C-519/04 P,Appeal under Article 56 of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lodged on 22 December 2004,David Meca-Medina&Igor Majcen v.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4]例如在美国,如果争议是与某些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参赛资格有关的纯粹体育性质的争议,有法官曾经认为法院不适合就类似问题做出决定。See Michels v.USOC,741F.2d 155,159(7th Cir.1984),1984 U.S.App.LEXIS 19507.

[25]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一切具有财产性质的争议均可提交仲裁。”

[26]Matthieu Reeb(ed.),Digest of CAS Awards(1986-1998),Switzerland:Editions Stēmpfli SA,1998:414.

[27]KOC v.ISU,CAS ad hoc Division(OG Salt Lake City)02/007,at[4.8].

[28]Matthieu Reeb(ed.),Digest of CAS Awards(1986-1998),Switzerland:Editions Stēmpfli SA,1998:415.

[29]Matthieu Reeb(ed.),Digest of CAS Awards(1986-1998),Switzerland:Editions Stēmpfli SA,1998:415.

[30]Bernardo Segura v.IAAF,CAS ad hoc Division(O.G.Sydney)2000/013.

[31]David Calder&Christopher Jarvis v.FISA,CAS OG 04/005,at[6.2].

[32]Ms Isabella Dal Balcon v.CONI&FISI,CAS OG 06/008,at[5.12].

[33]为避免重复,德国短跑运动员克拉贝案、希腊游泳运动员Bliamou案、意大利“电话门”事件、尤文图斯禁药案等分别在本书“下篇”有关国别体育法的论述中进行了评述,在此不做赘述,仅仅作为论述的参考。

[34]CAS 2005/A/971 RBF v.IBF.

[35]18].http://www.badders.com/news/item/752/.EBU,European Team Championships almost cancelled(24 Feb 2006).[2008-02-

[36]Badminton in Russia(25 January 2007).[2008-02-18].http://www.eurobadminton.org/news_item.aspx?id=4388.

[37]参见本书“欧洲体育与反兴奋剂的法律规制”之“欧盟成员国的兴奋剂立法及有关案例评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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