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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权益理应成为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第二节 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节主要知识点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第一是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是维护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本节着重于第一个宗旨的阐释。

1.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决定着该法的体系构建以及具体制度设计,而该法的立法宗旨根植于其价值以及理论基础。就商业秘密保护法而言,自由、正义、秩序与效率四个价值当中自由居于首位;在传统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竞争秩序维护说、保密关系说、诚实信用说与财产权说等不同学说当中,财产权说已为现今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由此,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权益理应成为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2.我国对开发人与权利人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为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权益提供了依据。但这些依据存在着诸多不足:

(1)义务与责任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承担不得侵害商业秘密义务的主体仅包括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劳动者,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当以上主体以外的人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开发人与权利人往往束手无策。

(2)权利人得以对抗侵害行为的手段匮缺。现有的措施仅为侵权行为实施后甚至损害结果发生后权利人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不仅不能有效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而且难以充分弥补侵害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3)仅有的损害赔偿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权利人得以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或者规定得十分笼统,从而在司法实践中留给审判员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殊难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当中的体现

商业秘密保护法应当在以下方面体现保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权益这一根本宗旨:

(1)扩大义务人与责任人的范围,原则上任何社会主体侵犯了商业秘密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确认商业秘密权等。

(3)对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认定采用过错推定。

(4)增加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事先的行为保全,事后的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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