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欧盟委员会处理的竞争法实例分析

欧盟委员会处理的竞争法实例分析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欧盟委员会处理的竞争法实例分析尽管欧洲法院的判决已经多次明确职业足球运动要遵守欧盟法律的有关规定,譬如转会规则不得违反欧盟劳工自由流动的原则。尽管如此,考虑到体育运动的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也有必要对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进行分析。委员会强调,在单方面违约的时候,体育处罚应当适可而止。在第一个决议中,欧盟委员会认为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主客场制度是体育

第三节 欧盟委员会处理的竞争法实例分析

尽管欧洲法院的判决已经多次明确职业足球运动要遵守欧盟法律的有关规定,譬如转会规则不得违反欧盟劳工自由流动的原则。然而,在2005年前,欧洲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确回答体育运动(尤其是转会规则、兴奋剂问题等)是否属于欧盟竞争法调整的范围,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也仅仅涉及体育比赛的商业开发问题(譬如票务销售或者转播权等),没有对纯粹性的体育运动问题与竞争法的关系发表过自己的意见。尽管如此,考虑到体育运动的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也有必要对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进行分析。

处理与竞争法有关的体育运动事务的欧盟机构首先是欧盟委员会。1999年,欧盟负责竞争问题的官员曾经指出,欧盟委员会需要处理的涉及竞争或者反托拉斯问题的体育争议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欧盟体育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迅速增加;另外就是欧洲法院的Bosman判决使得运动员的转会更加自由,更重要的是使所有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明白只要体育运动构成经济活动,就应当遵守欧盟法律(包括竞争法)的规定。[33]随后,欧盟竞争委员会起草了竞争法适用于体育运动的指导准则,指出对于欧共体条约第81(1)条禁止但具有经济影响的体育组织规则,或者不受该竞争法条款的影响,或者属于第81(3)条规定的豁免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关体育组织必须能够证明其制定的规则是实现具体体育运动和其参加者的利益所必要的。另外,有关规则的影响程度必须与所追求的客观目的相适应。[34]这样就明确承认了欧盟竞争法可以适用于体育运动中的经济活动,欧盟委员会至少可以调查与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相冲突的体育规则。

1999年,欧盟委员会就欧盟竞争法适用于体育运动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委员会认为,“体育运动包括两个水准的活动:一方面,严格地讲,体育运动必须保持一个社会性的、整体的和文化的作用,并且从理论上讲,《欧共体条约》的竞争规范在这里不适用;另一方面,体育运动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适用《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范。这两种水准的体育活动之间的互相依存以及互相交错使得竞争规范的适用更加复杂。体育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譬如竞争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以及保证比赛结果不确定的必要性,这也证明体育组织要实施一些专门的规章,尤其是体育运动会的市场开发和销售更是如此。不过,由于体育活动所产生的经济重要性越来越大,这些专门的特点并不能担保由体育运动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自动不适用欧盟的竞争规范。”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对体育组织规则进行了归类:第一是不属于欧盟竞争法调整范围、体育组织本身固有的规则;第二是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禁止的规则;第三是那些构成限制竞争例外的规则;第四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则。[35]具体来讲,关于欧盟委员会涉足竞争法的若干体育运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实例进行分析。[36]

一、体育赛事的组织或管理问题

1.足球运动员的跨国转会问题

早在1997年和1998年,欧盟委员会就对当时FIFA实行的国际转会制度提出反对意见,指出其应当在遵守欧盟法的基础上修改国际球员转会规则。2000年底,欧盟委员会又向国际足联和其他足球界的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即委员会承认体育运动尤其是足球运动具有特殊性质,具有重要的文化和社会作用,并希望通过对话能够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委员会认为合同的稳定性在国际转会中是非常重要的,承认现行的FIFA转会规则能够有效阻止大俱乐部从竞争对手拉拢球员以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尽管如此,FIFA的转会规则也应当遵守劳工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FIFA提出的修改意见中涉及训练补偿金的规则是可取的,其有利于保护年轻球员和培养年轻球员的俱乐部,尤其是那些小的和业余的足球俱乐部。如果有关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训练培养关系专门适用于国内法而不是FIFA的有关规则,那么与此无关的服务费用也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换句话说,如果FIFA想继续实施共同适用的规则,那么其标准必须是透明和客观的,并应当符合欧盟法的规定。委员会鼓励FIFA同国际球员工会组织(FIFPro)进行进一步协商,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体现球员和俱乐部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折中方案。[37]

2001年2月14日,欧盟委员会有关委员和FIFA以及UEFA的负责人进行了会谈,在下列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设立转会期间;转会合同的最低和最多年限分别是1年和5年[38];成立团结基金;成立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设立培养补偿金制度。双方还详细讨论了剩余的3个重要问题,即年轻球员的保护、单方面终止合同和培养费的计算方式。并认为,最终的协议首先要通过设立一套关于年轻球员待遇的行为规则来保护其在欧洲的自由流动,但也要兼顾到合同的稳定性。委员会强调,在单方面违约的时候,体育处罚应当适可而止。培养费必须是有关俱乐部实际遭受的损失的体现,不能构成球员自由流动的不合理障碍[39]同月27日,双方当事人还就球员转会的技术问题进行了会谈,主要就单方面违约的条件以及如何计算年轻球员的训练补偿金进行了协商。[40]

2001年3月,欧盟委员会和FIFA以及UEFA的负责人进行了会谈。随后,FIFA拿出了修改后的国际球员转会规则,并最终在2001年7月5日的FIFA执行委员会上获得通过。另外,FIFPro参与了该规则的修订。根据新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球员可以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2002年6月,欧盟委员会指出,鉴于FIFA提出的新的转会规则得到了FIFPro的同意,遵循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平衡了球员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合同稳定、体育运动所追求的公正合同目标以及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考虑到体育运动所具有的重要的社会、文化和融合作用,委员会决定终止对FIFA国际转会规则的调查。[41]

2.欧足联比赛中的“主客场”规则

为了明确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法规则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限制问题,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两个决议。在第一个决议中,欧盟委员会认为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主客场制度是体育运动规则,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至于UEFA是否滥用了其优势地位,与欧盟则没有太大的利害关系。在另外一个决议中,委员会认为禁止一个所有者拥有参加同一项比赛的两个以上俱乐部的规则也不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许能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可以说,委员会强调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承认体育组织的管理权是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质相关联的非经济性质的问题;那些为确保俱乐部之间的平衡、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比赛的公正和正常进行而必需的体育组织规则原则上不受欧共体竞争条款的约束;委员会仅仅对那些在欧盟范围内且严重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事例进行调查。[42]

3.欧洲俱乐部比赛中的关联俱乐部问题

1988年,欧足联通过了有关“俱乐部比赛公正性以及俱乐部独立性”的规则。根据欧足联规定,当同一当事人控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俱乐部参加欧足联主办的俱乐部比赛的时候,只有一个俱乐部有参赛资格。具体来讲,参加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任何一个俱乐部都不能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拥有另一家俱乐部的股份或者证券,或者是另一家俱乐部的成员,或者参与了另一家俱乐部的管理和比赛,或者以任何形式控制了参加同一项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另一家俱乐部的管理或者体育赛事。任何自然人不得同时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参加同一项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一个以上俱乐部的管理或者体育比赛,也不用考虑其形式。如果一个当事人控制了两个或者更多的俱乐部,只有一个俱乐部能够参加同一项欧足联俱乐部比赛。在这方面,控制某俱乐部可以理解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该俱乐部的大多数股份表决权,或者有权任命或开除俱乐部管理层和监督层的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根据与俱乐部的其他股东签订的协议单独控制绝大多数的股东投票权。对此,欧足联俱乐部比赛委员会拥有最终的决定权。[43]

2000年2月,ENIC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起了申诉。当时,ENIC公司在五个国家拥有五个不同的关联俱乐部的股份,认为欧足联的有关规定直接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公司将会继续因此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故其对欧足联的规则是否符合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欧盟委员会驳回了其请求,指出欧足联有关俱乐部比赛的规则不是限制性条款,因此不属于公约第81条第1款调整的范围之列,而且在适用有关规则的时候,欧足联似乎也没有滥用其享有的优势地位的支配。委员会的意见是,欧足联制定有关俱乐部比赛规则的目的并不是限制竞争,限制俱乐部和投资者的行动自由是维持“欧足联有关比赛的真实性”所必需的。最后,欧盟委员会裁定,该规则是确保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维护欧足联比赛的公正性所必需的,同时也能进一步激发球迷和观众对体育比赛的兴趣。考虑到该规则的目的以及有关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判例,只要欧足联有关规则的适用是客观和非歧视的,该规则就不在公约第81条的适用范围之内。[44]按理说,该裁决是正确的。如果参加一场比赛的双方俱乐部拥有共同的股东,比赛就有可能会出现内定结果的情形,因此欧足联的有关规则也是合理的。

二、体育赛事门票销售安排

1.德国2006年世界杯门票

由于万事达信用卡公司与国际足联有1500万英镑的赞助协议,因此万事达信用卡成为2006年世界杯门票销售的唯一指定信用卡,用其他信用卡购买球票时都要支付“巨额”的手续费,甚至超过门票面值的60%。欧盟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决定将对此支付系统进行调查,而国际足联、德国足协和万事达信用卡公司均对此举违反竞争原则予以否认。[45]在同欧盟委员会进行协商后,FIFA同意修改第二阶段的2006年世界杯门票销售安排,自2005年5月2日开始的第二阶段门票销售采用更多的支付方式,位于欧洲经济区(EEA)的16个非欧元国家的球迷如果没有德国银行签发的万事达信用卡,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使用本国的货币来购买门票。欧盟委员会认为,经过修改后,球迷们可以使用更加公平的方式来购买门票。尤其是有关门票销售的安排应当确保欧洲经济区内的所有消费者都能够合理地获得门票。[46]

2.2000年欧洲杯门票问题

1999年5月,欧足联将2000年欧洲杯门票的销售问题向欧盟委员会发出通知。委员会对欧足联这种主动请求审查的态度表示欢迎,认为其门票销售安排遵守了欧盟竞争政策和不歧视原则。根据该销售方案,门票由本届欧洲杯组委会和UEFA成员国足协在不同的时间和一定期间内公开出售,似乎所有的欧盟消费者都能够公平和不受歧视地购买所有场次的比赛门票。[47]

3.法国世界杯门票销售问题

1999年7月,针对1998年法国世界杯组委会(Comité fran9ais d'organisation,即CFO)的比赛门票销售问题,欧盟委员会作出了相关裁定。[48]FIFA授权CFO可以自由确定世界杯门票的价格、流通和买卖问题,实际门票的销售是通过CFO、各国足协、官方旅游代理商以及赞助商来完成的。公开销售的门票达到1 547 300张,占门票总数的58.03%,CFO负责销售其中的28.12%,大约有749 700张。在1997年12月4日即进行世界杯最后一场预赛之前,CFO已经出售了393 200张法国世界杯门票,包括许多五至六场比赛的套票以及181 000张在法国有通信地址的购买者购买的单场比赛门票。仅仅在1998年4月22日之前CFO向欧洲经济区(EEA)内提供地址的公众售出了剩余的175 500单场门票,占其总数的近1/4。欧盟委员会认为CFO占据了在EEA内部销售世界杯门票的主要支配市场,因为其是1996—1997年间公开销售门票的唯一渠道,故其门票销售协议构成滥用市场的主要地位。[49]委员会认为要求在法国具有通信地址的销售条件是对法国以外的公众的间接歧视,因为法国居民很明显更容易达到这个要求。对法国外的居民来讲,这种歧视事实上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条件,结果会限制市场,并对其他消费者造成伤害。[50]欧盟委员会认为,CFO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规定,应对其予以罚款。

CFO门票销售安排的目的是想把进入世界杯球场看球的潜在极端球迷分隔开来,但毕竟极端球迷只是一小部分,为安全的目的而采取歧视性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尽管确保体育比赛的安全措施是主要的,但是门票销售是否能够成为保障球场安全的正当理由以及是否违反欧盟法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欧盟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CFO的门票销售安排与先前的世界杯决赛阶段的门票销售情况是类似的,因而引起的与欧盟竞争法有关的问题具有如此特殊的性质以至于欧盟委员会不能参照以往的决定或者欧洲法院的判决,故委员会认为CFO在1996年和1997年销售门票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已经违反了欧盟法。委员会承认,在和欧盟委员会以及法国竞争主管部门进行正式协商后,CFO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必要的积极措施,应委员会的要求修改了自己的门票销售计划,即向欧洲经济区内的消费者预留了175 500张单场比赛门票。最终的结果是,尽管CFO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欧盟委员会所给予的处罚也仅仅是罚款1000欧元。[51]

三、国家资助与公平竞争问题

《欧共体条约》第87条(前第9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某些企业或某些产品所给予的资助如果违反或将违反竞争并已影响到各成员国间的贸易,那么,此项资助就是同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其中的决定性问题就是“某些企业”是否从国家获得资助。如果某些企业从国家获得的资助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并扰乱了正常的竞争活动,其就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7条(前第92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然而,如果国家对某些企业的资助(譬如体育场馆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为潜在的大众服务的,那么《欧共体条约》第87条(前第92条)第1款就不适用。如果遇到有违《欧共体条约》第87条(前第9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成员国必须立即按照国内法的程序停止这种不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对于国家给予某些实体的资助是否构成违反竞争的行为有专有的决定权。

欧盟委员会的意见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基础设施(譬如飞机场、高速公路、桥梁等)的建设是一种公共经济政策,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受委员会的监督,即某些特殊的企业在使用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时是否受到了优惠待遇。[52]欧洲法院在Matra公司诉欧洲委员会一案中的判决也确认了这种观点,[53]因此欧盟委员会在对德国2006年世界杯体育场馆的资助行为进行评价的时候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即应当审查为大众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方面是否有相应的专门资助措施,以及国家的资助是否仅仅有利于某一个特定的企业或者企业协会,譬如经营体育场馆的企业是否得到了某些特殊的优惠以致对其他竞争者造成了不利。

类似的例子是,2001年4月,欧盟委员会裁定不反对法国实行的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政府援助方案,因为其不是欧共体条约规定的“国家资助”。该方案的目的是对教育和基础训练进行资助,因此是教育规划的一部分。根据该计划,法国地方政府将特许职业体育俱乐部设立政府援助的国家青年培训中心,其目的是在为年轻人提供教育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把体育锻炼和教育结合在一起,以使年轻人能够正常就业。法国政府对援助的进展进行监督。[54]

欧盟委员会并没有对给予基础设施的资助以及某些实体的资助之间进行明确的区分,在进行识别的时候应当考虑为举行体育比赛而建设的体育场馆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基础体育场馆的使用有很多形式,譬如体育运动俱乐部、比赛组织者等都可以使用这些场馆,因此从这种角度来讲,国家对体育场馆的资助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特别有利于某些企业。不过,由于国家给予资助的形式有多种,因此在确定国家资助的真正受益者以及这种资助是否恰当的时候应当针对个案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55]

总之,体育场馆的建设或者扩建有时并不符合一般性的公共利益需要,相反它们的建设通常是有利于某些俱乐部或者经营公司。国家对这些体育场馆所给予的资助不能被认为是一般的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它们只是有益于某些特定的实体,因此应当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1款调整的范围。在对体育场馆的建设等提供担保的时候,国家政府部门也不应当只考虑欧盟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体育场馆的改扩建本身就可能只会对某些实体带来优惠或者好处。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法有关国家资助的一般规定就应当适用,并且也有必要考虑体育场馆的公共用途。[56]

四、涉嫌违反竞争的其他体育关联问题

1.意大利“拯救足球”法案

2003年2月,意大利国会的下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拯救足球”(Salva Calcio)的提案,目的是要保证那些正在负债经营的俱乐部的生存。这项法令把意大利甲级与乙级俱乐部在意大利国内拖欠债务的归还期定为10年,并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2004年6月,欧盟委员会对意大利的“拯救足球”法案进行了指责,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欧盟的会计指令,尤其是该法允许那些基于支付球员高工资而产生巨额债务的俱乐部可以有10年归还债务的期限,这远远超过有关合同规定的期限。欧盟委员会认为意大利国会通过的这项允许限于财政危机的俱乐部延缓还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的法令违反了欧洲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年度核算和公司定期核算的第四部分(78/660/EEC)和第七部分(83/349/EEC)会计指令,因为对于欧洲其他足球俱乐部来讲,意大利政府对于国内俱乐部的一些优惠条件是一种不公平的做法。而且十年的还债期限将导致平衡预算的俱乐部之间出现不公平竞争,因此欧盟需要从国家补贴和会计法两方面对“拯救足球”法案进行调查。如果某些俱乐部实际上获得了财政援助的机会,而其他的欧洲俱乐部则没有,那么也就扭曲了欧盟内部市场的商业竞争,违反了欧盟竞争法,从更远的角度来讲就是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比赛精神。除非意大利政府在2个月内作出答复,否则欧盟委员会将会开始调查程序,甚至会将该争议提交欧洲法院。

2005年6月,意大利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足球俱乐部不能因此而获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欧盟有关“国家资助”的指控也已于当月收回。2005年10月13日,欧盟委员会宣布,鉴于意大利政府已经修改了有关足球俱乐部负债重组的有关规定,其不再违反欧盟的有关会计指令,因此放弃对意大利“拯救足球”条例中有关资产和负债规则的指控。[57]

2.丹麦网协赞助合同的招标

20世纪80年代,丹麦网球协会(DTF)签订的供应合同是享有单方面控制权的专有合同,球员在DTF比赛的用球只能从丹麦境内的官方渠道获得,因此遭到了欧盟委员会的调查。1998年5月,欧盟委员会通知DTF,指出有关网球供应的赞助协议符合竞争法,这是委员会第一次就此类赞助合同的内容作出正式的决定。DTF要确保每两年进行一次招标,公开和公平地选拔供应商。中标者将以低于丹麦市场价的优惠价格供应网球,可以以“DTF赞助商”(不是“官方”)的名义活动。球队比赛用球不再受到限制,废除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官方用球”或者“官方赞助商”的名称。[5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