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国的海事仲裁机构与受案范围

中国的海事仲裁机构与受案范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的海事仲裁机构与受案范围(一)海事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8年内设的审理海事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1988年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采用的仲裁规则是其2004年版的仲裁规则。

二、中国的海事仲裁机构与受案范围

(一)海事仲裁机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8年内设的审理海事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1988年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采用的仲裁规则是其2004年版的仲裁规则。该规则兼容物流中心与渔业中心的争议解决程序,进一步增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并可降低仲裁费用和增强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1)

(二)海事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海事仲裁委员会2004年版的仲裁规则,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区分有关案件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也不要求有关争议应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2)具体而言,海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下列性质的契约或非契约争议案:(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他与物流有关的争议;(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上述的第(8)类案件并非指由当事人协议提交仲裁的任何案件,而应当是与前述7类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海事、海商、物流或渔业等争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