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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立法概况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二、工时立法概况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即以限制工作时间为基本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此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劳资双方的不断斗争,各国的立法都将限制工作时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至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已普遍实行40小时工作周,并继续呈现缩短工时之势。如法国已实行每周5日35小时工时制。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工作时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运行出不断缩短的轨迹。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这一工时制度予以了明确,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之相配套同进实施。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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