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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权的性质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转播权的性质转播权的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技术的角度来说,它是在广播电视技术出现之后出现的。对于体育比赛“转播权”的性质、范围和内容,意大利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中虽提到体育比赛组织者对赛事确有某种权利,但也未做出进一步分析。根据这一观点,可以认为转播权是一项“企业权利”。因此,对于转播权这种无体物,类推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应该也是合理的。

二、转播权的性质

转播权的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技术的角度来说,它是在广播电视技术出现之后出现的。对于体育比赛“转播权”的性质、范围和内容,意大利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中虽提到体育比赛组织者对赛事确有某种权利,但也未做出进一步分析。近年来意大利理论界有一种趋势,即认为俱乐部从事了特别的经济活动,而体育比赛本身作为这一活动的结果,其专属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根据这一观点,可以认为转播权是一项“企业权利”。(51)比赛的举办者或组织者从事的是一项经济活动,承担着经济利益上的风险,因此属于意大利法定义下的“企业家”,其企业就是体育比赛;除去某些例外,第三人不得做出可能减损作为企业家的比赛举办者或组织者的企业收益(如出售电视转播权所获得的收益)的行为。(52)

历史上,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物理空间而能为人感知的物体,如固体、液体和气体等;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实体存在而仅凭人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等。这里的无体物实际上是指无体财产。近代以来,无体物的范围又有了极大的扩展,其中一类是因商家经营而积累起来的营业能力,一种可以赢得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能力,主要是商业秘密、客户权利、专营权、企业信誉及综合评价。(53)转播权显然也是足球比赛的组织者或参赛的各俱乐部(即企业家)借以赢得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一种能力(即企业权利),因此应该也看做是一种无体物。对于物体财产,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其纳入财产法范畴进行讨论,适用于有体物的规制一般也尽量适用于无体物。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把物仅限于有体物,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实践的需要,扩大物的范围已是大势所趋。况且在这些国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非民法上之物,实际上对所涉问题也是类推适用民法诸规定。(54)因此,对于转播权这种无体物,类推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应该也是合理的。实际上,现代的体育比赛除了强身健体、娱乐大众、增强民族凝聚力等社会文化功能外,多数还蕴含着经济利益。尤其从赛事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角度出发,作为体育比赛中最重要的角色,他们各自为比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自然最有理由掌握赛事的市场开发权利,并期待着能够从中营利,因此他们应成为这种“企业权利”的所有人,出售“转播权”则是其行使“企业权利”的体现。这样,通过将“转播权”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就使得“转播权”从一个商业概念转变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利于“转播权”所涉法律关系的明确性与稳定性。(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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