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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我国警察作证制度的构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正确态度有待于司法实践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重新定位与认识。⑶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包括警察在内的证人拒证制裁条款等来构建保障警察出庭作证机制。⑷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或者由法官传唤警察出庭作证,警察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一些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

五、创建我国警察作证制度的构想

创建警察证人制度可以说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在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司法体制尚未理顺以及诉讼理念与制度存在瑕庇的背景之下,再加上传统习惯的固有惰性,如何确保警察出庭作证并非一蹴而就,恐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笔者在此不敢揣想实际上也不能为这个问题提供完美的答案,我所能做的是从理论上提供一些基本思路。

(一)转变思想观念

警察出庭作证最主要的是观念的革新。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正确态度有待于司法实践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重新定位与认识。当前所要解决的是:⑴警察应破除特权思想,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接受“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是控诉的助手”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⑵法官、检察官应改变对警察过分信任的态度,改变传统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不分家”的专政观念。

(二)完善有关法律

⑴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坚持检察官、法官不能同时担任证人的同时,去掉该条关于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兼任证人的规定。⑵修改我国证据立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明确规定必要时警察应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就有关问题作证。⑶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包括警察在内的证人拒证制裁条款等来构建保障警察出庭作证机制。⑷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或者由法官传唤警察出庭作证,警察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⑸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确保其对非法证据的质证权,赋予他们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规定一些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⑺修改我国证据立法,规定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和出具的各种书面证明材料除了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庭上宣读之外,其它的必须由警察出庭加以说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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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黄风译:《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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