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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主要有哪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在调整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组成。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确定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主体的关键。物流服务提供商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物流运送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中实

3.1.3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关系客体组成。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在调整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组成。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以及国家三个大类,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包括这三种主体,从微观层面来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监管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提供者。

1)政府监管主体

电子商务的开展方式包括网络广告宣传、网上产品订购、网络电子货币支付、物流运输等方面,因此国家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主体的准入性管理,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的注册、审核、备案、变更、注销等事宜,如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准入互联网有四种制度,即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许可制度、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和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本书将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专章介绍各项制度具体内容。

二是对网络违法、虚假广告的监管,这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监管依据。

三是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监管依据。

四是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其中域名注册及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五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安全监管,如合同欺诈行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等。

六是对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配送进行监管。

2011年10月份的淘宝事件不仅被业内视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体现出了政府监管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11年10月份淘宝商城宣布原来为6000元/年的技术服务费提价到3万/年和6万元/年两个档次,保证金提高到5万到15万。也就是说在淘宝开一个商城的成本增加了五倍甚至十倍。提价让不少中小企业愤怒无比,这种倒逼小商家离开淘宝商城的做法让不少商家感到愤怒,他们群起而攻之,爆发了淘宝商城“10.11事变”,不少大卖家在此事件中受到攻击。该事件最终的解决方案是淘宝网追加18亿资金,出台扶植政策,以维护整个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业界普遍认为商务部的干预对此次事件的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月15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人对外称,商务部高度关注、重视此事件,已要求有关方面从稳定物价和支持小微企业的高度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情况,希望淘宝商城采取积极行动回应相关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的合理要求。商务部表示将积极推动《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并牵头起草出台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促进网络零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2)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指的是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如果国家作为交易相对方参与电子商务,那么国家也可作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同的商业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也是不同的,在B2B商业模式下,交易主体不是B2B网站,而是通过B2B网站获取交易信息的买卖双方;在B2C商业模式下,交易主体就是B2C企业与购买者,但是对于B2C平台来讲,如果该商品或者服务是B2C平台上入驻商家提供的,那么交易主体是入驻商家与购买者;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商务交易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平台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而非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确定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主体的关键。

3)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提供者

实体的交易在买卖双方之间即可以完成,涉及的服务提供者多为物流提供商,而电子商务中,以网络为平台的交易要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都离不开交易服务提供商的协助、参与。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服务提供者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商、支付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机构等。

网络服务提供商即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网站的设立运营、购买者实现网络购物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是指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但是其本身不直接参与交易过程的服务提供者。平台服务提供商为交易主体提供身份认证、交易机会、信用评估、支付担保、交易保险等服务,有的平台服务提供商还提供物流服务、网络广告发布等服务,这种情况下,平台服务提供商就成为相对综合型的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

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商指的是为电子商务参与主体提供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的机构。电子签名的意义在于通过加密软件完成电子签名后即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相对于传统签名方式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而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即是提供经过电子签名软件的企业,经过加密技术处理的签名软件能够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一般指的是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Certificate Authority),也称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负责发放管理数字证书和确认用户身份,一般是由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担任,多为企业型的服务机构。

支付服务提供商包括两类,一类是提供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提供网上支付担保服务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银行提供的代发工资、自助银行服务可以被认为是最早的电子支付服务,随着电子支付行为与Internet连接,电子支付演变成为在线支付形式,银行提供的网络银行转账等功能虽然能够满足在线资金转移,但是无法为通过网络虚拟环境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安全保障,作为买方担心付款后卖方不发货或者携款潜逃。在这种情况下,由第三方机构为支付进行担保的支付形式出现了,这就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不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通过采用规范的连接器,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现金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担保支付等功能。

物流服务提供商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物流运送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物类商品虽然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和支付环节,但是商品还需要运送至购买者,因此物流服务提供商在电子商务交易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物流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买方物流和卖方物流,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自身有物流配送中心,实现商品在双方之间的转移,一般大型的电子商务企业为了降低物流成本,会建立自己的仓储物流中心;另一种是第三方物流,即由商品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目前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不具备建立自己物流的条件,一般都依赖于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客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有形商品

有形商品是电子商务中主要交易客体,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客体的有形商品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可流通的物,限制流通以及禁止流通物是不能作为有形商品予以交易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的物品种类也在不断地扩大,从最初的书籍、家具衣物、化妆品、食品等到现在的图书音像资料、手机数码电脑产品等,甚至一些需要通过3C认证的电器生产商也在建立网上商城。以京东商城为例,京东商城现在的销售范围涵盖了食品饮料保健品母婴用品玩具、乐器、礼品箱包钟表首饰、化妆品、服装、家具厨具家装、图书音像制品、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等。

2)数字化信息产品

数字化信息产品不具备实体物的形态,是一种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电子商务中比较典型的数字化产品有软件产品、游戏产品、电子书籍以及在线视频等。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之一行为,是指电子商务中的电商企业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各种无偿或者有偿服务。如网易新浪雅虎等推出的电子邮箱服务,涵盖了免费电子邮箱和VIP收费电子邮箱。近年来以在线服务为交易标的的电子商务网站发展比较迅猛的当属赶集网、58同城、携程旅行网、去哪儿网、途牛旅游网等,向用户提供房屋租赁、二手货买卖以及代订旅馆、机票等居间服务: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联络桥梁,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指向。在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多重的,呈现出综合性与交叉性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政府监管机构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监管法律关系,如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的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政府监管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服务提供商的商事行为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服务提供商要遵守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下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二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商务中涉及买卖、租赁、行纪居间等法律关系,因此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以买卖关系为例,有形商品或者数字化信息产品的买卖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贸易方式。在电子商务买卖关系中卖方的权利有:①要求买方根据合同支付价款的权利;②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有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卖方相应的义务有:①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这是卖方的交货义务;②对标的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义务;③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即承担标的物不会被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义务。买方的权利对应的是卖方的义务:①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②对标的物及时验收;③卖方违约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义务有:①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

电子商务中的租赁、行纪居间等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租赁、行纪居间的有关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三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与交易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在线金融服务提供商以及物流配送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角度来讲,交易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对应的是交易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反之亦然。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交易平台,应依照法律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网络服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提供、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费等方面义务及禁止性行为。

(2)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义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电子签名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服务。根据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主要有:①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②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③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保密制度;④对电子签名认证的申请当事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3)在线金融服务商的义务:根据我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在线支付服务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采取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者有意设置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

(4)物流配送机构的义务:物流配送机构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间形成的是运输法律关系,要受《合同法》中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承运方的义务主要有:①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②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③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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