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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高水平体育运动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葡萄牙高水平体育运动的法律规制在葡萄牙,并没有专门负责高水平体育运动的组织,但是高水平比赛还是包含在体育运动中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葡萄牙立法者认为高水平比赛就是体育运动,包括在体育运动范围之内,并且与技巧和能力的显示相应。

第四节 葡萄牙高水平体育运动的法律规制

在葡萄牙,并没有专门负责高水平体育运动的组织,但是高水平比赛还是包含在体育运动中的。高水平体育运动的实质就是在国际性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成功,并有一些具体的措施来扶持高水平的体育运动的发展。对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要求非常特殊,总是超强度、达到人类体能的极限的,所以制定这方面的措施与政策不仅为了使运动员在日常生活和运动期间更为成功和获得支持,而且这些权利也适用于与这些运动员的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相关人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这都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因此,不管是在葡萄牙还是它的邻国——西班牙和法国,高水平体育比赛都有自己的法律框架,为运动员创建了权利与义务,给予他们特定的社会与运动地位,并在体育运动系统内部付诸实践。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葡萄牙立法者认为高水平比赛就是体育运动,包括在体育运动范围之内,并且与技巧和能力的显示相应。它的运动价值非同一般,因为它的成绩由国际标准来评价,运动员的职业生涯是被国际体育运动中的成功所推动的。这个概念只包括那些在国际级比赛上有一定成绩的运动员,而忽视了许许多多在国内或地区性比赛中取得傲人佳绩但没有得到国际标准肯定的运动员,尽管他们完全或几乎完全献身于他们的专业。因此,这个概念似乎有待改善,尽管它很明确并且解决了高水平体育概念框架中模糊不清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1980年9月26日颁布的第730/80号法令中明确地确认高水平体育是体育发展的一项关键因素。自此以后,这个基本概念成为定式,立法者仍然把高水平体育看做是体育术语的优秀范例,因此把它作为一项休闲活动推向大众,特别是在年轻人中间。

一、葡萄牙高水平体育运动的法律发展进程

从1974年四月革命之后,葡萄牙由独裁统治转变为民主政治。1976年6月16日颁布的第559/76号法令为那些来自私有或者公共部门的雇员建立了一个体系,这样他们就可以参加被认为具有国家公共利益的国际比赛。1980年之后,高水平体育已经经常地和明确地出现在很多法律文件中,尤其是《扶持高水平体育运动条例》和《高水平运动员法》(1980年9月26日第730/80号裁定)得以批准施行。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为支持高水平体育运动而先后成立了若干个组织委员会,但是没有一个组织持续下来或者取得了相关的成果。在这十年中,另外一个值得特别提起的事项就是通过立法对那些在重要的国际体育赛事中赢得奖牌的运动员和教练给予金钱奖励,以对这些成就的重要性和价值予以承认。[16]

1990年的《体育制度基本法》为体育制度设立了主要的政治和法律方针,其中之一就是要致力于高水平体育运动。考虑到这些原则缺少立法方面的支持,政府迅速在1990年8月7日出台了第257/90号法令,对高水平体育运动提供了特别的支持措施。一年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对高水平运动员以理论上的承认、对在这个系统中工作的人员给予专门的承认、对将要在这个领域中工作的教练员和裁判员的要求、设置基金奖励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等。

20世纪90年代初对高水平体育运动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立法周期,尽管高水平体育系统的政策和组织没有突破性和显著的改革。以前由分散的法律调整的对象得到了汇总,一个更完善、更容易理解的高水平概念提出了,并且对运动员的很多支持措施也得到了巩固。五年后,立法者决定废除第一个发展扶持法令,于1995年5月31日颁布第125/95号法令。然而,这次废除法律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已经建立起来的高水平体育的重要地位。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譬如对运动员参加高水平比赛和参与高水平训练的资格予以规定,对参与国际赛事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予以金钱奖励的标准和价值进行规定,以及对高水平运动员的特殊体育保险进行规范等。

总的来讲,自《体育制度基本法》颁布后有关高水平体育运动的立法主要有:1991年的第738/91号法规,主要对工作在高水平体育系统(包括教练员和裁判员)的人员予以特别资助(专项基金);1995年第125/95号法令,涉及政府为高水平体育运动制定的扶持措施;1995年第947/95号法规,规定成为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和参加高水平体育运动训练的资格的技术标准;1997年第393/97号法规,政府建立基金奖励在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好成绩以及打破世界纪录和欧洲纪录的运动员和他们的教练;1998年第205/98号法规,规定了在校学生成为高水平体育运动员的条件;1998年第211/98号法规,为在奥运会、世界杯或欧洲赛事取得奖牌以及打破世界纪录和欧洲纪录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提供财政奖励并建立基金;1998年第392/98号法规,为高水平运动员制定特殊体育保险; 1999年第174/99号法律,规定属于高水平的运动员在分类和筛选以及征兵中可以免检;1999年第393-A/99号法令,为具有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和从事高水平体育发展的相关人员接受大学教育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制度等。

二、对具有高水平地位的非职业运动员的支持措施

1995年5月31日颁布的第125/95号法令规定了政府对于高水平的非职业运动员的扶持措施,后又经过一些专门的法规对这些扶持措施加以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

1.在学校教育方面,该法令对于具有高水平的非职业运动员的交流登记与注册的方法、作息与出勤系统、请假、考试时间的修改、转校、教师服务、补课与学校批准等规定了具体的扶持措施。

2.暂时免除责任方面,在国有部门工作的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在准备或参加比赛期间获得特别许可;在私有部门工作的运动员在需要准备或参加比赛期间可以免除工作责任。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运动员的工资由体育委员会支付。

3.服兵役问题,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归类、选拔以及征兵可以延期,最长达8年,一旦参军,他们将在可以在执行任务的部队里继续训练和参加比赛。1999年9月21日颁布的第174/99号法令中关于服兵役的规定也规定了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免予分类和选拔测试以及军事征召。

4.进入大学、专门学校和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方面,这些高水平运动员在享有高水平身份后的两年内有权经过一个特殊制度进入大学学习,1999年10月2日颁布的第393-A/99号法令的第18条规定了这项特别的权利。他们可以优先参加官方组织的本专业教练培训课程,并可以得到参加专业培训或学术理论课程的认可。1998年3月28日颁布的第205/98号法规也规定,对那些希望在国内或国外进入大学学习、以使文化课程与专业训练共同发展的运动员给予教育资助,这些资助不能超过所有的食宿和注册登记费用。

5.在物质支持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讲,高水平体育基金、运动基础设施的使用以及重大国际赛事奖金的使用都是对高水平体育的物质支持措施。

6.至于运动保险与医疗支持问题,对高水平运动员的特殊运动保险都是强制性的,专门医疗机构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本质上,体育活动可能有很高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一个强制性的运动保险以保护运动员。在此意义上出现了有关高水平运动员的特殊运动保险的法规,即1998年7月11日颁布的第392/98号法规。

享有高水平的非职业运动员除了可以享有上述扶持措施外,没有高水平地位但入选过国家队的运动员也享受其中的一些措施,如学校教育、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部门的责任暂时免除以及延迟分类和选拔考试和征兵等。其他一些在高水平体育运动项下的体育工作者,譬如高水平运动员的教练、在高水平体育系统中工作的裁判员、领导国家队的技术人员和官员、来往于运动联合会或其他国际赛事的裁判员、执法人员、协会专员和计时员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也有权享有一定程度的扶持措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高水平体系中的职业运动员不享受高水平资助并且必须有他们自己的运动保险。

而至于哪些人可以享有高水平运动员的身份或者地位,或者说高水平运动员的划分标准是什么,1995年8月1日颁布的第947/95号法规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拥有高水平地位的运动员(个人和团体)包括在奥运会、世锦赛或者欧锦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高水平的国际体育赛事中荣获前三名的选手以及在19岁以下世锦赛或者欧锦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而参加高水平训练的运动员(个人或者团体)则包括代表国家队参加得到公认的国际赛事的运动员、代表19岁以下国家队参加世锦赛或者欧锦赛的运动员以及其取得的成就表明有希望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好成绩的运动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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