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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首选方法的仲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作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首选方法的仲裁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首选方法,在三个方面值得注意。不幸的是,一个认为该裁决不公平的仲裁员裁定减少禁赛的期限并且恢复了Sprewell同其球队签订的合同。毕竟,CAS对服用禁药的运动员曾经维持了某国内体育协会所给予的终身禁赛的处罚。

五、作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首选方法的仲裁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首选方法,在三个方面值得注意。首先,即使从国内角度来讲,国际规范和国际组织仍在仲裁体育争议中处于主要地位。其次,在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时候美国和欧洲的实践似乎是走向一致,即首先都在采用与其各自的法律诉讼相反的方法解决体育争议。最后,在考虑和保护体育场上的体育运动参加者的人权方面,仲裁员也要考虑运动员的义务,尤其是免予受暴力和服用兴奋剂的义务。毕竟,权利和义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1.仲裁的国际化。随着CAS裁决的影响日益加强,在国际体育法范围内它们将形成一个指导仲裁裁决的专门法律体系。然而一个类似的国际诉讼就显得似乎是太遥远甚至是不可想象的。体育仲裁的国际化对严格意义上的运动员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的争议以及类似Lindland案件那样涉及两个同一国家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参赛资格的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更加有效和稳定的制度。尽管一个国际性的普通法上的仲裁不能够取代类似CAS那样的国际仲裁组织的仲裁,这两个仲裁体制的逐渐发展将会促使形成一个更加稳定的争议解决程序。[86]

2.欧美争议解决方式的一致。与过去做法不同的是,欧洲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正在逐渐趋向诉讼,[87]而美国的业余体育法则鼓励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是诉讼。这种发展是与直觉相背的,因为从传统上说欧洲的大陆法体系对法院的依赖不像普通法那样强烈。然而,美国的法院则不太愿意去处理那些不明显涉及性别或者种族歧视的参赛资格的诉讼请求。审理哈丁案的法院仅仅是那些认为法律是不鼓励将涉及单个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提交诉讼、并且因此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许多联邦法院之一。法院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涉足体育争议,即某国内体育协会明显违反了自己的规范,该行为直接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和不可弥补的伤害,并且原告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内部救济程序。即使这样,法院的救济令也仅仅限于纠正这种违反规范的行为。法院不得插足争议的根本法律问题。[88]著名的联邦法院法官波斯纳是这样评价的:“没有什么组织比法院来裁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或者决定参赛资格的程序更不合适的了。”[89]不过尽管如此,还是有大量的争议诉诸到法院解决。

3.仲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仲裁员在进行仲裁的时候既要明确考虑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对社会应承担的某些义务,也要考虑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毕竟,对包括运动员的权利在内的人权的国际保护范围使得仲裁员有义务对其加以考虑。这是一个交易。权利来源于社会共同体内的关系,它们被社会契约加以确认。[90]就像《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明确规定的那样,“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91]更详细一点,《非洲人权宪章》(班吉宪章)[92]和《美洲人权宣言》[93]也确立了某些权利和义务。《奥林匹克宪章》也确认“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

作为一个公平性的问题,运动员因为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而有权获得救济的程度应当得到发展,这是通过运动员履行社会所赋予的义务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体育运动精神和可信行为来实现的。譬如反面的例子是,一个试图掐住其教练脖子的职业篮球运动员Sprewell,对其教练实施了第二次攻击行为。伤害之外又加侮辱,Sprewell对他的威胁生命的行为没有进行任何道歉。不过,NBA的反应是实施最严厉的史无前例的处罚,即废除Sprewell同其球队签订的合同,禁止他参加下个赛季的比赛。不幸的是,一个认为该裁决不公平的仲裁员裁定减少禁赛的期限并且恢复了Sprewell同其球队签订的合同。该仲裁员的大度完全忽略了运动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一个恰当的处罚应当包括即使不是终身也至少是一个赛季的禁赛。毕竟,CAS对服用禁药的运动员曾经维持了某国内体育协会所给予的终身禁赛的处罚。[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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