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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比赛组织者通过出售赛事转播权获得的收益逐渐增加,反过来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发展。根据德国以往的判例以及学界的观点,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享有者是比赛组织者,它们有权出售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并有权针对非法转播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如果电视台没有事先获准就转播有关的体育比赛,就违反了这条禁令。

第一节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

欧盟体育运动在经济活动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欧盟法律的某些内容也可以适用于体育运动尤其是职业体育运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包括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以及限制欧盟反托拉斯或者劳工的立法。体育比赛组织者通过出售赛事转播权获得的收益逐渐增加,反过来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发展。最近一些年,购买独家赛事转播权、网络报道权以及对公众关注程度很高的体育赛事进行通用移动通信报道所支付的报酬迅速蹿升,并且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随着转播权收入的剧增,大型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就成为欧洲一些主要付费电视运营商进行竞争的对象。在欧盟范围内,体育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1989年的《欧共体电视指令》(EC-television directive)的规定来处理。该指令第10条第4款禁止暗中进行的广告行为;第13条认为香烟和其他烟碱广告是非法的,这和1989年《关于跨国电视的欧洲公约》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是一样的。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前第85条)关于卡特尔的条款规定,购买独家电视转播权是否属于垄断是其调整的范围,这需要欧盟有关部门的同意。

如同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的决议中指出的那样,[5]那些有国家足球队参加的比赛是吸引消费者订购付费电视台转播节目的一个主要因素。获得国际性的、欧洲范围的以及成员国内部的重要足球比赛的转播权也是付费电视台市场运作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2005年底,德国收费电视台Premier失去德甲转播权和Arena获得转播权就是市场运作失败和成功的实例。

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来讲,与其有关的形象、数据等权利的商业利用是很重要的。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体育赛事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譬如在利用移动电话MMS以及UMTS技术转播体育比赛的时候如何对电视转播权加以重新界定就是一个新的问题。从欧盟的角度来讲,欧洲法院2002年10月的一个判决指出体育运动的电视转播权通常属于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它们控制着比赛场馆的出入。[6]对于单个的体育运动项目而言,这是毫无疑问的。法院也认为,广受欢迎的体育运动的组织者通常是权势比较大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对于某些比赛或者某类体育运动的转播而言,它们的地位通常是比较强大的,因为通常情况下一项体育运动只有一个相应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不过,在欧盟作出涉及欧足联的裁决后,欧盟的态度有些改变。尽管在谁拥有特定比赛的电视转播权这个问题上不能依据竞争法来加以回答,但是欧洲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仍然感到有些勉强,主要是因为缺少一个明确的成员国内部的规则以及合理的竞争法分析。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欧洲委员会确实认为其对各国法院的观点是没有任何偏见的。

欧洲委员会的观点是,参与比赛的运动队或者俱乐部都可以对有关的比赛主张某些权利。在主场比赛的俱乐部享有的是“主场权”,但是在足球比赛中很难拒绝承认客队对比赛结果的影响。换句话说,由于比赛必须有对手,来访的俱乐部也就应当享有某些权利。欧洲委员会也承认体育协会是比赛的共有权利者,欧足联是权利的共有者但永远不是唯一的所有者。对某一场比赛而言,足球俱乐部和欧足联之间有一个共有关系,但是这种共有并不涉及由足球比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即参与比赛的双方俱乐部以及有关的体育协会都对有关的比赛享有某些权利。由于俱乐部是相应的协会的成员,俱乐部类似于市场上的“单独实体”而不是横向意义上的竞争对手。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方面,体育协会完全控制了俱乐部,后者不能独立地在市场上进行电视转播权方面的运作。不过,在适用单独实体理论的时候,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仍有可能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情形(欧共体条约第82条)。[7]

在意大利,根据第78/1999号法律第2条的规定,每个甲级或者乙级足球俱乐部都拥有对自己比赛的付费转播权,即足球比赛的产权人是俱乐部而不是足球联盟,这在意大利也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看法。不过,该法并没有对付费转播权的内容和性质加以界定。而且,意大利足协的有关规章和条例并没有对转播权的权利归属进行规定,相反意大利足球职业联盟条例则专门规定了转播权问题。[8]尽管意大利法律对转播权并没有加以明确界定,但是学界并不普遍赞同体育比赛的转播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和具体的权利(譬如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中没有一个与商业开发足球运动的理念相吻合。不管足球运动多么吸引人,足球比赛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创新问题。

根据德国以往的判例以及学界的观点,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享有者是比赛组织者,它们有权出售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并有权针对非法转播行为采取法律行动。[9]从德国宪法的角度来讲,《德国基本法》第5条[10]规定了不在政府部门干涉的情况下电视接收者和转播者传播及接收信息的主要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寻求并从公共渠道(包括广播、电视和报纸)接收有关信息的权利应得到保障,整个的包括调查和散布信息在内的公开出版以及新闻报道的自由也应得到保障,但这并不包括主要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活动,譬如对体育比赛的赞助等。解决新闻媒体因为体育比赛的报道而引起的法律冲突主要是适用德国国内立法以及1996年的《州电视转播协议》。国内立法主要是涉及竞争和卡特尔的法律,譬如《不公平竞争法》第1条禁止以市场营销为目的从事不道德和不合法的竞争行为。如果电视台没有事先获准就转播有关的体育比赛,就违反了这条禁令。《反卡特尔法》第1条规定,体育协会与电视转播者之间为寻求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所进行的共谋合作行为是非法的,而其第19—20条规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要地位的电视台应受该条规定的反歧视条款的约束。1996年的《州电视转播协议》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角度对体育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其主要的部分包括:电视台有自由播报体育比赛结果以及精彩集锦的权利;免费电视台可以转播某些非常重要的体育比赛;禁止过度的媒体干预以及对年轻人进行保护等。至于对体育比赛的名称和标志的保护,其依据是《商标法》的第5条第3款和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除了国家立法对体育与传媒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外,各种各样的独立传媒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则也对这种关系进行了规定(如信息和广告之间的明确区分)。[11]

根据英国法,没有所谓针对足球比赛的权利。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所享有的权利来自于对足球比赛片段的独家报道。此类足球比赛片段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如同其他版权作品一样也有可能被利用、转让、许可或者分割。俱乐部有权控制体育场馆的出入口,因此对主场比赛也有控制权。能否开发利用主场比赛的权利取决于俱乐部所属的足球联盟或者参加比赛的性质,譬如英超足球联赛的权利就一直是通过集体交易进行出售的;在俱乐部主场进行的欧洲联盟杯比赛则可以由俱乐部单独转让。事实上,如果转播商没有选择某些比赛,俱乐部是可以将其转播权单独出售的。对其他比赛譬如足总杯以及联赛杯的转播权也是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出售。英格兰低级别联赛的俱乐部也是集体出售有关权利。从法律上讲,俱乐部同意参加某一项比赛或者某足球联盟也就意味着其通过合同转让了有关俱乐部的权利。每一赛季开始前的友谊赛可以由俱乐部自身出售,实际上这也是俱乐部获得额外收入以及锻炼球员的一种方式。俱乐部事实上控制主场比赛的权利,来访的俱乐部通常要得到足够的出场费才会远道参加比赛。

在法国,第84-160号法律指出,体育表演或者比赛的利用开发权属于比赛的组织者。如同其他的体育协会那样,法国足协也将第84-160号法律的规定纳入了自己的条例中。但是,作为一种经济效益最强的体育运动,足球界极力呼吁对该法进行改革,希望能够对足球运动尤其是电视转播权问题给予特殊的保护,这也导致法国有关部门于2003年8月1日通过了第2003-708号法律。至于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的拥有者问题,前述第84-160号法律的第18条第1款特别规定了组织体育比赛的体育协会或者实体对有关的比赛拥有专属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根据这个原则性的规定,法国足协(FFF)与法国足球联盟(LFP)签署的协议中的第25条指出,法国足协委任法国足球联盟代表其享有商业开发四年一期的甲乙两级足球联赛的权利,但是该条并没有涉及所有权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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