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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做法同样有效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真实有效存在,从而维护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及信用。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一、认定原因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面对面的交易,电子商务主体都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整个交易流程的,包括从商品的选择、合同的订立到价款的支付等环节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甚至是引动网络来完成。网络的便捷性和虚拟性是电子商务相较于传统商务活动的优势之一。但这种优势同时也给交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由于虚拟性的缘故,任何一方电子商务主体对电子交易的某一个环节的承认或否认,都将使得电子交易过程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因为否认而致使整个电子交易归于失败。

因此,从维系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只有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交易机制,才能促进交易安全进行,交易当事人双方才不存在对交易风险的顾虑,从而使得交易目的能够有效有序完成,并最终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机制是多方面的,从电子商务主体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机制就是建构起主体的认定机制,这样才会使得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相关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因此有了切实的主题承担。否则,空洞地规定法律责任,即使再尽善尽美,也无济于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机制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仅保证了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有效存在,而且也使得有关电子交易的各种风险有了相应的追诉主体,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有了切实有效的承担者。

二、认定原则

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原则主要有三个:主体身份真实原则、主体资格法定原则和主体身份公示原则。其中,对于在线自然人用户主要适用主体身份真实原则,而对于在线经营者来说三个基本原则均可适用。

(一)主体身份真实原则

所谓主体身份真实原则,指的是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应当是虚拟的或者是不存在的。法律既不承认也不保护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传统的商务活动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它仍然是一种民商事活动,仍然是发生在真实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因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主体身份的真实性要求,仍然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这一要求对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主体同样适用。对于在线经营者来说,这一原则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面指的是现实中应当存在对应的经营者,也就是说,在线经营者应当在现实中具有住所或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实体性要素;第二层面指的是即使是纯粹从事在线经营活动,也必须存在经营人员、管理机构等实体性因素。

(二)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主体资格法定原则,指的是参加民商事法律关系年、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该原则在赏罚上体现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即商事主体的资格必须严格依法取得并依法维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活动,其主体同样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维系这种资格。

就在线经营者来说,其从事在线经营活动,必须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才能具备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资格,才能因此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开展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三)主体身份公示原则

主体身份公示原则,指的是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互联网上明确其主体真实身份。该原则很明显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其意义在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主体的经营资格,从而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和便捷。按照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

(一)经营性网站的认定

关于经营性网站,我国在《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均对其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一类网站的设立需要获得网络信息服务的许可,并办理相应的企业登记。这类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登记管理。网站在登记之后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并予以公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就是经营性网站的主体身份证明。

(二)网上商店的认定

对于许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来说,出于成本节约的考虑,它们往往倾向于利用他人网站的市场资源,不是自己独立建立网站,而是在他人网站上(尤其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上)开设网上商店。对于这类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我国迄今为止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法律规范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实践中,对网上商店的认定往往是由市场参与主体来加以运作的。例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商往往会要求网上商店的设立人首先成为注册用户或会员,然后才能利用其提供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而在注册成为用户或会员的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往往会要求拟开设网上商店的设立人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这种做法同样有效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真实有效存在,从而维护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及信用

从国外有关电子商务实践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基于鼓励更多的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展开电子商务活动,从而繁荣电子商务市场的目的起见,大多都没有对企业是否需要专门登记才能在互联网上展开商务活动进行强制性规范。尽管法律上没有强制性准入的规定,但在如何保障网上交易秩序的安全、如何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如何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经营活动等问题上,相关国家的法律仍然是做了必要充分的规范。换言之,这些国家更倾向于通过间接监管的方式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法律框架性监管。这样一方面既降低了电子商务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的进入成本和进入壁垒,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地监管、规范这些企业在电子商务日常活动中的经营行为,促使其迈向合法化经营的方向。

思考题

1.阐述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特性。

2.简述当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电子商务主体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结合中国已有法律,分析未来中国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模式会更为适宜。

3.在线交易主体认定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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