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英国仍然获得了中国主权范围的一些特权,对中国造成了损害。[1]《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根据《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关于若更改条约,应通过两方派员进行会议“详细酌改”的规定,与英国商定在西藏的通商章程。

条约名称: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1]

签订时间:1908.4.20                 

签订地点:加尔各答                  

签 署 人:中方 清政府全权大臣张荫棠         

     外方 英国政府全权大臣韦礼敦        

主要内容:                      

商埠治理权归中国:“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凡商务委员及地方官因意见难合不能断定之事,应请拉萨西藏大吏及印度政府核办。印度政府照会之意,应并行知照中国驻藏大臣”;

英人特权:治外法权(略)、租地建房(略)、安排(邮件)传递夫役(略)、在商埠及商道上设置卫队(略);

中国原价赎回英国建筑物:“英军撤退后,所有由印度边界以达江孜一路英国所建旅舍等房屋,共计十一处,应由中国照原价赎回,仍以公平租价租与印度政府;……英国可酌量将由中、印边界至江孜之电线移售与中国”。

后果、影响:                     

经过中国谈判代表的努力,该章程肯定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保留了由中国中央政府主持西藏涉外事务的交涉及订约的权利。但是,英国仍然获得了中国主权范围的一些特权,对中国造成了损害。

【注释】

[1]《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根据《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关于若更改条约,应通过两方派员进行会议“详细酌改”的规定,与英国商定在西藏的通商章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