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多分租赁合同并存的效力

多分租赁合同并存的效力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多分租赁合同并存的效力主题案例金某与毛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44]案情回顾本案当事人毛某承租某门面房,后与本案当事人金某签订转租协议,租期为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裁判意见法院认为,金某已经占有了租赁房屋并使用至今。在此情况下,金某占用该房屋属合法占有。

第四节 多分租赁合同并存的效力

主题案例

金某与毛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44]

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毛某承租某门面房,后与本案当事人金某签订转租协议,租期为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后房屋管理人发生变动,2009年5月13日,管理人某中心与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2010年8月11日,某中心又与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0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11日。

争议焦点

多份房屋租赁合同并存时的效力。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金某已经占有了租赁房屋并使用至今。某中心与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并没有实际把该争议房屋交付给毛某。在此情况下,金某占用该房屋属合法占有。

评析探讨

法院判决本案的依据是《房地产租赁司法解释》第6条,本条处理的是同一房屋订立两份以上租赁合同,且合同均有效时,租赁权的取得顺序问题。由于现代民法中,租赁权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物权性,因此物权变动对于判断租赁权的获得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45]但考虑到租赁权在我国并非法定物权,且交易管理中一般不采用登记的公示方法,而是以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为公示方法,因此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被认为已经通过交付取得了租赁权;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则优先于其他承租人取得租赁权;在既没有交付也没有任何一份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则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租赁权。而对于没有取得租赁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是以出租人和其他承租人恶意串通为由要求侵权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