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深思

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深思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深思——市场主体知法犯法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有政府、法人、自然人,政府依法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其他市场主体则依法向政府纳税,这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及共生的关系。担保既是一种合同行为,也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会计法》有关有求,财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最基本的会计基础知识,谙熟会计业务处理流程与方法。

二、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深思——市场主体知法犯法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有政府、法人、自然人,政府依法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其他市场主体则依法向政府纳税,这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及共生的关系。担保既是一种合同行为,也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实生活中,无担保资格的民事主体往往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导致给主合同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使从合同另一方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以本案而言,值得人们深思和警惕的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代法提供担保

行政机关不能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这是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第1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第七、八条明文规定的。其实,早在此前的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8)39号批复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条款也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国家机关已经提供了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也早在1985年7月16日发布了该行的《(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称:属于担保借款的,“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担保,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借款的资产”。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行政机关自觉不自觉地参与了担保。不少信贷机构也明知担保合同无效,但却不阻止主合同的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盲目地提供担保。有的单位主管领导,法治观念淡薄,兴上心头,大笔一挥,盲目地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在本案中,甲单位虽为行政机关,本不应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但却糊里糊涂地提供了担保。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中,既有甲单位的行政公章,也有该单位计财科的财务公章,还有该单位主管领导的签字即是明证。

2.主动地提供担保。有的主管部门部分领导错误地认为下属企业是其附属,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干预过多;或者与企业间有利益关系,因而主动地为所属企业融资穿针引线,提供担保。这与政府机关顺应市场经济要求,转变职能的现实需要格格不入。

3.冒险地提供担保。有的部门领导或者工作人员接受了企业的小恩小惠,碍于情面,明知提供担保不合法且有一定风险,但却不惜冒险提供担保。其结果是损害了集体利益,谋取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本末倒置。

4.超能力提供担保。有的单位根本没有与担保事项的金额相当的资产,但却超能力提供担保。这类担保从本质上看是空头担保,有恶意担保之嫌,其结果必然为引发纠纷埋下伏笔。

(二)企业经营管理者、财会人员枉法淡责

如何为企业生财理财,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大化,既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充当经营管理者参谋助手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部分财务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不尽职尽责,为未来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1.业务素质低下导致纠纷发生。按照《会计法》有关有求,财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最基本的会计基础知识,谙熟会计业务处理流程与方法。但有的企业有的人员将会计岗位视为肥缺美差,千方百计地巴结、讨好领导,结果不懂会计业务、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占据了会计岗位;或者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预所属企业人事管理,将企业会计工作委任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三姑四姨之类。其结果必然是企业账务管理混乱,资产负债底子不清,会计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难以发挥,会计人员经授意或主动制作虚假会计信息、截留、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问题自不必说,企业陷入经济、法律纠纷在所难免。

2.岗位职责认识不清导致纠纷发生。财会人员应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当家理财的好帮手,应就资金的筹集、运用、分配、回收、经营成果的核算等,向企业经营管理者作出科学的决策提供依据。但有的财会人员错误地认为算好账、记好账、报好账就行,不注意分析企业的生产运营特别是资金流动情况,导致经济纠纷发生。如本案中,A公司先后向该地农行贷款12笔,按理说哪笔贷款未到期,哪笔贷款将到期,哪笔贷款已逾期,准备筹措哪些资金来偿还哪笔贷款,财会人员应有一本明白账。通过调阅A公司的会计凭证,笔者发现A公司先后还款8笔,共计32万元。有担保的3笔贷款早已到期并未下账,而没有担保的8笔贷款到期日迟于有担保的3笔贷款,却被早早结清。从情理上讲,这样做违背了“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从本质上讲,这是由于财会人员没有尽职尽责,被农行钻了空子,将有风险的无担保贷款先下账,造成后来的经济、法律纠纷。

(三)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无视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合同担保的促成,和单位领导的参与、决策是密不可分的。合同生效后带来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单位领导固然功不可没。但由此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时,显然也不能推卸责任;对于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单位、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就以本案为例,担保合同方有关领导如能了解担保法规,正视法律后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行政机关就不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