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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案的缘起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不期而至的法律纠纷总是将各级行政机关纠缠其中。于是,该地农行在2005年5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两单位共同偿还其所担保的8万元贷款内下剩的6.4万元本金和60655.22元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省高院民事庭调解,乙、丙两单位分别赔偿农行借款本金25000元及一、二审诉讼费4150元,共计赔偿本金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8300元。

一、担保合同纠纷案的缘起——行政机关深陷担保泥潭

行政机关不能为合同提供担保,这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是各类市场主体十分明确的。然而,不期而至的法律纠纷总是将各级行政机关纠缠其中。2005年5月10日,某地农业银行一纸诉状将该地政府职能部门乙、丙两单位同时推上被告席。原来,两单位早在1987年之前为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甲单位(1987年1月,当地政府因机构改革需要将其一分为二),甲单位曾于1985年3月、4月、9月先后分三次为其下属企业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分别向该地农行贷款2万元、1万元和5万元,期限分别为3个月、半年和3年。后来,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于2004年6月被该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还债。于是,该地农行在2005年5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两单位共同偿还其所担保的8万元贷款内下剩的6.4万元本金和60655.22元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5年11月,当地法院以经字民事判决书判由乙、丙两单位分别赔偿农行本金35067.20元及承担诉讼费2100元,两单位共计赔偿本金70134.40元及诉讼费4200元。乙、丙两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于当年12月上诉至省高院。经省高院民事庭调解,乙、丙两单位分别赔偿农行借款本金25000元及一、二审诉讼费4150元,共计赔偿本金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8300元。至此,本案画上句号,乙、丙两单位则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潭,不能自拔。

从本案发生的地域、时期看,案件发生在西部地区,案情的形成和发展恰恰处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阶段,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探讨、出台、修订、完善时期,结案时恰恰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关键时期。与此相适应,市场主体如政府(司法)机关、企业、自然人的行为不规范,昭示了西部地区市场主体行为失范,西部地区法治环境并不完善。以甘肃为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行政执法主体比较混乱,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违法办案时有发生;促进发展的立法较少,法规质量有待提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效果不明显;社会环境不宽松,治安状况不理想;法律专业人员缺乏,政府法治工作部门和服务体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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