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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法院争端解决履行的略比及意义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国际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对当事国具有国际法拘束力,但是,判决的履行完全依靠联合国安理会。这是国际法院本身无法解脱的现状。与国际法院不同,WTO的DSB既是裁决机构,又是监督和保障履行的机构。但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历史上,WTO的争端解决履行机制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三、WTO与国际法院争端解决履行的略比及意义

尽管WTO争端解决的履行还远不尽如人意,但是,由GATT时期争端解决实践逐步演变,并通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推陈出新而形成的现行WTO争端解决履行机制,毕竟是国际争端解决的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独特制度。由于国际社会至今仍以各国主权平等为基础,因此,如何使国家间争端的和平解决最终得以实现,是当代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

回顾肇启于20世纪20年代国际联盟下的常设国际法院,延续至40年代联合国下的国际法院实践,可以看到争端解决的履行是困扰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现行《国际法院规约》,“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第59条),“法院之判决系属确定,不得上诉”(第60条)。《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如果国际法院的一项判决得不到遵守会发生什么情况?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项,“任何国家,不论是否联合国会员国,如果认为另一方不遵守法院的判决,都可以将这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可见,国际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对当事国具有国际法拘束力,但是,判决的履行完全依靠联合国安理会。问题在于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机构,其中五个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决议具有否决权。因此,一旦某一常任理事国为国际法院判决的一当事国,如美国在“尼加拉瓜军事干预案”,[15]安理会就无法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项作出有关执行判决的决议,或采取相关行动,从而使国际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国际法院本身无法解脱的现状。但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责并非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是以五大国集体保障体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也决定了难以从安理会角度改革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机制。

与国际法院不同,WTO的DSB既是裁决机构(包括本身的上诉复审机构),又是监督和保障履行的机构。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该机构采取了“反向一致”原则,避免了某一成员行使类似安理会中的否决权,使裁决“前功尽弃”。诚然,如前所述,WTO争端解决的未履行补救旨在前瞻性地消除与WTO有关协定抵触的措施,而实践中却未实现其宗旨,因此,仍存在严重缺陷。但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历史上,WTO的争端解决履行机制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在“反向一致”的裁决程序上,WTO的DSB开始具有司法机构的性质。这对于当今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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