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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语言是人们进行日常交往的重要工具,也是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根据该宪法,联邦官方语言文字为以“天城文书”字母书写的印地语。对于邦语言文字,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前提下,邦议会可以法律规定该邦现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或采用印地语作为该邦官方场合使用的语言文字。不难发现,印度宪法对语言文字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

第一节 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语言是人们进行日常交往的重要工具,也是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最新资料,现在世界上大约有6万种语言,然而,每隔一个月就会有一种语言消失。随着全球一体化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人类社会古老的交往手段——语言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英语等少数语言具有越来越强的生命力,而另一方面,一些承载着民族文化特征的稀有语种由于传播渠道有限而逐渐趋向死亡。资料表明,目前全世界每年出版的翻译著作大约24000种,其中,60%是从英语翻译成其他文字的,而美国英语著作又占到80%以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作家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写成的作品,能够被翻译成英语和法语的,只占24000种翻译作品的5%。在非洲,能够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写作的作家基本上不存在。根据英国文化委员会调查,全世界以英语为母语的有3.5亿人,以英语为第二语言并能流利使用者为4.5亿人,以英语为官方语言或半官方语言的国家有70多个,这些国家总人口为14亿。目前,全世界3/4的邮件使用英语书写,全世界2/3的科学家能读英语资料,全球80%的电子信息用英语储存,到2000年,全世界将有10亿人学英语,英语事实上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国际化的语言。(2)

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既有传播思想信息的功能,同时它也承载着使用该语言文字的民族的文化特性,并且与特定的意识形态相结合,因此,成为各国法律规范的对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制定语言文字法来保障公民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本国的语言文字和以语言文字为载体而产生的各种民族文化形式。因此,语言文字法是文化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通过宪法来确立本国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利。据荷兰宪法学家亨利·范·马尔塞文等人的统计,在被统计的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30.3%的宪法对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几乎所有的宪法都涉及了语言文字问题。(3)如最早在宪法中确立语言文字法律地位和相关的语言文字权利的1831年《比利时宪法》第23条规定:比利时境内的常用语言可以任意决定;但有关当局文件和司法程序的常用语言,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最典型的如1949年《印度宪法》(1975年修正稿)中就有一篇专门规定了“官方语言文字”(第17篇)。该篇共分四章,包括联邦语言文字、地方语言文字、最高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语言文字以及特殊规定。根据该宪法,联邦官方语言文字为以“天城文书”字母书写的印地语。对于邦语言文字,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前提下,邦议会可以法律规定该邦现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或采用印地语作为该邦官方场合使用的语言文字。该宪法还规定,关于邦与邦、邦与联邦之间的官方交往语言,目前批准采用的联邦官方语言为各邦之间、邦与联邦之间的官方交往语言。但在议会正式作出规定之前,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法令、法案使用的语言为英语,主要包括以下场合:(1)最高法院及各高等法院的一切诉讼;(2)下列文件的权威文本:包括议会各院或邦议会各院提出的一切法案或修正案,议会或邦议会通过的一切法案,总统或邦行政长官发布的一切政令;(3)根据本宪法、联邦议会和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发布的一切命令、章程、条例以及附则等。对于在联邦或邦提起申诉的公民而言,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联邦或该邦使用的任何语言。该宪法强调:联邦有责任促进印地语的推广和发展,使其成为传播印度综合文化因素的媒介,并在不影响其特定的情况下,吸收印度斯坦语和第八表规定的其他印度语形式、风格及语词,首先从梵文,其次从其他语言中吸取必要的词汇,以保证印地语不断发展。不难发现,印度宪法对语言文字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它涉及了:(1)印地语的法律地位问题;(2)公民在诉讼活动中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问题;(3)政府在发展印地语方面的责任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宪法中对语言文字加以规定还涉及以通晓本国官方语言文字作为取得本国国籍的资格,如1957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84年修正)第三章在规定“公民资格”时,就规定通晓马来语或英语作为可以进行公民资格登记的条件。一般而言,通过宪法对语言文字加以明确规定通常是那些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由于存在着多种语言文字形式,因此就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定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以及各个语言文字在整个国家语言文字制度中的地位。近年来,随着公民文化权利不断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的重视,语言自由被明确地写进了宪法之中,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如1998年12月28日通过的《瑞士联邦新宪法》第4条规定,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以及阿尔芒语为瑞士联邦官方语言。第18条又规定:语言自由受保护。

在世界各国通过宪法对语言文字加以规定的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语言文字工作加以详细规定。如日本在1984年就通过了《国立国语研究所组织令》。该组织令规定,国立国语研究所从事下列事项:对与现代语言生活以及语言文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对与国语历史发展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对国语教育的目的、方法以及结果进行调查研究;对新闻语言、播送语言以及与大多数受众相关的语言进行调查研究。该组织令还规定在国立国语研究所下设立评议会,负责审议该研究所每个年度的计划和活动情况,并向该研究所所长提出发展语言文字的建议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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