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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财产权学说之工具的哲学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作为一种财产权学说之工具的哲学当法学家们讨论财产权的时候,他们经常转向作为一种工具的哲学。这是一种弹性工具,它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有先前没有保有的霍菲尔德式的法律立场的结合。国家可以使用这一工具接管所有权的一些方面,并因此干预私有经济。一旦分析的这种政治性语境获得认可,人们也就获得了一种可以用于进一步政治论证的工具。

四、作为一种财产权学说之工具的哲学

当法学家们讨论财产权的时候,他们经常转向作为一种工具的哲学。然而,一些攻击政治问题的美国法学家们使用经典的道德哲学作为工具,一些欧洲法学家们则使用逻辑分析作为工具。我对“工具”一词的使用意在阐示,法学理论的最深刻理据(deepest ground)并不在于一般性哲学。因此,比如说,人们注意到本森的下述论证:财产权论证的一部分内容在于——与其他一些诸如占有、使用、处置、赔偿等法律概念相关的——法定财产权利(juridical property rights)的一种概念性分析。但是,这一论证也有规范性的面向,这一面向在于假定当财产法围绕着这些概念进行编制的时候,它具有一种自身的内在规范性。这种规范性因而能够通过对自由、平等等的哲学考量而从外部被加以强化。

Aarnio的论证得到了相似的评论。他把这一发展看做一种理论上更加精确的达致(attainment of greater theoretical sophistication)。这一分析性理论的确比旧有的理论更加精确。[12]一方面,这一理论对复杂的形而上学的回避问题显得更加明确。根据旧有的理论,所有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不像一个实体。而另一方面,分析性理论不承认这些自相矛盾的实体。但是,分析性理论的论证还有另一部分的内容,即主要关涉权力而不是真实的论证。分析性理论将自身从所有权概念可能具有规范性后果的任何一个想法中剥离出来。法律人宁愿调控法的规范性内容,也不愿承担法律学说中的概念性推断。因此,分析性理论鼓励创造(立法或者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情势——在其中,传统上与所有人相一致的专有权利,被散布在很多个主体中间。这是一种弹性工具,它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有先前没有保有的霍菲尔德式的法律立场的结合(combinations of Hohfeldian legal position)。这种分析性理论为立法和制定法解释创造了更多的逻辑性空间:它使政治家和法官从先前被传统的概念法学强加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即有效地从法律学者的手中拿走了一部分权力,并将其传递给政治家和法官。国家可以使用这一工具接管所有权的一些方面,并因此干预私有经济

这些问题导致了如下评价:尽管所有权的分析性理论比旧有的理论表现得更加精致,但是仍然没有理由将所有权化约为简单的霍菲尔德式的组成部分(Hohfeldian components)。所有权的各组成部分和其整体在规范性论证中都是有用的。一旦分析的这种政治性语境获得认可,人们也就获得了一种可以用于进一步政治论证的工具。比如说,只有在另一个方面获得了慷慨补偿的前提下,探询有关不动产处分权的某种立法限制是否只针对一个方面才会是有意义的。屋主是否应该受到对其重建和出租房屋权利的严格限制,但却至少保留不受限制的出售房屋的权利?这一论证还引发了一个概念性问题:被一种方式限制的所有权还能不能被另一种方式限制,并且仍然保留其作为所有权的性质?比如说,一个在意愿上可能不重建或者出售其房屋的人能不能被认为仍然拥有这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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