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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程序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WTO争端解决有三类程序:调解程序;专家组/上诉机构程序和仲裁程序。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DSU规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

WTO争端解决有三类程序:调解程序;专家组/上诉机构程序和仲裁程序。调解程序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完全自愿的程序。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的常规程序。仲裁程序是替代性程序,争端方对仲裁程序享有自主权,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仲裁裁决不需要DSB通过。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与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60天内完成。DSU规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的30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申诉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

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WTO哪一个协定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

磋商是保密的,不损害任何一方在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

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的1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申诉方要提出成立专家组的书面请求。该请求要包括:是否已经举行过磋商;指出系争措施;简述理由。专家组的成立请求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即DSB在接到成立专家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设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专家组在DSB召开第二次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举行,这意味着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最后一个机会。

专家组一般由三人组成,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如有不同意见,由总干事选定。专家组的工作方式和职责范围一方面根据双方的要求确定,另一方面根据WTO规则确定,各协定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专家组可确定自己的工作时间表。

关于是否请专家审议小组(Expert Review Groups)进行技术审议,完全由专家组自行决定,但争议双方可以提出进行技术审议的要求。根据DSU第13条的规定,专家组还可以使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来源。

专家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组开始实质性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专家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可在DSB会议上审议通过。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组报告的60天内,该报告在DSB的会议上应予通过。该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即只要有一个成员同意,则没有达到一致不同意的标准,相关决定得以作出。这实质上意味着必然通过。

对于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任何一个当事方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通知要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通知后的7天内提交上诉陈述。

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不能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

在上诉中的任何时间,上诉方都可以通知上诉机构撤销其上诉。上诉方撤销上诉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如果争端方对被诉方是否采取执行措施或执行措施与相关裁决或建议有分歧,可根据DSU第21.5条提请专家组来裁决。

败诉方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只需要履行其在WTO下的初始义务,并不需要为其违反WTO规则的行为提供溯及既往的补救,而只需停止违法措施。

“报复”在WTO中准确的法律用语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指在败诉方不执行WTO裁决且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胜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对败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败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胜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败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实施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败诉方对胜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胜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DSU第22.6条下的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DSU还规定,在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报复可以针对WTO的另外一个协定,实施跨协定报复。比如,申诉方在补贴问题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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