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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规制的立法概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规制的立法概况(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UCC4A,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全国委员会于1989年合作制定颁布,是世界上第一部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成文法,截至1996年2月,UCC4A已被美国所有的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采用,成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被采用范围最广的一编。

二、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规制的立法概况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

UCC4A,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全国委员会于1989年合作制定颁布,是世界上第一部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成文法,截至1996年2月,UCC4A已被美国所有的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采用,成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被采用范围最广的一编。[94]

在UCC4A诞生之前,由于调整大额资金电子划拨中风险责任的成文法十分零散和欠缺,不同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最初也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的。[95]但由于这些规则并非是专门针对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问题制定的,因此,在包括欺诈导致的电子资金划拨损失分担等重要问题上并未作出规定,而且在调整范围上也基本局限于银行方面的权利义务,而忽略了银行客户的权利义务。法院在处理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争议时,多通过类推适用类似法律规定或者适用普通法上的原理来处理。[96]因此,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解决这种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UCC4A应运而生。1985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成立了“关于电子支付法修改委员会”,决定在《统一商法典》中增加一章,即第4A篇,对非自然人间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调整。1989年第4A编正式成为统一商法典的一编。[97]

UCC4A规定了一系列调整大额国内或国际资金划拨活动的规则,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它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起草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法采纳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大部分概念和规则,并向全世界推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向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中央银行推荐UCC4A编所确立的规则。[98]此外,管制FedW ire的联邦储备3条例和CH IPS规则也选择了UCC4A作为准据法。

(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UNCITRAL早在1986年就开始着手制定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示范法律规则,秘书处于1986年发表了国际支付小组起草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供各国立法参考。与此同时,该委员会开始着手制定电子资金划拨的示范法律规则经过数年的努力,于1992年第25届会议通过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供各国在立法时参考。

《示范法》以UCC4A为蓝本制定,从中可以看到很多UCC4A的影子。如上文所述在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方面,UCC4A所创造的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受益人、受益人银行、发送人等重要概念,也被《示范法》所采用,虽然在具体名称有所差异,但内容并无大异。由于《示范法》是一部国际立法,要考虑到各国的不同情况及接受程度,为了能够在各国间达成一致,《示范法》在很多问题上采取了折中的做法。与UCC4A关心高速、低成本的电子资金划拨相比,《示范法》更关心贷记划拨的完成。

(三)欧盟委员会《跨国贷记划拨指令》

在《示范法》的影响下,欧盟委员会于1994年10月提出了《跨国贷记划拨指令》提案,经过几年的谈判,于1997年5月通过了正式指令文本。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1999年8月14日之前制定并实施符合本指令的成员国法律、条例或行政规定。[99]

《欧盟指令》对于统一欧盟内部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欧盟指令》尚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欧盟指令》总共不过14条规定,而实际涉及跨国贷记划拨活动的规定则仅有10条,涉及的跨国贷记划拨活动内容非常有限。由于指令规定的过于简单,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内部,对于欧盟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大额电子资金则不予适用。严格而言,《欧盟指令》不能算是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完整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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