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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各答通商章程

时间:2022-07-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加尔各答进行的《藏印通商章程》的谈判,表面上是谈商务,但实际上争论的焦点是政治问题,即“印藏直接交涉”。修订通商章程的谈判实际上是唐绍仪与费利夏谈判斗争的继续。英国方面见中国在主权问题上态度较为坚决,而英国欲加深西藏半殖民地的条件已基本得到满足,遂指示英属印度在有关英藏直接交涉的若干问题上让步,4月28日,《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在加尔各答签字。

在加尔各答进行的《藏印通商章程》的谈判,表面上是谈商务,但实际上争论的焦点是政治问题,即“印藏直接交涉”。

《北京条约》签订后,英属印度悍然践踏条约规定,依然进行分裂西藏的阴谋。阴谋的策划者是欧格讷,他的手段是利用其驻江孜商务专员的身份直接与藏官交涉,进行秘密活动,继续煽动、威逼班禅“独立”。1907年2月,欧格讷提议重订西藏政策:一、要充分利用班禅的潜在力量,为其提供军火(400支淘汰的马提尼—亨利来复枪)以建立班禅“卫队”;二、一旦武装起来,就鼓励班禅宣布从拉萨独立出来,英国予以承认;三、修改英藏条约,使其包含两个独立的西藏政权的内容;四、把江孜商务处迁移到日喀则。欧格讷迫不及待地要求批准他尽早访问日喀则,着手实施其计划,通报班禅英国的援助已在途中,煽惑他行动起来。[40]

明托赞同欧格讷的提议,致函莫利声称:“如果得到你的授权,欧格讷秘密提议的赠送班禅300至400条来复枪,我可以轻易地悄悄办成。”[41]此时,英俄谈判正在进行之中,莫利不想在西藏兴风作浪而“给尼科尔森与伊兹沃尔斯基间造成无端的麻烦”,驳斥了武装班禅的计划,但却同意就张荫棠阻止英国商务官员与西藏地方官员交往提出抗议。

张荫棠奉令查办藏事,他深知英人对西藏用心险恶,阴谋百出,在签订《北京条约》后,“印政府纯用侵略政策,开埠只表面名词,志与藏人直接(交涉),不欲我国干预”[42]。张荫棠入藏后即查出占领春丕的英军头目坎普贝尔“擅开市场,强占民房,武断词讼,苛派罚款,殴毙人命”,欧格讷在江孜“私占逸阳河(即年楚河)滨地,约四百余亩,议建公廨墓茔菜园”,“勒供乌拉,短发物价”,“任意宣传叱责藏官,视同印奴”,并利用商务专员身份出入日喀则进行阴谋活动。[43]为了阻止英属印度阴谋,压一压英人的气焰,张荫棠采取措施制止英人直接交涉藏官,同时提议外务部与英国驻京公使协商派员谈判修订通商章程。

英国为要落实侵藏战争取得的利益,加速西藏的半殖民地进程,同意会商,指示英属印度派员与中方代表谈判。

修订通商章程的谈判实际上是唐绍仪与费利夏谈判斗争的继续。中方所坚持的是依照《北京条约》关于英国“不占并藏境,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的规定,切断“印藏直接交涉”,制止英属印度在西藏的阴谋活动,在此前提下,拟就通商、治外法权等做妥协退让。明托及英方的代表印度外事秘书戴诺(L.Dane)则以《拉萨条约》中关于英藏修改光绪十九年(1893年)中英条约的规定为依据,妄图翻《北京条约》的成案,建立英藏直接交涉,为其在日喀则分裂中国,侵占西藏的阴谋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杜绝还是建立英藏直接交涉,事关重大,诚如张荫棠指出:“若一经承认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独立国性质,所有从前代偿赔款,改订藏约,均成画饼。”[44]

谈判尚未并始,张荫棠即与明托、戴诺斗智。明托建议谈判必须有西藏具有签字面押权力的高级官员参加,企图造成中英藏三方谈判的事实。格雷接受这一提议,指示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Jordan)要求中国方面保证“西藏政府必须在谈判开始前任命具有充分权力进行谈判和代表他们签字的代表”[45]。针对英人险恶用心,张荫棠先提出由西藏地方与印度代表在江孜谈判,拟出草案,再由中英举行高级会议谈判批准条约。张荫棠的用意是以中英两个级别的谈判来打消英方的三方谈判。英方拒绝张荫棠建议,坚持西藏官员与会。清王朝退让,同意西藏噶布伦汪曲结布等8人参加谈判,但在所下达的敕谕中强调指出:“尔张荫棠忠诚亮达,特命尔为全权大臣,督同噶布伦汪曲结布,前赴新辣(按,即西姆拉)与英国专使会同商议”。[46]

据此,张荫棠是唯一的中方全权代表,汪曲结布等仅是张的随员,在谈判中受张的督导。张荫棠率汪曲结布等到达西姆拉后,向戴诺严正声明这一点。戴诺虽心怀不满,但并未拒绝汪曲结布以中方全权代表的随员身份与会。这样,谈判无论从名义上,还是实质上,依然是中英会谈,而非中英藏三方会议。

英属印度把谈判改为中英藏三方会议的企图暂告失败,但仍谋图玩弄花招,造成事实上的英藏交涉。当张荫棠带西藏随员抵达西姆拉之时,戴诺派阿兰地到车站接张荫棠,另派欧格讷接西藏随员,打算将西藏随员安排在英属印度代租的房舍内,“无非欲将汉藏官分作两橛,极力笼络藏官,达其英藏直接宗旨”[47]。张阴棠识破其奸谋,携藏员同行。

谈判开始,戴诺秉承明托旨意,不谈通商开埠正题,却在赔款和英占春丕问题上纠缠,还谋图造成英藏直接交涉事实迫使张荫棠接受。戴诺宣称:按照《拉萨条约》,应由西藏支付赔款,而不是由中国支付,英撤出春丕,应在西藏付清赔款后且须视西藏履行《拉萨条约》的情形而定,如西藏方面不能做到这两条,占领将延期。张荫棠不为其威胁所动摇,围绕着英藏直接交涉问题,与戴诺在谈判的依据、英商务专员与地方官的交往、章程行文中对汪曲结布身份的限定等逐条争辩,谈判几度僵持不下。1908年1月格雷曾考虑转移到北京另行开谈,但朱尔典认为在北京谈,中国也不会屈从,因为,“(中国)对西藏政策,正如对其他地方的政策一样,充满了‘恢复主权’的思想,我想,张只不过是反映了这种观点而已。”[48]

1月中旬,戴诺离任,威尔顿接谈。英国方面见中国在主权问题上态度较为坚决,而英国欲加深西藏半殖民地的条件已基本得到满足,遂指示英属印度在有关英藏直接交涉的若干问题上让步,4月28日,《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在加尔各答签字。[49]

章程总纲叙述了谈判的缘由。谈判中,戴诺坚持采用《拉萨条约》第三款的规定:“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之员会议,详细酌改。”张荫棠提出引用《北京条约》第一款中的“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清外务部在9月25日的电报中特别指出:“所谓彼此者,即中英两国也。”[50]戴诺置中英签订的《北京条约》于不顾,单引非法的《拉萨条约》,用心昭然若揭。张荫棠据理力争,最后在章程的定稿中做了如下叙述:“大清一统帝国大皇帝、大英国兼五印度大皇帝,今因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所订藏印条约第一款内开: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约内各节切实办理等语。又据光绪三十年拉萨条约之第三款内开: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等因。”

这段行文引据《北京条约》,虽然引了《拉萨条约》,但指出这是经过《北京条约》修正后的附约,并删除了原有的西藏掌权之员与英国代表会议的字句,这就排除了西藏作为一方与会的含义。

戴诺虽同意汪曲结布以张荫棠随员的身份与会,但在条约行文的谈判中多次施展诈术诡计,要挟蒙骗,企图将汪曲结布身份改变为参与谈判、签字的代表。张荫棠、汪曲结布排除阴谋,在章程的总纲及末尾的签署人员部分做如下规定:“……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张荫棠为全权大臣,大英国大皇帝特派韦礼敦(按,即威尔顿)为全权大臣,会同商议,暨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在章程签署部分做如下陈述: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巨西藏查办事件大臣张荫棠

西藏掌权委员噶布伦汪曲结布随同

因此,无论是谈判,还是签字,与英国对等的代表只是中方全权大臣张荫棠一人,汪曲结布只是张的随员。

关于英国在西藏商务专员与商埠地方交涉,戴诺纠缠不休,力图排除中国中央政府而由英藏直接交涉。在英国方面提出的约稿第三条中规定“英官与地方官直接交通”,戴诺并“声明地方官系专指藏官,英官只认定与藏官交接,若中国督饬不督饬我亦不管,印政府以直接为紧要宗旨”。张荫棠据理力争,指出在《北京条约》及其附约《拉萨条约》中均无“印藏直接”字样,声明“中国向不禁阻英藏官民书信拜会,若直接交涉,万难承认”。戴诺仍纠缠不休,张荫棠坚决地表示:“我权限止此,即罢议无悔”[51]

经过斗争,章程的第三款对商埠的交涉做如下规定:“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各商埠商务委员与边界官均须合宜品级,彼此往来会晤以及文移往返应互以礼貌优待。凡商务委员及地方官因意见难合不能断定之事,应请拉萨西藏大吏及印度政府核办。印度政府照会之意,应并行知照中国驻藏大臣。如拉萨西藏大吏与印度政府不能断定之事,应按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北京条约》第一款,由中英两国政府核办。”

按照该条,国与国间外交来往仅只是在中国与英国间进行,西藏政权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西藏官员为中国的地方官,他们与英国驻西藏商埠官员的交往是在中国政府的授权和督饬之下以品级相当的中国地方官的身份进行的,而不是西藏与英国的交涉。章程其余条款中涉及西藏地方官员与英国驻藏商务处的交涉,其含义也是如此。唯章程第十二条款的第四段规定:“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民,或用函件或面会往来,中国官并不禁阻。”第十二款共五个自然段,第一段讲英国人民可任便以货物或银钱交易,第二段为西藏地方官和巡警保护英国官商在商埠及往商埠途中的身家产业,第三段讲中国筹办巡警后英国撤退商务处卫队,不在西藏驻兵,第五段为西藏人民在印度贸易、游历、居住,得享有与英国人民在西藏同等的权利。显然,第十二款是对英国人在西藏商埠享有的个人权利进行规定,不涉及官方交涉。当然,英方把这一条强行写入章程,表明它并不打算放弃在西藏暗中进行违背条约的阴谋活动。

此外,经过张荫棠的争取,章程还规定:原价赎回英国沿印藏边界至江孜所建的旅舍房屋,共计11处;中国将电线接至江孜后,可购回英国架设的由边界至江孜的电线;中国在商埠及往商埠的路途上设置巡警后,英国撤除商务处卫队,不在西藏驻军。

但是也要看到,章程是作为半殖民地国家与英国殖民者所订立的,通过章程,西藏的半殖民地地位又进一步具体化了。章程划定了江孜商埠租界,英国在各商埠及往商埠的途中取得治外法权,中国政府承诺保护英人的种种特殊权利,租界成为国中之国,英人得为所欲为。章程对英印货物进入西藏未规定收取关税,中国利权大受损失。

关税与印茶销藏互为关联。1893年的条约规定亚东开关5年内,免纳进出口税,印茶暂不销藏,待百货免税期满,方可入藏销售。谈判中,张荫棠提出印茶入藏当按华茶入英的税率征税;英方无理坚持印茶入藏按华茶入印纳税,即仅为值百抽五。张荫棠担心允印茶入藏,于川茶销藏损害巨大,且危及清廷在西藏的财政和对西藏的统辖,故而对于百货的关税问题也未力争,仍沿1893年条约办理,百货免税,印茶暂不入藏。中国在西藏的海关仍和条约前一样,形同虚设,英印货物灌输西藏,毫无限制。

谈判期间,张荫棠还妥善地处理了赔款问题,促使英军撤出春丕。《拉萨条约》规定西藏地方偿付750万卢比,分75年偿清;后英政府减少为250万卢比。1905年10月,清廷宣布由中国国家代付,分3年偿清。清廷的用意一为考虑到“藏中番情困苦,财力维艰……着即由国家代付,以示体恤”[52],同时也是为了收回主权,避免造成英藏直接交涉的事实。当时英国政府为了使中国在续订印藏条约的谈判中承认《拉萨条约》为附约,指示印度政府赔款得由中国政府直接偿付。

1906年1月,第一期付款到期,中国已准备好款项,但英属印度政府横生枝节,多方阻拦,强求仍由西藏交款,谋图在赔款问题上做文章,以此来“证明”《拉萨条约》的“合法性”,“支持”英藏直接交涉,英属印度还坚持要分25年赔款,以便长期霸占春丕。清廷派遣西藏官员到印度秉承张荫棠指示办理还款事宜。待西藏官员到加尔各答,英属印度又声称必须在江孜交款,拒不接待西藏官员。直到《北京条约》签订后,英属印度才改变态度。5月,西藏官员夏普在张荫棠的指示下持中国政府经汇丰银行电汇的面值83.3333万卢比的支票交付英属印度外事部。第二期款项由中国政府直接通过汇丰银行电汇英属印度。

第三期付款正值张荫棠与戴诺谈判,明托策划在赔款和英占春丕问题上迫使张荫棠就范,声称应由西藏按《拉萨条约》赔款,坚持要由西藏官员送交赔款,否则英国将延长对春丕的占领。中国政府电汇出赔款,经张荫棠安排,西藏地方官员持经张荫棠签发的支票交印度政府。张荫棠巧为周旋,挫败英属印度阴谋,按这种方式,赔款由中国政府支付,西藏地方官员仅是一个传送人。英国政府顾虑如果延长对春丕的占领,将会导致俄国依据英俄协议要求补偿,认为“与俄国的条约使得我们不与中国小题大做比之以往更为有利”,莫利训示明托:“不要找借口延长我们在西藏的小小的牵累,我们必须在1908年1月撤出春丕。”[53]明托企图再次破产,中国政府全部偿清赔款,英军从盘踞达3年之久的春丕撤出。

【注释】

[1]《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216卷,边防大臣赵尔丰致外务部筹办藏务为难情形,请如数拨款函,附外部丞参签注。

[2]波波夫:《沙俄侵藏政策剖析》,中译文,《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

[3]赫沃斯托夫:《外交史》,第2卷(下),第756-757页。

[4]《巴尔福信函》(B.M.,Add.Mss.),49684,巴尔福致克诺利斯,1904年10月6日。

[5]《安普塞尔信函》,安普塞尔致哥德里,1904年9月29日;安普塞尔致布罗德里克,1904年10月5日。

[6]同上书,布罗德里克致安普塞尔,1904年10月20日。

[7]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张荫棠奏牍》,第3卷,第56页。

[8]《出使英国大臣、议约大臣唐绍仪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历1905年4月26日),转引自何藻翔:《藏语》,第21页。

[9]转引自何藻翔:《藏语》,第21页。

[10]同上。

[11]转引自拉姆:《麦克马洪线》,第1卷,第45页。

[12]《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196卷,议约大臣张荫棠致外交部在印度与费使会议情形电。

[13]同上。

[14]转引自拉姆:《麦克马洪线》,第1卷,第47页。

[15]清季,“Sovereignty”翻译为“主国权”,而“Suzerainty”则译为“上国权”。

[16]《藏语》,第22,23页。

[17]《英国外交部档案》,17/1753,印度事务部致外文部,1904年11月19日。

[18]拉姆:《麦克马洪线》,第1卷,第22页。

[19]吴丰培辑:《清代西藏史料丛刊·班禅赴印纪念》,第6页。

[20]同上。

[21]同上书,第2页。

[22]吴丰培辑:《清代西藏史料丛刊·班禅赴印纪念》,第10-11页。

[23]吴丰培辑:《清代西藏史料丛刊·班禅赴印纪念》,第10-11页。

[24]同上书,第17页。

[25]《英国外交部档案》,535/7,欧格讷致怀特,1905年11月23日。

[26]《英国外交部档案》,371/176,斯普林—赖斯致格雷,1906年4月7日。

[27]转引自拉姆:《麦克马洪线》,第1卷,第84-85页。

[28]《清代西藏史料丛刊·班禅赴印纪念》,第29页。

[29]《清代西藏史料丛刊·班禅赴印纪念》,第30页。

[30]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345-348页。

[31]《清季外交史料》,第216卷,边防大臣赵尔丰致外交部沥陈筹办藏务为难情形请如数拨款函,附外部丞参签注。

[32]兰斯顿致斯科特,1903年3月24日,转引自孟格尔:《孤立的结束,英国外交政策,1900—1908》,第118页。

[33]伊兹沃尔斯基1906年5月30日奏折。转引自波波夫:《沙俄侵藏政策剖析》,中译文,《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第66页。

[34]璞科第1906年6月5日密电,转引自波波夫:《沙俄侵藏政策剖析》,中译文,《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第66页。

[35]转引自波波夫:《沙俄侵藏政策剖析》,中译文,《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第73页,注(127)。

[36]《印度外交部文件》,外部事务,1906年10月,附件1203号,尼科尔森致伊兹沃尔斯基,1906年6月14日。

[37]《英国外交部档案》,535/9,尼科尔森致格雷,1907年1月6(21)日。

[38]同上书,371/177,明托致莫利,1906年7月24日。

[39]该条约中译文见《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17-322页。

[40]《印度事务部档案》,对外政治文件,1908/22,1226号,欧格讷致印度,1907年2月3日。

[41]同上书,对外政治文件,1908/22,264号,明托致莫利私信,1907年2月2日。

[42]《清季筹藏奏牍·张荫棠奏牍》,第3卷,第1页。

[43]同上书,第2卷,第4、14、20页,第3卷,第32页。

[44]《清季筹藏奏牍·张荫棠奏牍》,第3卷,第50页。

[45]《英国外交部档案》,535/9,155号,朱尔典致格雷,1907年5月8日。

[46]《清季筹藏奏牍·张荫棠奏牍》,第4卷,第2页。

[47]同上书,第17页。

[48]《英国外交部档案》,535/11,26号,朱尔典致格雷,1908年1月25日。

[49]《修订藏印通商章程》,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494-498页。

[50]《清季筹藏奏牍·张荫棠奏牍》,第4卷,第6页。

[51]《清季筹藏奏牍·张荫棠奏牍》,第4卷,第20页。

[52]《清实录藏族史料》,第9卷,第4658页。

[53]《莫利信函》(Morley Papers),莫利致明托,19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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