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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成果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共同体成果原则“共同体成果”,或“共同体遗产”是《马约》确立的一个新的欧盟法律概念和原则。从后者的意义上讲,“共同体成果”应该泛指“欧盟成果”或“欧盟既定成果”,这从上述《欧洲宪法条约》序言的相关表述中得到证明。最后,“共同体成果”原则并不只是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遵守既定成果,还要求它们发展既定成果。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共同体成果的动态特征。

六、共同体成果原则

“共同体成果”,或“共同体遗产”(acquis communautaire or community acquis)是《马约》确立的一个新的欧盟法律概念和原则。该条约第一篇“共同条款”第B条(现为第2条)在确立欧盟的各项宗旨中特别规定:“充分维持共同体成果和发展之,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在何种程度上对本条约引入的各种合作政策和形式进行修改,以保证本共同体各机制和机构的效力”。第C条(现为第3条)紧接着规定:“本联盟在尊重和发展共同体成果的同时,应有一个单一的组织框架提供服务,以保证为实现其各项宗旨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欧洲宪法条约》继续保持着“共同体成果”原则。其序言明确表示“决心以保证共同体成果持续性的方式,继续在《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11)和《欧洲联盟条约》的框架内所开展的工作”。宪法条约第I-1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反映欧洲公民和欧洲各国建设一个共同未来的意愿,建立欧洲联盟。各成员国赋予本联盟权能,以实现它们共同的宗旨。本联盟应协调各成员国旨在实现这些宗旨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并应在共同体基础上(on a Community basis)行使它们授予它的各项权能”。尽管这里没有直接使用“共同体成果”的表述,但上述语境中“在共同体基础上”的措辞应该被视为“共同体成果”的同义词

综合解析欧盟基本条约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对“共同体成果”原则得出如下基本认识:

首先,“共同体成果”既是一个静态概念,又是一个动态概念。作为一个静态概念,它是指在欧洲联盟建立以前在煤钢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中已经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政策和措施,包括已经采取的一体化行动和取得的一体化进展。作为一个动态概念,它不仅仅指欧盟成立之前的成果,还包括自欧盟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果。从后者的意义上讲,“共同体成果”应该泛指“欧盟成果”或“欧盟既定成果”,这从上述《欧洲宪法条约》序言的相关表述中得到证明。

其次,所谓“共同体成果”原则,就是指成员国在扩展和深化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遵行已经制定的各种法律、政策和措施以及业已采取的各种行动,同时要求欧盟各机构在行使其权能时不得违背欧盟的既定成果,而必须以既定成果为基础,以保证欧盟法律、政策、措施和行动的连贯性、一致性和持续性。

最后,“共同体成果”原则并不只是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遵守既定成果,还要求它们发展既定成果。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共同体成果的动态特征。只有在既定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才能科学地反映欧盟一体化的新成果,并不断地推动欧盟各项宗旨的逐步实现。

【注释】

(1)例如,综合性的国际组织一般都将维护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作为自己的宗旨,尽管在措辞和表述上会存在一些差异,所不同的是宗旨的区域或空间效力,即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区别。同样地,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一般都会将促进经济贸易发展、扩大就业、提高生活水准或人民福祉等作为其宗旨,所不同的往往也是措辞和表述以及所适用的区域和空间方面。

(2)例如,北大邵景春教授通过对两个基本条约中有关条款的分析,将“欧盟的目标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即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参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48~49页。

(3)Treaty on European Union,Article 11.

(4)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9.

(5)笔者以为,至少有两个因素解释《煤钢共同体条约》专门强调世界和平这一对外政治宗旨。第一个原因与煤钢两个经济领域的特点有关,即煤炭和钢铁不仅是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工业,而且还是重要的军事基础工业,与战争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第二个原因是煤钢共同体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间不远,其设计者们对于永久和平的渴望尤其强烈,其程度甚至超过了对战后经济复兴的意愿。在20世纪50年代末,经济共同体成立之时,战争的威胁相对越来越远,国际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西欧六国的注意力自然集中于经济与社会目标。

(6)Treaty on European Union,Article 11.

(7)Se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Article 11;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itle VII,Articles 43-53;Treaty on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s III-416-423.

(8)See Bull.EC 10/93,p.118;George A.Bermann,et al.(ed.),European Union Law,Selected Documents,West Group,2002,pp.251-252.

(9)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s I-45-47.

(10)至于公民动议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以及最低数量的成员国,还有待欧盟通过欧洲法律予以确立。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s I-47(4).

(11)这里的“共同体”和“条约”的英文原文均采用复数形式,意指《欧盟条约》之前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三个共同体的基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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