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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教训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教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纵观本案的涉案各方,分析本案的案情发展,透视本案的诉讼过程及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地域性、代表性和典型性。以本案为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知悉行政机关作为担保合同的主体违法,就不会贸然签订担保合同的。再次,应坚持重大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允许群众代表旁听。

三、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教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纵观本案的涉案各方,分析本案的案情发展,透视本案的诉讼过程及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地域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西部地区正处西部大开发的攻坚阶段,处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处在吸引中外投资者投资兴业的重要关口,需要参与市场的各方崇尚法治,依法行事,需要各方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因为,法治是市场交易的准则,是投资安全的保障,是政府行为的依据。惟此,只有使西部地区法治环境日益改善,才能为西部地区的投资创业者搭建完好的法治平台。笔者以为,不论单位或者个人,遭遇损失或者挫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通过本案,应吸取以下诸方面教训:

(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崇尚守法经营,为西部地区的投资者创业者保驾护航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地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它要求法律主治、依法而治,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必须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要熟练地掌握本行业的有关法规,也要知晓与本行业无关的一些常用法规。特别是一项行政行为或者经济活动的发生,首先必须考虑到国家法律有无明文规定,具体的规定是什么?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只要能做到这些,就不会发生以权代法的问题。这是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一般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以本案为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知悉行政机关作为担保合同的主体违法,就不会贸然签订担保合同的。

2.企业经营管理者更要学法用法,依法从事经济活动。企业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企业经营管理者除了要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谙熟国家的产业政策、洞察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之外,还要掌握《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才能及时地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守法经营,运筹帷幄,取胜于人。企业财务人员除了熟练掌握|运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依照《会计法》从事会计工作之外,还要谙熟《合同法》、税收法规等,以便会计工作的核算、反映、监督职能能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向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方向发展。以本案为例,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如果明确要求偿还先到期的贷款,就不会给银行留下可乘之机,也不会形成本案的法律纠纷。

以上两点,从长远和全局看,是依法治国,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从眼前和局部看,是减少决策风险和经营风险,维护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倘能如此,担保合同就不可能产生,贷款合同也不可能付诸实施,担保合同纠纷更不可能存在。

(二)依法管理企业财务活动,是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为此,应纠正只重视生产经营管理,忽视财务管理的偏见,牢固树立生财不易,理财更难的思想,应依法从两方面着手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1.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选配称职人员担任会计工作。《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因此,必须严格财务人员的选配,真正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硬、工作扎实有力的人员选配到会计岗位上来。

2.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当好单位财务主管领导的参谋助手。财务人员应当以超前的、全局的、多角度的眼光分析企业的经济活动,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使用效益、周转情况等,适时地建议企业经营管理者确立低成本的筹资渠道,确定高效益的资金投向,及时、合理、有计划地筹资偿债。这样,就会走出“雪球越滚越大,包袱越背越重”的怪圈。

3.企业内部财务主管领导除了洞察财务活动的全盘情况外,还要密切关注大笔资金的流向。以什么方式筹集到这一大笔资金,资金准备用到什么地方去,何时有能力偿还这笔资金,应当胸有成竹。因为,这笔资金可能事关企业的成败兴衰,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三)依法监督,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需要秩序,秩序的形成需要规则。法治环境创建,要求司法机关要从严执法,不能枉法裁判。法治环境建设的重点内容是惩治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不治理,法治环境无从谈起。司法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检查监督不力所致。因此,首先,要加强各级人大机关执法检查的力度,使人大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其次,要加强对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活动的管理,使其逐渐步入经常化的轨道。再次,应坚持重大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允许群众代表旁听。最后,应严格落实案件审理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执法枉法者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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