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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在其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环境、各个项目以及具体制度,明确了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保障法必须具有强制性特征,否则被保险人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举办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保障法的互济性贯穿于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的全过程中。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强制性

世界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选择了通过立法手段来规范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并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推行。各国在其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环境、各个项目以及具体制度,明确了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如社会保障法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范围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同时每一个受保人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社会保障法必须具有强制性特征,否则被保险人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社会性

这首先体现在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方面:社会保障法的适用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法律规定社会保障基金除来源于国家财政支持外,主要应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即要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其次体现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社会性方面: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是能够实现政府部分职能的社会性机构,也就是说,其既非只是保护本单位职工利益的企业,也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机构。

(三)福利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举办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法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劳动者,均享有在其遭遇生、老、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不幸事件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帮助都是非盈利性的,因而具有福利性。

(四)互济性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基础。社会保障法的互济性贯穿于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的全过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互济性表现得尤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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