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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范一、电子资金划拨的概念电子资金划拨与电子支付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二者是可以完全等同为一回事。电子支付主要依赖于电子资金划拨,没有电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是无法独立存在的。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部有关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是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其主要内容是保护银行客户的权利。

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范

一、电子资金划拨的概念

电子资金划拨与电子支付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二者是可以完全等同为一回事。电子支付主要依赖于电子资金划拨,没有电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是无法独立存在的。但二者仍然有一些区别:电子资金划拨强调的实质性,其主要强调支付结算的内在本质是资金结算双方账户内的资金的借记或贷记划拨;而电子支付更强调形式性,其重在强调支付结算的外在过程,即一方通过电子媒介这一全新划拨手段完成向另一方交付资金。[4]

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较,电子资金划拨有其独特的一面。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汇票、本票等纸质流通工具为手段,而电子资金划拨,也称资金电子转移,却完全是一种“无纸化”的方式。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ec Funds Transters Act,EFTA)对电子资金划拨所下定义为:“除支票、汇票或类似的纸质工具的交易以外的,通过电子终端、电话工具、或计算机或磁盘命令、指令或委托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的任何资金的划拨。”像零售商店的电子销售安排、金融机构的自动化交易、客户通过电话、电子设施直接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存款或提款等,都属于电子资金划拨。资金电子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已将现钞、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转变成由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data)表示的资金,将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转变成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流动。这种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形象地称为电子货币,其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称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二、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类型

(一)小额与大额划拨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所以又称为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自动柜员机(ATM)与销售点终端设备(POS)。ATM安装于银行营业厅内外,供银行客户存取现金。POS则是安装于大型商场或零售商店中、与银行主机联网的多功能终端,供消费者将其银行账户的资金划拨至商户的银行账户。ATM与POS的运行都离不开信用卡。信用卡的插入与个人密码的输入是ATM与POS运行的必要条件。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涉及银行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部有关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是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其主要内容是保护银行客户的权利。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及商业银行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因此又称为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美国的联储电划系统与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目前在美国,每天大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与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划拨。中国工商银行于1995年下半年开通的电子汇兑系统,现已达到平均每天办理业务7万笔、资金流量人民币100亿元的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建设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其主要部分就是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一国支付系统的主动脉,对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国内支付外,国际支付也越来越多地通过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进行。

(二)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与票据支付存在重要区别。票据在出票以后,一般是通过银行以外的途径传送的,票据支付的银行程序开始于票据的收款人向银行提示票据。这种由收款人发动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借记划拨。而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发动银行程序的是付款人,它向银行发出支付命令,指示银行借记自己的账户并贷记收款人的账户。这种由付款人发动的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贷记划拨。Fedwire、CHIPS等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都是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但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有的采用贷记划拨方式,有的采用借记划拨方式。可以认为,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电子”与“纸面”这两种支付工具的差别小于“贷记划拨”与“借记划拨”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说,贷记划拨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是同义词。正因为如此,以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为内容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将其调整对象界定为贷记划拨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将其起草的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的示范法定名为《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三、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

(1)发端人。又称资金划拨人,是指向银行签发最初支付命令者,他是付款人,往往也就是债务人,其支付命令启动了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程序。(2)发端人银行。如果发端人不是银行,发端人银行是发端人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如果发端人是银行,发端人本身同时就是发端人银行。无论发端人与其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事先是否存在账户关系,发端人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都是发端人银行。(3)受益人。又称受拨人,是指发端人在支付命令中指定的收款人,往往就是债权人。(4)受益人银行。受益人银行是受益人在该行的账户根据支付命令被贷记的银行;或支付命令没有规定贷记受益人账户时,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同样,无论受益人与向其支付的银行事先是否存在账户关系,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都是受益人银行。(5)中间银行。中间银行是既非发端人银行又非受益人银行的接收银行。在一项电子资金划拨中,中间银行可以没有,也可以有一家或多家。另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中,还有发送人与接收银行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是一个总称:发送人是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的人,而接收银行是发送人指令发往的银行。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及中间银行都可以是发送人;而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及受益人银行都可以是接收银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的过程,就是发送人签发支付命令,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与执行支付命令的过程。

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通常涉及如下问题:

(一)划拨的业务程序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业务程序为:(1)发端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约定通过电子资金划拨方式支付款项;(2)发端人向发端人银行签发支付命令;(3)发端人银行接收支付命令;(4)发端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5)发端人就支付命令向发端人银行作出支付;(6)发端人银行签发支付命令;(7)中间银行接收支付命令;(8)中间银行接受支付命令;(9)发端人银行与中间银行结算;(10)中间银行签发支付命令;(11)受益人银行接收支付命令;(12)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13)中间银行与受益人银行结算;(14)受益人银行贷记受益人账户,以此向受益人支付。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产生的时间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发送人与接收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于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的支付命令之时。一旦接收银行接受了发送人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就都受支付命令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接受银行的种类不同,作出接受的方式也不同。

2.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

当支付命令被接受时,接收银行的种类不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接收银行承担对发送人的义务;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受益人银行承担对受益人的义务。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支付命令的发送人的基本义务,是向接收银行支付该命令的金额;接收银行的基本权利是要求发送人支付被接受的支付命令的金额。发送人的权利是使它的支付命令,在正确的时间,按正确的金额,向正确的地方得到执行;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义务是向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签发一项自己的支付命令以执行收到的支付命令,受益人银行的义务是向受益人支付。对受益人银行与受益人来说,在接受了支付命令以后,受益人银行有义务就支付命令付款,而受益人有权利得到付款。

3.义务的履行

当受益人银行代表受益人接受了支付命令时,一项电子资金划拨就完成了。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规定,发端人履行了对受益人的基础合同债务;而根据《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规定,受益人银行对受益人的债务取代了发端人对受益人的基础债务。

(三)支付指令的接受及认证问题

1.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或拒绝

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支付指令,是指发端人通过互联网向其代理银行发出指令,要求该行向特定的受益人支付一笔固定或可以确定数量的资金。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对支付指令是这样规定的:支付指令指发送人对接收银行的一项指令,这项指令可以口头方式、电子方式或书面形式发送,是支付或使另一家银行支付固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货币金额给受益人的指令,其必须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除规定资金划拨的时间之外,支付令不得附有任何其他条件;

(2)指令必须由发送方通过互联网直接向特定银行或其代理人的电子资金划拨接收系统发出;

(3)指令中的金额必须是固定或可以确定的;

(4)支付的受益人必须是特定的对象;

(5)必须是要求接收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指令。

在服务协议中,银行与客户应当对上述支付指令的形式要件作出明确约定。如果银行收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支付指令,或支付金额超出客户在银行的存款额,应当及时通知之令人不予执行并说明具体原因。除上述情形外,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还进一步地规定,任何接收银行是否接受并执行一项支付指令是完全自愿的,也即银行有权拒绝任何支付指令,除非当事人双方事先已经订有明确协议。但是,如果银行决定拒绝发送方的支付指令,应当以最合理的方式通知指令发送方,并释明原因。

2.电子支付指令的认证

当发端人的代理银行接收到一项无条件付款指令的时候,除了需要审核该项支付指令是否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客户是否存有足够的存款金额之外,还应当对该电子支付指令进行认证。认证是银行为了确认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的身份所采取的鉴别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未经银行客户授权或伪装成客户,向其代理银行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而骗取划拨资金。

(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损失责任的承担

1.诈骗损失的承担

诈骗是指第三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向客户的银行签发一项支付命令,指示从客户的账户划拨一定数额的款项到自己或其同伙的银行账户。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防止诈骗,二是在不能找到诈骗人时,损失由谁来承担。在票据支付中,通过核对签字或印鉴即可有效地防止诈骗的发生,但是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这种方法无法使用。为此,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一种“安全程序”,即要求接收银行与其客户就支付命令的核证签订协议。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所导致的损失,《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规定原则上应由银行承担。但是,如果接收银行与客户约定,以客户名义签发给接收银行的支付命令须经安全程序核证,而银行在接受支付命令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遵循了安全程序,则应由客户承担损失并就未授权的支付命令向接收银行付款。

2.错误支付命令的损失承担

错误支付命令是指在支付命令的内容上存在错误,或在支付命令的传递中出现了差错,主要有支付命令错误指定受益人、支付金额错误、支付命令重复等几种情况。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除非发送人能够证明:它遵循了与接收银行间关于检测错误支付命令的安全程序;接收银行没有遵循安全程序。如果接收银行遵循了安全程序,错误本来能够检测出来,则因错误支付命令导致的损失应由发送人承担。《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对此作了近似的规定。

3.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在电子资金划拨没有完成,或者银行未执行、迟延执行、未适当执行支付命令的情况下,每一个发送人,包括电子资金划拨的发端人,以及在电子资金划拨链中支付命令的每一个后继发送人,是否有权主张间接损害赔偿,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这个问题最早在Evra公司诉瑞士银行一案中暴露出来。该案原告系一芝加哥商人,它通过电子资金划拨向船主支付货物运费,被告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中间银行。1973年4月26日,被告因没有完成原告一项27 000美元的支付命令,给原告造成21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原告就此对被告提起诉讼。受理该案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定被告存在疏忽行为,根据伊利诺斯州法律判定它对原告的利润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它不可能预见因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损失数额,因而不应对根据利润损失计算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最终,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对瑞士银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瑞士银行没有足够信息去推断如果它丢失一张27 000美元的支付命令,他将面临200万美元的赔偿责任。”这场旷日持久的讼事,以限制银行的责任而告终,虽然得到了银行界的拥护,却引起了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用户的不满。

五、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重要法律问题:

(一)卡或其他存取工具的发行

卡或者类卡的其他存取工具是客户发动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工具,由金融机构应客户请求而发行,并与客户账户相对应。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对此类做了如下规定:“除了以下情况之外,任何人都不得向消费者发行以发动电子资金划拨为目的的该消费者账户的任何卡、密码或其他存取工具:(1)应以发动电子资金划拨为目的之要求或申请发行;或,(2)作为更新或替换已接收的卡、密码或其他存取工具而发行,不论该存取工具是初始发行还是继任者发行。”

(二)未经授权的责任

所谓未经授权划拨是指银行根据欺诈人而非资金的所有人的指令所进行的电子资金划拨,由此产生的损失当不能破案或破案后诈骗人已将资金挥霍而无法追回时,损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美国,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安全程序”规则以及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的有条件的责任限制原则对此作出了规定。

所谓“安全程序”,是指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欺诈人向银行发出指令,客户和银行之间约定使用密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认证手段。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和合理的安全程序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收到的指令经过了安全程序的证实,由这一指令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在客户和银行之间没有约定安全程序段的情况下,除非一方当事人对于损失产生有重大过失,由有重大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之外,基于公平原则一般应由当事人分担实际损失。应用广泛的信用卡是最有可能出现未经授权而被支付的电子货币。因此,除非出现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或者客户不慎泄露密码等重大过失,应由客户和银行分担损失。美国《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规定,客户在信用卡被盗或者遗失2日内通知银行,对所发生的未经授权划拨的,银行最高承担500美元的损失,如客户在银行发出交易报表后60日内没有通知银行,则全部损失由客户承担。

对于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消费者才对涉及其账户的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责任:(1)该划拨是使用一个消费者已接收的卡或存取工具发动的;(2)金融机构已经提供了一种方法,以确定持有存取工具的消费者身份;(3)金融机构已经向消费者进行关于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责任的披露;已经向消费者提供在消费者认为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未经授权的划拨情况时接收通知的人员或办公室电话号码或地址,以及金融机构的营业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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