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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从设立至今,不断发展,对国际体育治理及争端解决作出了极大贡献。仲裁院成立之初,某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未接纳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为此,国际奥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以提高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最高机构,负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运作,共有20名委员。国际体育仲裁不再依附于国际奥委会,从而获得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相关体育主体的信赖。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建立于1986年,总部在瑞士洛桑,在悉尼与纽约分别设立了两个办事处。[4]当前,体育争端解决自治外部救济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将有关体育的争议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从设立至今,不断发展,对国际体育治理及争端解决作出了极大贡献。

自20世纪80年代,随着体育运动中商业利益的凸显,体育领域的争议愈发增多。纠纷的产生必然要求有一个独立的审查解决机构,以合理解决纠纷。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即时性,决定了体育争端不适合以耗时的诉讼模式予以解决,1983年,国际奥委会意识到成立一个裁判机构解决体育纠纷的迫切性,开始着手建立体育仲裁院,并于1986年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院成立之初,某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未接纳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比如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IAAF)在1982年设立了一个名为“专门仲裁会”的机构,意欲使之成为一个终局性的、有约束力的国际体育仲裁庭,以解决田径运动中产生的纠纷。但经过几年的运作,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影响力远超过该机构。[5]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解决机制在建立的最初10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适用,很大原因在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由国际奥委会设立,其与国际奥委会的密切联系使其公正性和独立性备受质疑。为此,国际奥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以提高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1994年,国际奥委会联合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国家奥委会共同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使国际体育仲裁院由管理机构和仲裁机构即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和体育仲裁院两个实体组成。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最高机构,负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运作,共有20名委员。委员构成和产生办法如下:首先,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分别任命4名委员,一共是12名;其次,由前述12名委员协商后委任另外4名委员,进行此项任命时,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利益;再次,余下4名委员由此前产生的16名委员协商后任命,该4名委员必须独立于对其进行委任的16名委员所处的机构。[6]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使其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接替了国际奥委会管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负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行政管理和财政,负责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章程和规则进行修改[7],任命并决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决定在合适的地方设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临时仲裁机构和地方办事处。[8]国际奥委会不再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直接控制,保证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不再依附于国际奥委会,从而获得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相关体育主体的信赖。依托各国际体育单项组织的章程,其获得排他的管辖权。裁决具有普遍的国际执行力。同时,根据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其裁决获得了普遍的国际执行力,有效地推动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发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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