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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争端解决研究与实践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节旨在对中国入世以来与WTO争端解决相关的事宜进行回顾。2005年5月,杨国华著《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专题研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对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节旨在对中国入世以来与WTO争端解决相关的事宜进行回顾。

2001年,原外经贸部的条法司设置了WTO法律处(前身为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起诉、应诉以及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的工作。

重建后的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下专门设立了世贸组织法律处(2009年设两个处),负责在WTO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起诉、应诉和上诉以及我国作为第三方参加WTO争端解决的工作;参与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1]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配合国内做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争端解决。

2004年,商务部向WTO推荐了WTO专家组“指示性名单”三位候选人。这三位专家是:商务部条法司前任司长张玉卿,原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朱榄叶。2004年2月17日在WTO召开的DSB例会上,通过了中国提名的三位专家。

2006年4月,商务部提名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月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世忠竞选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成员。WTO寻找人选来填补因澳大利亚人约翰·洛克哈特(John Lockhart)去世而留下的职务空缺。中国两位候选人竞选未成功。

2006年10月26日,DSB召开例会,同意将中国政府推荐的张月姣和董世忠列入WTO专家组成员指示性名单。

2007年,中国提名张月姣和张玉卿竞选上诉机构成员。2007年11月27日,DSB排除干扰,通过了对包括中国政府推荐的张月姣在内的四位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张月姣成为第一位中国籍的WTO上诉机构成员,任期4年,始于2008年6月1日。

2008年6月15日,WTO总干事拉米在提交给欧共体香蕉体制案争端双方的一份通讯中,指定张玉卿替代原审理成员夏秉纯(Stuart Harbinson),与另外两位专家克里斯琴·哈伯利(Christian Haberli)和凯姆·安德森(Kym Anderson),继续审理厄瓜多尔和美国分别诉欧盟履行WTO裁决的申诉。

2008年7月29日,张玉卿被选为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的常任专家组专家。

2009年,原中国驻WTO代表团李恩恒公使被推荐列入WTO专家组指示性名单。

2010年2月18日,DSB例会正式决定,将中国推荐的六位专家列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指示性名单,该六位专家是李仲周、韩立余、杨国华、鄂德峰、张丽萍、李詠詠。

2011年10月25日,DSB通过决议(WT/DSB/W/464),确认中国政府推荐的九人为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指示性名单的专家。这九人是陈雨松、龚柏华、洪晓东、黄东黎、史晓丽、索必成、张乃根、张向晨和赵宏。至此,中国政府总共向WTO推荐了20位专家组指示性名单专家(张月姣因成为上诉机构成员,不再列入名单)。

中国入世后出版了一些专门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案例的专著。以下是其中的一部分:

1998年,武汉大学余敏友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成为国内最早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著之一。

华东政法大学朱榄叶编著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1995—2002,2003—2006)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对WTO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作了归纳介绍。

2002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编著的《GATT/WTO案例及评析(1948—1995)》上下卷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WTO案例及剖析》(1995—1999,2000)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在概括介绍争端解决案例的同时,作了简要的评析。

自2002年起,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主编的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系列出版物《WTO案例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按年度全文翻译了WTO上诉机构的案例报告。该书从2001年起到2008年,连续出版8年。

2003年5月,商务部索必成翻译的《WTO争端解决程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收录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法律文本。

2004年3月,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律处杨国华和李詠詠合著的《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该书引用105个WTO报告,全面研究既往案例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的使用情况。该书在2005年5月出版英文版。

2004年4月,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律处杨国华著《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出版。该书全面介绍“中国第一案”的过程。

2004年到2005年期间,由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主持,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6个WTO经典案例的单行本。即:《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赵维田主编,2003年10月出版;《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张乃根编著,2004年1月出版;《美国——对进口欧共体面筋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案》,高永富、陈晶莹主编,2004年4月出版;《危地马拉——对来自墨西哥硅酸盐水泥反倾销调查案》,朱榄叶编译,2004年11月出版;《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案》,曾华群主编,2005年4月出版;《巴西——飞机出口融资计划案》,余敏友编著,2006年5月出版。

2005年5月,杨国华著《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专题研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对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

2005年7月,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律处纪文华和姜丽勇合著的《WTO争端解决规则与中国的实践》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较深入分析WTO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中国涉及争端解决的热点问题。

2005年9月,厦门大学张东平著《WTO司法解释论》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系统地分析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解释方法。

2005年10月,石静霞和陈卫东合著的《WTO国际服务贸易成案研究》,对WTO涉及的服务贸易案例进行评析。

2005年11月,罗培新和李春林合译《WTO中的争端解决:实践与程序》(第二版)。

2006年1月,郭京毅主编《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世贸组织案件精析》,归纳分析我国作为第三方参与的7个案例。

2006年3月,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著《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对策研究——以WTO为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2007年1月,山东大学法学院姜作利著《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与对策研究》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在分析发展中成员参与各类WTO争端解决时,提出中国应对的策略。

2007年4月,张晓君主编《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争端典型案》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精选自WTO成立以来成员方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16个较具代表性的争端案件进行分析。

2007年10月,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律处纪文华与黄翠合著的《实践中的WTO争端解决机制(1995—2007)》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总结WTO争端解决第一个十年的实际情况。

2008年1月,朱榄叶编著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2003—2006)》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收集了2003—2006年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所有纠纷,特别是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处理的42个案件,并选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与WTO法律规定联系最密切的要点,作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2008年7月,张乃根著《WTO争端解决机制论——以TRIPS协定为例》,着重分析涉及TRIPS的争端解决案例。

2009年3月,朱榄叶翻译的《WTO争端解决案件概要(1995—2007)》由法律出版社出版;《WTO争端解决案件概要》(第2版)是由WTO法律事务部编撰的,本版的更新包括截至2007年12月31日DSB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所有报告。

2009年4月,韩立余著《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围绕组织特点、义务性质和救济手段这三大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对我国未来如何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建议。

自2009年起,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主持编写的《WTO争端解决与中国》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自2009年到2011年连续出版三卷,将当年涉及中国的案子作了翻译与介绍。

2010年5月,陈欣著《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 司法能动主义》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选取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作为研究的论题,分析WTO体系下的“宪政”结构、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并提出相关建议。

2010年5月,毛燕琼著《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对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WTO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分析。

2010年7月,陈福利著《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研究》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对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的法律进行研究。

2010年10月,张乃根主编的《WTO争端解决的“中国年(2009)”》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阐述2009年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概况。

2011年11月,李成钢主编的《世贸组织规则博弈: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十年法律实践》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身处世贸组织诉讼实战者选编的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胡建国著《WTO争端解决裁决执行机制研究》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详细探讨WTO争端解决裁决执行机制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

2012年4月,高田甜著《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选择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明负担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对WTO争端解决背景下的“证明负担”加以研究。

自2012年起,经商务部条法司的建议,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龚柏华作为执行编辑开始以“一案一书”的形式,出版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出版的有:《美国—影响中国禽肉进口的某些措施案》,《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若干措施案》。

2013年1月,官松著《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报复制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探寻当前WTO报复制度。

2013年3月,葛壮志著《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和实践问题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将DSU的法律研究、WTO争端案例的研究和WTO法律规则的研究三者结合起来。

2013年5月,王永杰著《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将焦点集中在WTO对补贴争端解决的特殊规定上,剖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谅解》与《补贴协定》中对补贴争端解决规定的特殊规则,并分析中国参与的相关补贴案件。

2013年10月,张乃根著《WTO法与中国涉案争端解决》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汇编作者有关WTO法与中国涉案WTO争端解决研究的20多篇论文

2014年3月,吕微平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当程序研究:以专家组证据规则和评审标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探讨正当程序的实体性保障和程序性保障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发展。

2015年1月,任媛媛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分析WTO仲裁制度设计及仲裁实践中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

2015年1月,杨国华著《WTO中国案例评析》由知识出版社出版,收集作者12年来从事WTO争端解决工作的记录。

2015年1月,杨国华、史晓丽主编的《我们在WTO打官司——参加WTO听证会随笔集》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收录参与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会的学者、律师、官员等的随笔。

2015年4月,王衡主编的《中国WTO争端应对法律问题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对我国加入WTO十多年来的争端解决加以评论;对《中国入世议定书》解释进行分析。

中国在入世过渡期内,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非常谨慎,只有在非常有把握的情况下,才会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如参与对美国钢铁保障磋商案的申诉。在美国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特保案和纺织品特保案处理过程中,尽管中国政府表示其行为是歧视性的,是违反WTO规则的,但在入世过渡期内,并没有真正提起WTO磋商。国务院新闻办2005年12月22日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提到,“坚持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摩擦问题”。可见,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在其他WTO成员威胁要提交WTO争端解决时,中国政府力求协商解决。从几起美国、欧盟扬言针对中国要进行WTO诉讼看,主要是以中国方面让步为结局。[2]中国政府对美欧不进行遵守外交磋商的承诺,擅自发起WTO争端解决,会表示遗憾或不满。[3]2001年入世到2006年2月是中国这个新成员与其他WTO成员的“蜜月期”,DSB受理的中国申诉案件和被诉案件仅各有1起。为了积累更多的争端解决经验,中国在这一时期主要是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到其他WTO成员之间的争端案件解决程序中的。

我们可以理解这一时期中国政府从全局考虑,需要一个稳定的贸易外部环境,“和为贵”。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追求这一目标没有矛盾,反而更显得中国遵守WTO规则,即贸易纠纷按WTO规则来解决。如果一味地单方面妥协让步,可能会给美、欧等发出错误信号:只要其威胁进行WTO诉讼,中国方面总会让步。中国政府不仅应该积极应对其他WTO成员的WTO争端解决诉讼,而且还应该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只有“礼尚往来”,才可能遏制一些WTO成员单方面频频对我国发起WTO诉讼。我们通过作为第三方参与大量的WTO案子,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另外,只有在WTO诉讼中才会真正成熟。巴西、印度等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中国政府也不必在“有必胜的把握”下,才决定进行WTO争端解决。WTO规则中存在着很多含糊之处,有很大的辩解空间。另外,WTO争端解决并没有简单的输或赢。有时在裁定上输了,但在时间上赢了(争取到保护产业的时间)。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在WTO进行诉讼并不中止被诉措施的执行,即便一项措施最终被裁定违法,在裁决最后通过后,被诉方还可以有一段执行的合理时间来执行裁决。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自2006年开始,中国进入了WTO争端案件的高发期。2006年之后,中国政府已经用平常心看待在WTO争端解决中作为被告的情形了。中国政府意识到,中国入世过渡期后,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无法避免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2006年2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中国在今后要“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妥善”之中应该包含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此阶段,中国在WTO的涉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进入了独自申诉和应对被诉案件的阶段。2007年是中国入世五年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在这一年里,WTO成员依据DSU提起了13起争端解决案件,其中,针对中国提起的案件达4起,中国提起的案件有1起。有关中国的案件占全年提起案件近40%。中国自2007年开始已经主动出击,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事实上,中国政府对待WTO争端解决的态度已经趋于理性。2008年初,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要求,“善于运用多边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在多边框架下化解贸易争端、稳定双边经贸关系创造了条件。要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与配合,争取更多支持。认真抓好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应诉工作,争取对我最有利的结果。对其他成员损害我利益的行为,也要善于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2009年,中国申诉与被诉案件之和占WTO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比例高达50%。成为“中国WTO争端解决年”。

总的来说,加入WTO以来,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深化。正如中国原驻WTO大使孙振宇所言,“通过我们的参与,扩大了我国在WTO成员中的影响,维护了我国的贸易利益,对WTO规则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我们会更广泛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各项活动,积累争端解决的经验,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作出更大的贡献”。[5]

随着中国国际贸易量的增长,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会越来越普遍。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是运用规则为导向的法律手段敦促成员切实遵守WTO规则和承诺,应诉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捍卫成员的合法权利和贸易利益”。[6]

当然,在真正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时候,应该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客观分析,预测可能的结果,结合各种因素,做出决策。中国需要培育高水平的WTO争端解决问题专家、律师。

经过多年的历练,中国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参与者,中国不仅学会了如何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学会了如何更好地承担WTO义务和执行WTO裁决。中国目前对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形成有攻有守、攻守趋于平衡的局面。

近年来日益盛行的区域贸易协定(如TPP、TTIP)对WTO造成一定冲击,但是,到目前为止WTO是中国唯一使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场所,WTO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已经成为并且应该继续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度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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