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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与体育赛事转播权之争议实例分析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欧盟竞争法与体育赛事转播权之争议实例分析欧盟委员会处理的涉及竞争法问题的争议有很多,与体育比赛转播有关的争议或者涉及转播技术以及设置问题,或者涉及转播权的出售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或者涉及转播商的合并而引起的垄断问题。因此,欧盟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1992年初,欧盟委员会开始认真地审查欧洲电视联盟对于独家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垄断地位。

第四节 欧盟竞争法与体育赛事转播权之争议实例分析

欧盟委员会处理的涉及竞争法问题的争议有很多,与体育比赛转播有关的争议或者涉及转播技术以及设置问题,或者涉及转播权的出售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或者涉及转播商的合并而引起的垄断问题。

一、欧洲广播电视联盟和“体育荧屏”之间的争议

1991年1月19日,针对欧洲广播电视联盟(EBU)和体育电视台“体育荧屏”(Screensport)之间的争议,欧盟委员会作出了一个决定,[32]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与《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适用有关的。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是一个被称为“Eurovision”的电视转换装置。欧洲广播电视联盟成立于1950年,属于国际电信联盟的成员都可以加入,条件是有关的广播电视台必须是在本国的地位非常重要的全国性电视台,包括全国的绝大多数人口都可以收看到该电视台的节目,并且大多数的节目内容都可以自己制作。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电视台具有公共电视台的性质,并且事实也确实是这样。EBU采用的电子交换系统被称为“Eurovision”。Eurovision使得EBU的成员可以得到在不同国家进行的有关活动包括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其根据是互惠的,即不管有关活动是在哪一个电视公司所在国举行的,只要该活动对EBU的其他成员有潜在的利益关系,该电视公司就应当将有关的信号免费传送给EBU的其他成员,反之亦然。在本案中,Screensport是一个拥有跨国卫星电视转播频道的公司,由于没有得到EBU有关体育比赛电视转播的许可权,其结果是被剥夺了同EBU以及其成员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故向欧盟委员会提起了申诉。Screensport一方面对EBU及其成员联合成立合营企业提出指控,另一方面也对成立一个被称为“Eurosport”的跨国卫星电视台不满意。其认为,EBU获得了许多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的独家电视转播权,而权力享有者是Eurosport电视台,类似Screensport的电视台受到了歧视,因为其不能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竞争。

欧盟委员会认为,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际角度来讲,电视转播权及其转让的谈判对技术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一面,对消费者和电视转播公司都有好处,因为可以发送更多的、不同种类的以及高质量的电视节目。只要EBU遵守了必要性的基本要求,Eurovision的设置就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更重要的是,EBU和其成员应当确保第三者进入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市场。如果对非成员加以限制,这种方式必须是以一种有利的形式来完成。因此,欧盟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1992年初,欧盟委员会开始认真地审查欧洲电视联盟对于独家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垄断地位。欧盟对这样的情况很重视,即像欧洲体育(Eurosport)这样的电视台可以获得播放奥运会节目的权利,而像Screensport这样的非欧洲电视联盟成员电视台就被排除在外。欧盟委员会向欧洲电视联盟发出警告,如果欧洲电视联盟继续组织私营电视台获取奥运会电视转播信号,它可能会颁布紧急条例,对欧洲电视联盟处以巨额罚款。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开始了。十多年后,在欧洲电视联盟和欧盟之间的这场战斗仍然没有结束,欧盟威胁诉诸法律,迫使欧洲电视转播权市场开放,而欧洲电视联盟则为了保护自己获取独家地位的权利,毫不相让,上诉与反诉针锋相对。[33]

EBU的内部章程涉及电视转播权的联合购买问题,这个所谓的Eurovision制度早在1993年就获得了欧盟委员会的同意。[34]而对于与此有关的竞争法问题,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5月的决定中认为,电视节目的改进以及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在Eurovision的设置问题上,通过对第三者的加入施加一定的限制或者条件,EBU确保了其属于一种竞争法上的豁免例外。遗憾的是,在审查EBU的电视转播制度时,欧盟委员会没有能够明确指出产品市场或者地理市场的含义。[35]

关于竞争法问题,委员会认为EBU这种集体购买并分享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做法限制了EBU成员和商业电视台之间的竞争,但是从《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现在是第81条第3款)的豁免例外来看,这种营销模式是有好处的,因为委员会认为联合购买转播权能够改善购买条件,降低单个转播商的谈判花销。对于EBU向非成员的分销问题,其只能对比赛的延时转播权进行分销。尽管许多私营电视台认为这是对它们的歧视,并且EBU在征得欧盟委员会的同意下也对此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委员会在该决议中还是认为分销条款是与欧盟竞争政策相一致的。其结果是,欧盟委员会同意欧洲Eurovision制度的前提条件是EBU有义务向第三者转让转播权,或者在EBU同意的前提下以比非成员更为优惠的条件转让。[36]

2002年,法国的三家电视台就欧盟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向欧洲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简称CFI)提起了诉讼请求,当事人要求CFI就EBU的会员规则是否客观公正以及是否能够不加歧视地统一适用作出评价。尽管EBU的电视转播制度允许非成员转播体育比赛,但是其只允许它们转播EBU成员不愿意转播的比赛。如果某个成员提出转播某项比赛或者只是部分比赛,这就意味着其他不属于EBU成员的电视转播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再拥有这项比赛的电视转播权。而且,如果这个转播公司不是非商业性的电视转播公司,EBU只允许其延迟转播有关的比赛,即不能够现场实况转播。实际上,EBU成员并不拥有实况转播权,非成员更是没有这项权利了。延迟转播比赛以及播报比赛集锦是可以允许的,但是必须符合EBU规定的条件,譬如必须在比赛结束1个小时后以及晚上10点半后的时间才可以这样做。法院认为,EBU这种集体购买并分享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做法也限制了第三者通过竞争的方法进入电视转播市场,因为不属于EBU成员的电视转播公司原则上是不可能享有这种权利的。这种做法实际上阻碍了竞争,使得第三方不能够获得电视转播的许可权,因此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豁免例外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也是无效的。不过,该裁决并没有就EBU会员规则的限制性性质作出任何评价。[37]

在该判决作出后,EBU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经过修改的欧洲电视转播规则,也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为非会员设置了合理的例外条款,条件不再仅仅限于延时转播、公众关注度以及新闻需要等,而且是那些EBU会员不能够直播的比赛都可以实况转播。该决定又一次被提请到CFI,再一次被撤销,根据是该修改后的转播规则是歧视性的,非EBU成员将处于一种不利竞争的地位。[38]除此之外,CFI认为实况转播权的分销规则只能保障那些EBU成员没有明确表示兴趣的剩余权利的转让,而且当这些权利被转让给EBU会员拥有的收费电视台的时候,分销制度使得商业性的免费电视频道不能够获得实况转播权。

由上EBU案例可以看出,联合购买体育比赛转播权通常带来的是限制竞争,但是《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竞争例外可以适用,前提是废除联合购买协议所导致的赔偿制度能够使得第三方当事人以类似的条件获得转播权。[39]

二、德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转播权争议

如前所述,德国职业足球联赛电视转播权的所有者应当是德国足球联盟而不是单个的俱乐部,因为足球俱乐部只是组成联盟的一分子。德国职业足球联赛先是将转播权承包给一家代理公司,再由这家公司卖给各电视台。所得收入中的固定部分缴纳给职业联盟,其余部分全归代理公司。实际情况是自从1966/1967赛季起,德国足球协会(DFB)就集中掌管着德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转播权。由于授权DFB控制转播权,德国的足球俱乐部就形成了一个卡特尔集团。根据《限制竞争法》第1条,其行为是固定价格和限制产品,因而是非法的。尽管DFB事实上集中控制着转播权,但是在1994年德国联邦贸易委员会(German FTC)提出意见之前,并没有任何切实的措施来控制这种现象。FTC曾经指出不愿意涉足这个问题,因为谈判的对方是财力雄厚的公共电视台。随着转播技术的发展,一些民营电视台出现了,转播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电视转播市场的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其结果是FTC改变了态度,认为DFB集中出售转播权的行为违反了《限制竞争法》第1条。DFB就此向德国联邦法院起诉,法院1997年的判决维持了FTC的决定,但同时指出德国足球俱乐部参加欧足联比赛的市场开发应单独进行[40]。DFB提出了几条有利于联合开发市场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把收入重新分配给弱小俱乐部,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德国职业足球的整体利益。

1999年1月,应DFB于1998年8月25日提出的请求,欧盟委员会召集有关当事人对是否应当取消德国职业足球联赛集中出售转播权的问题进行讨论。2003年10月,欧盟委员会指出,对于DFB来讲,禁止联合出售转播权是个例外。有关各方建议的转播权转让非常类似于欧足联早期的电视转播模式。联合出售是可以的,但是一旦联盟没有能够成功卖出电视转播权,俱乐部就有转让的权利。根据市场的不同(电视、网络、移动电话等)以及转播权的性质不同(实况转播、精彩集锦等),这种权利被分割为9个一揽子交易部分,俱乐部享有主场比赛的免费转播权以及联盟没有开发的权利。不过,如果有关的市场开发权利不是独占性的,联盟仍然享有转播权。

2004年6月18日,欧盟委员会把自己根据1/2003号条例第9条第1款[41]的规定作出的初步理解告知DFB以及德国职业足球联盟。后者当时正在努力把转播权进行一揽子出售,转播商可以在这9种一揽子出售的转播权之间进行选择,其中3个不是独占性的。这些权利包括实况转播、延迟转播、有关市场的再度开发、手机转播、网络转播权,以及赛事集锦的转播等。还有,俱乐部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在欧洲经济区(EEA)内免费出售主场比赛的权利,而且每个俱乐部都有权在比赛后一个半小时在网络上发布赛事概要。[42]另外,对于向手机用户出售俱乐部主场比赛的转播权,在EEA范围内没有任何限制。至于无线电广播权,俱乐部可以出售主场比赛的实况和非实况转播权。2005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决定终止该争议,因为提起诉讼的根据不再存在。随即裁定,欧盟委员会在自己的初步评估中作出的承诺对于德国职业足球联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直到2009年5月30日为止。[43]

在这里,顺带提及一下德国足球转播权竞争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德甲电视转播权的转让费用经历了一个暴涨时期,但从2002年开始这一领域陷入了危机。韩日世界杯前,握有第2002和第2006两届世界杯的全球电视转播权的德国基尔希传媒(KirchMedia)陷入破产危机,其设在瑞士的子公司基尔希体育(KirchSport)在财务和法律上和母公司相对独立,接手了母公司的转播权。这也影响到了德国联赛。2002/2003赛季前,德国足球联盟和重组的基尔希德甲公司达成了新的协议,转播费由原来的4.6亿欧元降到了2.9亿欧元。基尔希控股的免费的卫星一台(SAT.1)和收费电视台Premiere(超级频道)继续转播此后两个赛季的德甲和德乙比赛。此后,付费频道超级电视台一直垄断着德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转播权,在2006年1月底,德国足球职业联盟将以后三个赛季的德甲和德乙联赛的转播权,以12.6亿欧元的价格出售给了Arena体育传媒集团。其实从经济实力来看,Arena本来就不能和超级电视台相比,只是由于超级电视台坚持要将德甲免费集锦节目推迟到晚上10点,很多俱乐部担心这样会使孩子们无法观看,从而将长远影响德甲的影响力。所以虽然Arena电视台的每个赛季2.2亿欧元相比超级电视台还要少一些,反而赢得了这场竞争。超级电视台最终只是从Arena买来了二级转播权。不过在2008年初,获得德甲转播权只有一年的Arena方面,却因为无力经营德甲转播,决定将权力重新还给超级电视台,自己只是通过和超级电视台共享信号的方式,确保已经订了Arena德甲转播套餐的用户的基本利益。[44]

三、欧足联冠军联赛转播权争议

尽管欧足联对其冠军杯比赛转播权的集中出售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查的时间晚于前述的德国职业足球提起的时间,但裁决却是较早作出的。该决定为德国职业足球的转播权问题提供了一个示范,是在联合出售(joint selling)与集体出售(collective selling)转播权对抗过程中的一次巨大突破。欧洲冠军杯比赛的转播权则是分开按地区进行集体谈判的,俱乐部拥有的是某些移动和宽带转播权。

在欧盟委员会介入之前,根据有关规定,UEFA有独家出售冠军杯比赛的商业性开发的权利,这种方式是一种集体销售,为的是限制参加欧足联冠军杯比赛的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协调价格政策以及其他贸易条件。具体来讲,欧洲冠军杯足球赛的电视转播权被欧足联垄断,他们在每个参赛国家只把电视转播权卖给一个独立的电视机构,期限是四年。不过,参加冠军杯资格赛的俱乐部有单独出售转播权的权利。欧足联联合出售转播权的安排只适用于由32个俱乐部参加的小组赛和最后阶段的淘汰赛,也就有近125场比赛。1999年初,欧足联将这种集体出售传媒权(media rights)的安排告知了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委员会给予豁免例外。这种商业权一方面包括电视转播权,另一方面也包括赞助权、供应权、许可权以及知识产权。欧足联想统一开发的仅仅是团体赛以及冠军杯决赛阶段的商业权利,其他的则由成员国足球协会或其附属组织来开发。而欧足联的集中开发市场制度基于《欧洲冠军杯条例》的规定。根据其第6条第1款,欧足联享有商业开发的权利,有关收入在参加冠军杯比赛的俱乐部之间进行分配,每个参加比赛的俱乐部都能得到一定份额的收入。欧足联认为,其至少应当是欧洲冠军联赛的商业权的共同拥有者,因为它创立了冠军杯比赛的形式以及冠军联赛的概念,这是一个明显区别于俱乐部身份的品牌。而且,欧足联自身还承担了许多组织上的责任,譬如管理、规制、比赛收入的分配、服务供应商的选择以及保险等。更重要的是,在经济上,欧足联与冠军杯的成功利害攸关,因为不管实际收入怎样,欧足联都保证每个参加比赛的俱乐部有最低限度的收入。

尽管欧足联冠军杯转播权的联合销售方案早在1999年就通报了欧盟委员会,但是委员会指出,每个国家有一个媒体组织独占享有转播权的安排将会限制付费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并因此阻碍新的传播途径的发展,并认为限制竞争规则的消极方面超过了所谓的积极方面。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下述反对意见:欧足联禁止单个的俱乐部将电视转播权出售给有兴趣的买方,这限制了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有兴趣的买方只能与一个供应者进行交涉。其结果是,所有的免费和付费电视转播权在一个地区只出售给了一个转播者。[45]

由于反对的结果,欧足联修改了联合销售有关权利的协议。不过,这个新协议不再仅仅包括电视转播权,也包括所有其他的传媒权利(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系统等)。简而言之,这个新的联合销售协议包括如下内容:欧足联将继续保有在市场上出售星期二和星期三晚间比赛的电视转播的主要权利,这种权利将被分为两个单独的一揽子权利(Gold packages和Silver packages),中标的转播商有权选择两场最好的比赛进行电视转播;欧足联仍有出售剩余的冠军杯比赛的电视转播专有权,不过,如果欧足联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谓的第三等级的一揽子权利(Bronze packages)出售,俱乐部就可以自己进行电视转播权的出售谈判;新的联合销售机制也给新的传媒经营商提供了转播比赛的机会,因为欧足联和足球俱乐部能够把冠军杯联赛的内容提供给因特网和其他利用移动通信系统的经营者;俱乐部首次拥有延时开发利用电视录像以及有关存档的权利,譬如发行录像带,这样也为球迷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和更多的选择;欧足联出售有关比赛的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且要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由所有的投标者进行竞价投标。[46]

经过修改后的转播权营销计划提交欧盟委员会之后,2003年7月,欧盟委员会作出了有利于欧足联的决定。委员会最终认定《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将有关的电视转播权分为不同的一揽子权利打包出售(所谓的金包、银包和铜包);授权每个俱乐部单独出售欧足联不能联合卖出的转播权;提供一个专门的供网络和移动手机转播的权利包;有关权利的投标出售应公开和透明化;获得有关转播权的时间限制是3年;在付费电视台不能提出合理要约的情况下,不能阻止有关俱乐部将直播比赛的权利出售给免费电视转播商等。至于网络转播权问题,在比赛结束一个半小时后,欧足联和各个俱乐部(俱乐部只对自己参与的比赛有网络转播权)都有在网络上发布比赛录像的权利,而其对不能实况播报比赛的解释是技术的发展还不具备。不过,欧足联也承认在不久的将来有必要修改该条款的内容。而对于UMTS(通用移动通信系统)服务来讲,欧足联的有关条例规定,在有关比赛开始后,利用该系统提供比赛录像内容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分钟。对于比赛音像、DVD、VCD、CD等的开发销售,欧足联和各俱乐部都有这方面的权利。

总之,欧洲委员会认为其是一种例外,原因在于欧足联的协议导致了如下后果:在欧盟范围内可以选择一个更广和更多的方法来了解足球比赛的内容;俱乐部可以开发利用某些单个的权利;一个日益发展的新的传媒市场在起推动作用,如因特网和移动通信系统服务;通过出售某些主要的权利,欧足联能够继续开发利用成功的冠军杯比赛的品牌;体育运动内在的经济独立性继续得到保障。欧足联的意见是,欧足联对于比赛转播权的集中出售增加了欧洲冠军联赛的品牌价值[47]不管怎样,欧盟委员会认可欧足联的观点,即联合销售是对电视转播权进行营销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保护职业体育联盟的品牌形象,并且有助于确保联盟内部体育比赛的公平和公正。但是如同《欧共体条约》规定的那样,欧盟委员会坚持认为现有的运行方法不应当对体育比赛施加任何限制,以至于造成利益之间的失衡。[48]在出售欧足联冠军联赛的转播权方面,欧足联的转播权方案意味着欧足联的专有权利有所削弱,俱乐部可以出售某些不属于欧足联专有的或者欧足联不能够开发利用的权利,俱乐部也可以借此推广自己的相关品牌产品。由于对欧足联联合出售冠军杯比赛转播权开了绿灯,欧盟委员会也就授权欧足联可以在不损害第三方譬如转播商的利益的前提下增加自己的转播权收入。应当承认,对于维持足球俱乐部之间的组织独立是不可或缺的。但事实可能会与此相反,能够分得收益的主要是经常参加冠军杯比赛的一小部分俱乐部,贫富俱乐部之间的分歧将会越来越大。[49]

欧盟委员会对于欧洲冠军杯联赛转播权的意见可以为其他国家的未来规划提供一种示范的作用。在德国甲级和乙级职业足球联赛的转播权转让问题上,欧盟委员会重申了欧足联冠军联赛转播权出售的有关精神。[50]该问题的特殊之处在于,德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实况转播权对于免费电视台和付费电视台的转让分开打包进行出售,还有第三种权利是买方有权延时转播赛事集锦。实际上,付费电视台获得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实况直播权,第三种是由免费电视台在实况直播后很短的一段时间内播出的权利。由于德国职业足球联盟坚持免费的赛事集锦应当在比赛结束后的一个小时内由免费电视台播出,因此德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对于付费电视台的吸引力也就大大降低了。其导致的间接影响就是,德国境内转播市场免费转播频道的泛滥压制了付费电视运营商的发展,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从出售转播权中所得的收入大大低于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的俱乐部。[51]例如德甲巨人拜仁虽然在2006/2007赛季的俱乐部收入中排名第7(共计2亿零233万欧元),但从转播权中获得的收入仍然是前十名中最少的,仅为6120万欧元。[52]而且,这种联合销售转播权的制度也会对有关的电视转播下游市场和新媒体市场产生消极的作用。

四、一级方程式赛场转播权问题

国际汽联(FIA)一级方程式比赛的电视转播权是由一家被称为“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FOA)的公司负责出售,而这些权利的市场开发则是由另外一家名为“国际体育世界通信公司”(ISC)来进行,这两家公司的拥有者是同一个人。具体来讲,获得参加FIA机动车比赛的许可是能够参加FIA主办的比赛的基本条件,但是一旦获得了许可就不得再另行参加由其他组织而不是FIA主办的比赛。另外,FIA享有自己主办的所有机动车比赛的电视转播权。想设立国际汽联大奖赛的任何人都必须从FIA得到许可,并且要把电视转播权转让给FIA,再由FIA直接把转播权转让给FOA。FIA和其成员之间的协议限制了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也使得主办一级方程式比赛根本没有竞争上的对手。对一级方程式比赛进行仲裁的委员会也不能裁定其他的类似比赛。而且,如果FOA认为转播商进行的任何转播可能对一级方程式比赛构成竞争上的任何威胁,就可以对转播商征收巨额罚金。

鉴于此,1999年6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对一级方程式和其他国际赛场比赛进行调查,因为它怀疑国际汽联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而滥用了自己的权力。该协议限制了电视转播权的销售,并且对参与国际汽联比赛的当事人也是一种竞争上的限制。

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FIA没有从法律上获得转播权,就不能将这些权利转交给FOA和ISC这两个公司。尽管FIA不赞同欧盟委员会的态度,但仍然在2001年修改了有关协议。根据新协议,FIA取消了强迫获得转播许可的当事人服从自己的规定的条款,也不再包括FIA拥有某一特定比赛媒体报道权的规定。考虑到该项运动的特殊性质,单个的转播者获得的是阶段性的独家转播权,不再对转播其他比赛的转播商予以惩罚。而且,该协议允许参赛车队参加其他的比赛,FIA规则不再是竞争的一个障碍,举办其他的一级方程式比赛也是可行的。2002年10月30日,经过对FIA的规则进行审查之后,欧盟委员会结束了对FIA的调查。由于FIA的电视转播权已经售出,有关FIA电视转播权转让的利益冲突或者影响都不再存在了。[53]

五、转播权的下游市场所涉及的竞争法问题

到目前为止,根据欧盟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可以看出,体育赛事转播权所涉及的竞争法问题或者是与上游市场有关的,或者是与下游的技术市场密不可分的。1999年10月,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欧盟委员会作出了一个涉及电视转播技术服务的决定。[54]该决议涉及的是一个合资企业BIB(British Interactive Broadcasting Ltd)公司,其是由四方当事人BskyB公司、BT控股公司、Midland银行以及Matsushita欧洲电信公司合资组建。组建该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英国的客户提供数据交互电视服务,为此就必须提供一些基础设施,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数字机顶盒。为此,BIB公司的业务就是零售卫星机顶盒、卫星蝶形天线以及低噪音的阻塞器。不过,组成该公司的BskyB公司在英国和爱尔兰经营从事的业务也包括这些内容。

欧盟委员会认为,数字交互电视服务市场是一个单独的市场,必须注意的是提供这种零售服务的可替换性。在提供数字交互电视服务和有线电视服务方面,有几个不同的产品市场,譬如付费电视市场、单独提供有关节目的市场、技术服务市场以及消费市场等。如果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既涉及机顶盒的提供又涉及与其有关的技术服务,这将会导致缺少一定程度的透明度,也会导致组成该公司的有关当事人把利益转向自己的下游公司。BIB接受了欧盟委员会的意见,随后分拆成了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从事机顶盒的服务,一个从事交互式服务的运作经营。

首先,BT和BskyB的合作存在风险。在提供数字交互式电视服务方面,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两个公司是潜在的竞争者。两者都有提供这种服务的充足技术和资源,如果单独做的话都有可能由自身承受技术和经济上的风险。BIB的成立消除了这种潜在的竞争,也充分限制了它们之间的竞争度。而且在合营协议里面也有许多限制竞争的条款。不过,BIB要求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3)条的规定把其作为一种豁免例外,这种请求得到了认可。通过设立合资企业,有关当事人能够克服卫星转播技术和窄带电信客户基础设施方面的现有技术限制。新技术的使用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另外,机顶盒的出售也有许多限制性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不要求购买机顶盒的用户购买BskyB公司的数字付费电视节目,这样也就保障了购买BIB公司机顶盒的第三者的利益。还有就是,BskyB必须向其他的有限和付费频道竞争者提供大量的电影和体育节目,不用考虑后者是否申请了交互式的服务项目。买方的选择不是强制性的,这样也就避免了损害BIB在数字交互电视服务市场以及BskyB自己的竞争对手在付费电视市场的利益。

在另外一个类似的争议中,根据欧洲理事会(EEC)第4064/89号条例,欧盟委员会认为英国的BskyB电视台与在德国占据付费电视主要地位的Kirch付费电视台的合作并不有违欧盟的市场竞争精神。[55]Kirch付费电视台向德国的用户提供电影和实况体育赛事的转播,BskyB和Kirch签署了合作项目。委员会认为,付费电视市场不同于免费市场,需要数据互动服务的最终消费者的数量,这是与那些可以自由选择的服务项目是有区别的。对于付费电视来讲,电影和体育赛事是其发展的“动力”。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就是否存在一个单独的电影转播市场和体育比赛转播市场来进行裁定。为了维持其在德国付费电视市场的主要地位,Kirch需要BskyB的合作。德国电视行业的解码设施和编码技术主要是由Kirch电视台控制的,想进入这个市场的实体必须被迫使用Kirch的技术设施,因此也需要依靠这个直接竞争对手的技术来开展业务。如果该实体想开展业务,就必须是德国人感兴趣的节目,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电影和体育节目。由于Kirch和好莱坞等主要的影视公司都有长期的合约,也与德国职业足球联盟、一级方程式赛事等许多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转播权所有者有长期的联系,因此新的进入者能够选择合作的节目数量是很少的。因此,想进入德国付费电视市场就必须支付很大的投资。

Kirch和BskyB合作的目的是向付费电视市场提供数据互动电视设施,以便使消费者能够收到更多的电影和体育节目。用学术术语来讲就是“以控制节目内容来对抗市场进入”。如果一个实体控制着这两部分,可能就会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减小了新的实体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委员会裁定,BskyB和Kirch的合作所拥有的资本购买力并不比它们单独在英国和德国占有的市场大,两者都有权从事一些附带性的销售业务,其合资也没有改变这种事实。通过确保第三者能够进入Kirch的技术平台市场,委员会认为Kirch的行为没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西班牙和意大利的电视转播市场。2002年,西班牙竞争部门将有关两家西班牙卫星收费电视台(Sogecable和Vía Digital)的合并问题提请到欧盟委员会予以裁决。[56]西班牙有关部门最终同意了该交易,其中许多涉及顶级足球比赛的转播权问题。西班牙竞争法院指出,足球比赛的实况转播权问题每年都会出现,有关市场是由西班牙球队参与的市场,包括西班牙职业足球甲级联赛、国王杯比赛(Copa del Rey)、欧足联冠军联赛和欧洲杯比赛。Sogecable和Admira公司(由Vía Digital控股的一个子公司)占有了西甲联赛和国王杯比赛转播权的绝大多数市场,其合并的结果将会减少西班牙足球比赛转播权市场的竞争,因此该合并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

而在另外一个有欧盟委员会裁决的媒体合并案例中,足球比赛的转播权也起了很大的作用。该交易涉及意大利的几家电视台,兼并的主体是媒体集团Newscorp,被兼并者是付费电视平台Telepiù,该公司被并入另一家意大利付费电视台Stream,而Stream公司当时是由Newscorp和TelecomItalia各出资50%组成的合资企业。合并后的公司天空电视台是由Newscorp控制,Telecom Italia拥有不足19.9%的少数股权。欧盟委员会批准了该交易,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经由合并而产生的垄断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但必须遵守一些条件,其中一些是与足球比赛转播权有关的。有意思的是,欧盟委员会同意该合并交易的原因之一是这两家电视台都没有赢利,不能够通过客户预付费用来承担高额的顶级足球比赛以及好莱坞电影的转播费。[57]或者说,委员会认为意大利付费电视的这种准垄断比不合并的情形更好,Stream公司差点要破产,消费者分流了,Tele公司成了实际上的垄断者。如果意大利天空电视台是唯一的付费电视台,上述意大利1999年第78号法律第2条规定的例外条款就应当适用。

不过,自从天空电视台于2003年7月成立之日起,就面临着另一个竞争对手足球运动Gioco Calcio开播的足球电视台的挑战。在这个新的足球电视台中,足球联盟占有10%的股份,Plus Media Trading[58]公司的股份为25%,并且该公司希望能够在当年8月底新赛季开始的时候转播足球比赛。不过很明显,这个新的付费电视台并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者资源来实现自己的计划,它要依赖天空电视台的数码技术。

2003年7月底,天空电视台已经获得了10个顶级俱乐部的电视转播权。只要其没有达到60%的市场份额限制,那么天空电视台如果要想获取更多的俱乐部的转播权,足球运动电视公司的存在就是一个障碍。2003年8月底,入股Plus Media Trading公司的11家俱乐部指出,即使没有与天空电视台就足球运动电视公司的足球比赛转播权问题达成协议,其自身也准备转播。事实上,天空电视台承担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据此它必须公平和不歧视地允许其他付费电视台在其地盘内转播比赛。为此,天空电视台向足球运动电视公司要求赔偿80万欧元,但遭到了后者的拒绝。天空电视台的要价是否公平以及新的付费电视台是否应当无条件地接受要约是一个应当由意大利电信部门加以裁定的问题。同时,天空电视台与足球运动电视公司临时达成了一个协议,据此前者接受了后者的要求,在有关当局作出最终的解决方案之前,足球运动电视公司可以用自己的频道转播足球联赛。[59]

当时,反垄断委员会规定天空电视台不能签订长期合同,而只能购买卫星电视转播权。后来,随着科技日新月异,付费数字电视和通过网络、手机观看足球比赛已经兴起。这种情况下,意大利最大的私营媒体梅迪亚塞特(Mediaset)电视公司进入了足球比赛的电视转播领域。2005年1月22日,梅迪亚塞特电视公司开始发售收看意大利足球联赛电视转播的缴费卡,一张面值18欧元的卡可以收看任意8场联赛的转播。这种资费标准对于传媒巨头默多克旗下的意大利天空电视台提供的53欧元的“包月费”来说更具性价比,而且事实证明,梅迪亚塞特电视公司是成功的。天空电视台是卫星转播联赛,而梅迪亚塞特电视公司则是通过陆地数字信号进行转播的,转播渠道不同。然而,2005年3月24日,提供该项服务的梅迪亚塞特电视公司不得不接受来自反垄断机构的调查。该机构称,要通过此次调查,来确定梅迪亚塞特电视公司购买意大利足球甲级和乙级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行为是否削弱了其他竞争对手。而且调查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本赛季,还包括今后的3个赛季。[60]2005年年底,梅迪亚塞特与尤文图斯电视台签订了巨额转播合同,梅迪亚塞特电视台用2亿多欧元购买了尤文未来两个赛季国内外所有比赛的转播权。这也表明,梅迪亚塞特电视集团正在一步步垄断足球转播权。

对于有关的足球赛事转播权,欧盟委员会将有关的专有权利时间限制在2年之内,少于其在欧足联决定中的3年期限。当事人同意在未来的意大利足球俱乐部的独家转播合同中规定单方面的解约权,至于为转播当时的意大利甲级和乙级联赛而签订的合同,合并后的公司承诺放弃利用任何平面媒体进行独家转播或者报道的类似权利,但没有放弃数字卫星转播的独家权利(包括有线电视、数字地面转播、UMTS以及网络转播等)。最终,该合并后的公司同意在平面媒体分销有关足球比赛的转播或者报道权。

前述西班牙和意大利有关转播体育比赛的电视台的合并案例表明,有关部门在评估因为合并而带来的市场竞争问题时,与足球比赛有关的转播权利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同联合出售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那样,为了能够增加竞争的机会而避免垄断,减少有关转播权利的适用范围(或者把其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权利包)和降低合同期限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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