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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登记程序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产生异议的,异议者应向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和有关异议问题的证明材料,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及时将异议书面报告和有关异议问题证明材料返回推荐登记的科技管理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9.科技成果的公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将所有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按学科分类,一般每年公布一次。

科技成果登记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1.科技部负责登记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2.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登记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科技成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直接上报主管部、委登记;各地区、盟、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登记。

3.各地区、盟、市,有关厅、局科技主管部门,各基层单位,负责登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4.凡申请上报登记的科技成果,各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应进行登记,并建立科技成果档案。

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会同其他完成单位申报登记。

6.中央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直接为本地区服务的成果或承担的地方课题,可按项目归属通过所在地区、盟、市科委(科技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申报。

7.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推荐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及时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等。

8.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产生异议的,异议者应向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和有关异议问题的证明材料,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及时将异议书面报告和有关异议问题证明材料返回推荐登记的科技管理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9.科技成果的公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将所有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按学科分类,一般每年公布一次。刊物称为科技成果登记公报。

对重大科技成果,由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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