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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一)基本内容《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是清朝总结了元朝以来历代中央政府对藏施政的经验教训,根据两次尼泊尔廓尔喀入侵后暴露出的问题,对治藏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并加以法律化的重大成果。无论公私人员如有诉讼事务,均须依法公平处理。本条与十三条是关于司法与诉讼制度的规定。

四、《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一)基本内容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是清朝总结了元朝以来历代中央政府对藏施政的经验教训,根据两次尼泊尔廓尔喀入侵后暴露出的问题,对治藏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并加以法律化的重大成果。

廓尔喀战争后,乾隆皇帝指示福康安等人“将来撤兵后,必当妥立章程,以期永远遵循。”八世达赖强白嘉措也表示:“将来立定章程,唯有同驻藏大臣督率噶伦及番众等敬谨遵照,事事实力奉行,自必于藏地大有裨益,我亦受益无穷。”于是由福康安会同西藏地方官员制定条例,并于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奏请朝廷审订后正式颁行。下面是从原西藏地方政府档案册《水牛年奏折》中引出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内容:

(一)大皇帝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由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掣签认定。此条是关于转世灵童和金瓶掣签的规定。

(二)今后邻近各国来西藏的旅客和商人,或达赖喇嘛派往域外人员,须由该管主脑呈报驻藏大臣衙门签发路证,并在江孜和定日两地方新派官兵检验。此条是关于外贸和涉外往来的制度规定。

(三)铸造“乾隆宝藏”字样金币,边缘铸年号,背面铸藏文。驻藏大臣派汉官会同噶伦对所铸造之章卡进行检查,以求质量纯真。此条是关于藏币就地铸造的规定。

(四)设3000名正规军队:前后藏各驻1000名,江孜驻500名,定日驻500名,前藏代本由驻拉萨游击统辖,日喀则、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则都司统辖。

(五)关于军队编制,代本下设甲本、如本和定本等,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挑选年轻有为者充任,并发给执照。

(六)今后征调兵丁,每年每人应发粮食2石5斗,总共为7500石。受征调的兵员,由达赖喇嘛发给减免差役的执照。

(七)关于军队装备,十分之五用火枪,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各兵丁要经常操演。

以上第四、五、六、七条及后文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建立西藏常备军和军务、边防的规定。

(八)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收入及开支,驻藏大臣每年春秋两次进行审核。

(九)吉隆、绒夏、聂拉木等地方免去两年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达、从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差徭。免去前后藏所有人民铁猪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税收。

(十)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其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所有噶伦以下的官员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此条是关于驻藏大臣的地位和职权的规定。

(十一)噶伦缺补时,从代本、孜本、强佐中考察个人政绩,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提出两个名单,呈报大皇帝选择任命。其余人员可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委任,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的执照。

札什伦布的工作人员,由班禅额尔德尼和驻藏大臣协商委任。

(十二)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在世时,其亲属人员不准参预政事。

(十三)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和检阅军队。各地汉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压和剥削人民事情,予以查究。

(十四)今后廓尔喀、不丹、锡金等藩属之回文,必须按照驻藏大臣指示缮写。关于边界的重大事务,更要根据驻藏大臣的指示处理。外方所献的贡物,也须请驻藏大臣查阅。所有噶伦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属通信。

(十五)西藏的吉隆、聂拉木等地区和廓尔喀疆土相连,又为交通要道,须树立界碑,限制互相出入。

(十六)今后边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军队头目中选派,任满三年后考查成绩,如果办理妥善升用,否则革退。

(十七)普通士兵有战斗能力者,虽非贵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级升至代本。

(十八)堪布应选学问渊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其人选由达赖喇嘛、驻藏大臣及济咙呼图克图等协商决定,并发给加盖以上3人印章的执照。

以上第十一、十六、十七、十八诸条,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任免和职责的规定。

(十九)政府税收,照所定新旧章卡兑换之数折收。公平采买各物。

(二十)吉隆、聂拉木两地方抽收大米、食盐等税,除非请示驻藏大臣同意,不得私自增加税额。

(二十一)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其因实有劳绩,需要优待者,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发给免役执照。

(二十二)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便检查。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前来迎请西藏活佛,须由西宁大臣行文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发给通行护照,并行文西宁大臣,以便查访。

以上第十四、十五、二十三条是关于外交和处理涉外事务的规定。

(二十四)各活佛头目等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执票派用乌拉。

(二十五)对犯人所罚款项、没收财产,必须登记,呈缴驻藏大臣衙门。无论公私人员如有诉讼事务,均须依法公平处理。本条与十三条是关于司法与诉讼制度的规定。

(二十六)每年操演军队所需用之弹药,由噶厦派妥员携带驻藏大臣衙门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制造。

(二十七)所有卸任之噶伦及代本,应将公馆及庄园移交新任,不得据为私有。

(二十八)不得提前发给活佛及喇嘛之俸银。本条及以上第十二、二十二条,是关于宗教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十九)派人催缴赋税,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各村逃亡户之赋税负担应予减免。

以上八、九、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七、二十九条,是关于财政税收、乌拉差役制度的规定。意在减免赋税,减轻差役,缓和矛盾。

(二)性质、特征

1.《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是大清封建王朝制定的具有国家基本法性质的治藏大法,是元朝以来历代中央政权在西藏逐步加强管理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清初以来实施国家统一法制,改革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制定涉藏治藏政策法规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标志着中央王朝对西藏地方拥有完全主权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也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中以立法形式所颁布的最详尽、最全面的治藏法规。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贯彻国家统一和主权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国家统治权和地方“政教合一”政权的适当权力原则;尊重藏族聚居区习惯法原则;密切藏汉和各民族关系原则;整顿吏治、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经济贸易原则;巩固国防、保障领土完整原则等。在政治、经济、对外关系等方面具体贯彻了清朝中央政权管理西藏的方针、政策,从而巩固了清中央集权制统一的国家对西藏的统治,加强了中央和西藏地方的联系,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密切了祖国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稳定了局势,巩固了国防,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当地封建农奴主的势力,减轻了人民的负担。自乾隆以后,清廷基本上按照章程的规定管理西藏的政治、军事、经济、宗教、外交、行政等各项事务,对藏族聚居区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民族地区立法也具有古为今用的现实借鉴意义。

2.《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通过立法,认可和修订了西藏固有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又依据清朝治藏政策和现实需要,创制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如固有的“人等”和“赔命价”制度,“政教合一”制度,“乌拉差役”和“税赋”制度,宗教制度,行政、刑事、民事商贸和诉讼制度等,并充分尊重藏民族习惯法;又新创设了转世灵童“金瓶擎签”制度,“驻藏大臣”制度,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任命和职权制度,寺庙管理制度,建立常备军和加强边防制度,地方币制与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边贸制度,刑事命案备案及大要案事先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涉及到藏族聚居区法律生活的方方方面,确立了国家制定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构建了西藏近代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历代王朝治藏立法的集大成者。

3.《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立法思想明确,内涵丰富,全文约6500字,是一部因时因地因俗制宜,立法经验更加成熟的立法。章程全面反映乾隆帝和清政府维护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维护西藏封建农奴制统治、缓和社会矛盾的立法旨意,尊重佛教文化和藏民族法律文化传统,在不根本改变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性质和固有法制的基础上,以改革和创制的姿态,进行了立法各条款分类清晰的设计,结构严谨,立法语言简明、规范,很具操作性。应属我国近代很有价值的民族法律文化资源。

参考文献

〔1〕《西藏自治区概况》,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牙含章:《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恰白·次丹平措等:《西藏通史简编》,五洲传播出版社2000年版。

〔4〕洲塔、乔高才让:《甘肃藏族史话》,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

〔5〕娄云生:《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何峰:《五世达赖喇嘛〈十三法〉探析》,《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4期。

〔8〕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所编:《藏学研究》1—8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9〕参见《西藏研究》,1983年第4期,第34页。

〔10〕孟保:《西藏奏疏》卷6。

〔11〕牙含章:《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2〕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1983年铅印本,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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