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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履行的效果及评估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WTO争端解决履行的效果及评估自1996年5月20日,DSB通过第一起争端解决案件——美国汽油案报告,已通过101起案件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6]这些案件因而也都进入WTO争端解决的履行程序。就整个WTO争端解决的履行而言,对合理期限的有拘束力仲裁只是解决履行中争端的初步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未履行的争端解决程序成了拖延履行的手段。迄今,美国国会仍未取消该法。

二、WTO争端解决履行的效果及评估

自1996年5月20日,DSB通过第一起争端解决案件——美国汽油案(DS2)报告,已通过101起案件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6]这些案件因而也都进入WTO争端解决的履行程序。下文着重评析履行的合理期限仲裁、未履行的争端解决复审及补救的实际情况。

1.履行的合理期限仲裁的效果及评估

经仲裁履行的合理期限案件(即DSU第21条第3款(c)项仲裁案)有23起,约占履行程序案件总数的22%(见表1):

表1 合理期限仲裁案一览(以仲裁日期日/月/年份先后为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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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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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23起合理期限仲裁案中,13起(超过半数以上)已履行完毕(含3起未经实际仲裁,当事方商定合理期限),这说明该程序的总体效果尚可,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作用,督促有关当事方按期履行完毕。

未履行而进入复审或补救程序的分别为5起,这说明这些案件本身难以履行,且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主,因此仅仅确定履行的合理期限,无济于事。

从技术性角度看,经仲裁的履行合理期限,绝大多数根据DSU第21条第3款(c)项关于最长为15个月的指导性规定,考虑履行一方采取符合DSB通过建议或裁决的措施性质(经立法程序或行政程序)而定。欧共体香蕉案经裁定为15个月10天,是基于该案的特别复杂性,事实证明该案至今仍存在履行争议。[8]欧共体关税优惠案的实际仲裁日期为2004年9月20日,距裁定的合理期限届满日2005年7月1日,为10个月10天。还有不少案件的仲裁日期早已超过了DSB通过有关建议或裁决之后90天,这说明实践中允许一定的灵活性。此外,一旦当事方协商达成履行期限,仲裁员也不再作出裁定,在这一点上充分尊重了当事方的合意。

就整个WTO争端解决的履行而言,对合理期限的有拘束力仲裁只是解决履行中争端的初步阶段。履行的效果更多体现于对未履行的复审或补救阶段。

2.未履行的争端解决复审的效果及评估

进入未履行的争端解决复审案件(即DSU第21条第5款专家组复审案)为17起,约占进入履行程序案件总数的16%,其中3起经两次复审(见表2)。

表2 未履行复审案一览(以案号为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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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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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这些未履行的争端解决复审案绝大多数(19起)经裁定,尤其是多数再经过上诉机构复审,确实属于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引起,而这些案件经裁定后,多数得以最终履行或和解(11起),还有2起经裁定为已履行,说明这一复审程序的设置很有必要,也有一定成效。[10]但应看到,少数案件的复审与授权报复同时进行,譬如,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加拿大同时提出授权报复和未履行复审,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欧共体主动提出复审,而美国则请求授权报复,从而造成所谓两个程序“先后顺序”(sequencing)问题,[11]或复审后履行一方仍未履行,导致一再复审,大大影响了履行的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DSU明文规定原专家组(original panel,即由审理原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根据DSU第21条第5款,复审该争端解决的履行引起的新争端)审理应为90天,但是实际上从DSB决定由原专家组审理到通过其报告,少则四五个月,多则1年,如经上诉复审,时间更长,这使得许多争端解决案件的履行,一拖再拖,举步维艰。所谓“迅速”、“有效”几成空话。DSB秘书处法律部前主任戴维尔(William J.Davey)在回顾WTO争端解决第一个十年情况时,也认为“该体制在许多案件中未取得及时的目标”。[12]这些一再推延的未履行案件,除个别未履行一方为巴西、智利和墨西哥,其余都是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员,这使WTO争端解决的履行可信度也有所损害。在某种意义上,未履行的争端解决程序成了拖延履行的手段。

3.未履行的补救效果及评估

如上所说,未履行的补救包括自愿补偿和授权报复,迄今这类案件如下:

表3 未履行的补救案一览

(以达成自愿补偿或授权报复之日为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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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说,WTO争端解决的未履行补救,具有临时性,旨在最终迫使应履行一方,将其被裁定为抵触WTO有关协定的国内措施,与WTO协议相一致。因此,应履行一方是否做到,成为评估补救的效果的最重要标准。从这一点来看,迄今为止,上述补救案的结果,均未达到目的。其中涉及欧共体与美国这两个WTO最主要成员的5起未履行补救的实施概况如下:

其一,欧共体香蕉案,几经周折,争端又起。2007年3月20日,经厄瓜多尔请求,DSB同意再次成立专家组审理欧共体新的香蕉进口制度是否与WTO协定相一致。

其二,欧共体荷尔蒙案,也正在进行新的争端解决。2005年2月17日,DSB应欧共体请求成立专家组审理美国、加拿大是否应撤销其授权报复的措施,因为欧共体认为其涉及荷尔蒙的牛肉进口措施已符合了WTO有关协定。

其三,美国版权法案,由于美国一再以国会未通过有关修改法案而推迟履行DSB的裁定,因此欧共体在表示失望的同时,于2003年6月23日与美国达成暂时和解协议,由美国在履行期间每年给予欧共体121万欧元,以直接补偿其版权持有人的损失。

其四,美国反倾销法案,也是由于美国一再以国会未废止该法案而推迟履行DSB的裁定,因此欧共体于2003年9月13日要求重新启动原先与日本共同提起的授权报复程序,DSB于2004年2月24日授权欧共体以其公司因美国法院依该法判决而遭受的损失等为报复水准。迄今,美国国会仍未取消该法。

其五,美国抵消法案,由于澳大利亚等均认为美国于2006年2月通过生效的修改法案仍抵触WTO有关协议,因此争议尚未解决。

至于美国FSC案的履行,则一拖再拖。早在2000年12月7日,欧共体就对美国国会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废止FSC法是否符合WTO有关协定表示异议,在请求复审之时,又要求授权报复。经双方协商,先复审,后裁定授权报复水平。2002年1月29日,DSB通过该案复审报告,裁定美国未履行,然后通过自动恢复的授权报复程序,于2003年5月7日授权欧共体采取适当的反措施和中止减让义务,每年为40亿美元。2004年10月22日,美国国会又通过《创造美国工作法案》(JOBS Act)。欧共体再次表示异议,请求未履行的争端解决复审。2006年3月14日,DSB通过复审的上诉报告,再次裁定美国仍未履行其义务。美国国会于2006年5月修改了该法案,以履行该裁定,但是,该争端案件并未完全终结,欧共体是否取消授权报复,尚待观察。

可见,WTO的未履行补救未达到其目的之症结在于这两个WTO争端解决的“大玩家”出于其根本的贸易利益,都千方百计地在这些重大案件中拖延履行,或不撤销报复措施,一而再、再而三地启动未履行争端解决复审程序,极大地损害了WTO争端解决履行的可信度。

加拿大与巴西相互间就地区民用飞机出口补贴案请求授权报复,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其一,这涉及《民用航空器协定》这一数边协定,不具有普遍性;其二,该地区民用飞机的贸易具有区域性的限制,不具有全球性。值得一提的是,这两起案件的授权报复均依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4条第10款,采取反措施的形式。这也就是说,在双方均未完全撤销其补贴措施前,各自再以反措施加以补偿。显然,这与WTO争端解决的履行宗旨相悖。

总之,上述未履行的补救,均还未达到促使履行一方尽早使其有关措施完全符合WTO有关协定之目的,或者说,得出一个令各方满意的解决争端结果。这是目前整个WTO争端解决的履行中存在的最严重问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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