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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和谐社会建设而言1.强制执行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强制执行权的公正运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执行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之一。前已述及,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任务,同样地,公正也是强制执行权运行的目标。

三、强制执行权、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关系[84]

强制执行权、社会和谐、社会稳定都是现实条件下,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辩证关系

(一)对和谐社会建设而言

1.强制执行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

强制执行权的公正运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执行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于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而强制执行权由于担负着将判决、裁定等“写满正义的纸张”兑现为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正义”的重大任务,扮演着尤其重要的角色。前已述及,只有实现执行公正,使被扭曲和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校正和修复,才能激发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信念和信仰,从而使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得到维护;只有实现执行公正,包含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社会公平正义才可称为完整;只有实现执行公正,诚信友爱的观念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教化与规制;只有实现执行公正,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得到保护。总之,强制执行权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通过公正行使在社会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逐一得到落实和实现,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2.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稳定是重要目标和标志;反之,一个缺乏稳定、秩序混乱的社会绝对不配称为和谐社会。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中发展进步的。现阶段,我国社会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85]我们的任务并不是使差异不复存在,而是使社会矛盾在一个持续的进程中得到化解,达到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状态。[86]概言之,就是使社会实现安定有序。达不到这样的目标,和谐社会不可能建成。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仅有社会稳定,不一定能达到社会和谐,但没有社会稳定,则一定没有社会和谐。

(二)对社会稳定而言

1.强制执行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不论古今中外的何种社会制度和国家形态,欲保持其稳定和安康,都必须保证和保持司法的廉洁和公正,这是最基础的制度因素,也是关键的环节。[87]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质的变化,人民内部矛盾转而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实践证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从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反之,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涣散人民内部的凝聚力,挫伤人民的积极性。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一旦人民群众因这种矛盾未能及时妥善解决所产生的不满情绪被利用时,必定会诱发和扩大沉聚着的社会张力,酿成社会动荡。[88]一方面,强制执行权因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私权救济提供公力保障,为社会公众因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纠纷提供可靠的诉求表达和合法的救济机制,并使矛盾和冲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而不至于长期滞留于社会中“发酵”,从而在社会稳定中起到安全屏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强制执行权由于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所行使,具有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作用,为社会公众因不满行政权力而发生的矛盾提供了化解机制与途径,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社会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高级表现形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89]这表明,社会稳定是各种社会关系在总体上长期保持有序的、有规则的和合法的协调、良性运行,是一种变与不变互相制约下的动态平衡,是一种有效的政治体系控制下的积极运动方式;反之,片面追求社会和政治的静态稳定,一味压抑和掩盖社会矛盾,恰恰是社会不稳定的前提,当矛盾积累和对抗到一定程度,使政治系统难以承受而失去平衡,社会就会出现不可挽回的动荡局面。[90]由于和谐可以增强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清除各种内耗和离心倾向,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解多方面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91]因而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总要求建设而成的和谐社会,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已经形成,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一种良性运行的态势,与压抑矛盾的静态稳定相比,无疑是一种更高层级的社会稳定表现形式。

(三)对强制执行权而言

1.社会和谐是强制执行权运行的目标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92]这充分说明,和谐社会本身涵盖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特征,而公平正义正是强制执行权所孜孜追求的不二目标。前已述及,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任务,同样地,公正也是强制执行权运行的目标。公正之于司法犹如其理之于理想,法前平等,司法公正,从古至今,从东方文明到西方文明,自有法以来就是司法权运行的一个永恒主题、一个至高的价值目标。[93]强制执行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和阶级统治的工具,通过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权力运行模式,旨在社会关系中建立起法律的秩序与统治,即对于社会而言,在于消除混乱、维护安全,从而避免社会失序而崩溃;对于个体而言,给予人以安全感,并因赋予行为的可预测性而使个体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94]而这也是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归根到底是要通过法治的途径实现社会主体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从而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

2.社会稳定是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必要条件

强制执行权运行必须以社会稳定作为秩序基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95]社会稳定要求各项公权力的运行必须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社会矛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霍布斯曾经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说明法律秩序的基础性作用。从法治的角度讲,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是要以公力救济的方式在私权救济方面建立起法律的秩序,然而,强制执行权的自身运行也需要法律秩序作保障,离开社会稳定的秩序,强制执行权便失去外部保障。正如邓小平所言,“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96]由于稳定从本质上讲是法律秩序的正常化,因此,没有稳定,没有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以及有序,强制执行权是无法在动乱和冲突中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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