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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技术开发合同履行时间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为正确履行合同和合理解决纠纷,法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为要式合同。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创造性技术成果,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这种新技术成果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不掌握的、不存在的,只有经过研究开发方的创造性科技活动才能取得。因此,《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技术开发合同履行时间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为正确履行合同和合理解决纠纷,法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为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因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是创造性的新成果,这种成果的取得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难度,具有或然性。如果开发研究方尽了最大努力,仍因技术难度大而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成果时,应由合同双方共担风险。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据《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合同法》第337条还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的特殊原因:“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已经由他人公开”,通常是指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该技术已经由他人申请专利而公开;其二,该技术被他人向社会公开,成为公知公用的技术。前一种情况可能使技术开发合同的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没有意义;后一种情况应当说必然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丧失意义,因为当事人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取该技术。

二、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二)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研究开发人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使用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3.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合同。

(二)合作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包括如下方面:

1.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所谓投资,是指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以资金以外的形式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2.合作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若一方当事人仅是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不能成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

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应保守技术情报、资料和技术成果的秘密。

4.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

1.委托开发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为共有申请权。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特约由某方享有。

(2)共有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一方转让的,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这里所说的共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指一方对一个共有专利申请权所享有权益或份额的转让,不是指各有一个专利申请权。

(3)对于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一方声明放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申请权不受影响。

(4)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也就是说任何一方都依法享有单方否决权。

【案例24-2】甲、乙、丙三方签订研究开发合同,甲、乙各出资40万元,丙出资20万元,甲、乙主张就研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丙反对。丙认为将发明创造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使用可以带来更大的利益,甲、乙起诉了丙,并详细论证了申请专利比不申请专利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要求法院判决允许他们将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法院是否会支持甲、乙的请求?丙是否需要证明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使用,可以给三方带来更大的利益?

(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和分享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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