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概述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概述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性是指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适用于所有开放性国际顶级域名的程序和程序规则都是统一的,避免因顶级域名的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使恶意注册无机可乘。故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基本上是针对开放性顶级域名而设计的。一旦发生域名争议,有第三人提起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接受该程序的管辖。

第一节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概述

域名(domain names)是连接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然而,近两年来,域名系统(DNS)的组织和管理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人们争论的目的是希望域名系统能适应国际互联网不断发展并迅速商业化的现实,以适当地体现和维护现实世界和网络空间中有关各方的利益。

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但因其易记便用,已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具有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商业标志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商家的域名也被普遍用于广告宣传,以显示该商家已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或许过不了多久,一家商业组织没有域名就像没有电话号码一样不可思议。

一、域名争议及其解决

随着网上的投资、广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越来越普遍,域名争议的数量也与日剧增。现有的争议处理程序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解决争议的需要。

作为现有的最重要的一种争议处理程序,诉讼在处理域名争议方面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性。第一,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所以许多国家的法院都可以基于地域管辖原则对同一域名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这些法院做出的判决和适用的法律很可能相互冲突。第二,如果有人恶意将他人的同一个商业标志在多个国际顶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之下进行了多次注册,那么被抢注的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世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就不得不在世界不同国家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其诉讼成本之高可想而知。第三,由于网络上的商贸活动发展迅速,商机稍纵即逝,所以一旦商业标志被他人恶意注册,知识产权人总是希望能尽快解决争议。但是现行诉讼程序耗时长,令知识产权人苦不堪言。第四,由于注册域名费用低廉、简便迅速,而知识产权人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却代价高昂,所以诉讼程序不足以对恶意的域名注册产生威慑作用。第五,域名注册组织因其承担技术管理职责也经常卷入域名争议,成为诉讼中的被告。这样,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的责任风险使域名注册工作更加复杂化了。[1]

虽然域名注册组织的争议处理规则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是它们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例如,域名注册组织一般不考虑域名的使用方式以及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只根据投诉者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对注册域名采取措施,不能全盘考虑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很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鉴于现行争议处理程序的各种局限和不足,人们热切期待建立一种新的成本低廉、简便迅速、利益平衡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的域名磋商进程中,许多人对这种新的争议处理程序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被收集、归纳于1998年形成的“WIPO最终报告”。在此基础上,负责全球域名系统管理的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机构(ICANN)建立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该程序自1999年年底运行以来,已被证明是最主要的、最行之有效的域名争议处理程序。

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基本原则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符合以下原则[2]:

(一)能够迅速、低成本地解决争议;

(二)顾及所有各方的权益,采用对有关各方都公平的程序;

(三)统一适用于所有在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域名;

(四)为了保证迅速地解决争议,只就域名注册状态进行裁决,不涉及金钱赔偿及商标权有效性的问题;

(五)域名注册组织不应成为争议的裁决者,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裁决者的要求,提供有关域名注册的事实信息;

(六)对争议的裁决一旦公布,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应当立即执行,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注册域名的数据库作适当的修改;

(七)新的争议处理程序的出现不应妨碍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不求助于争议处理程序,而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起诉;被争议处理程序审理过的争议,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重审;

(八)经争议处理程序做出的裁决虽然会对国家法院审理同类争议产生某些影响,但是不应成为国家法院必须遵循的判例;

(九)有管辖权的某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与争议处理程序做出的裁决不一致时,如果法院所在国是《巴黎公约》或者TRIPS协议的成员国,那么应当适用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判决的执行效力优先于依争议处理程序做出的裁决;

(十)仲裁和调解制度都对解决域名争议发挥着作用,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这两种制度解决争议。

三、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特点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具有适用的有限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有限性是指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只适用于因抢注、盗用等恶意的域名注册引发的争议,不适用于因权利冲突等善意注册引发的争议。

统一性是指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适用于所有开放性国际顶级域名的程序和程序规则都是统一的,避免因顶级域名的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使恶意注册无机可乘。“开放性顶级域名”是指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能在其之下注册的顶级域名,例如国际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与“开放性顶级域名”相对应的是“限制性顶级域名”,即只有符合某种注册条件的人或机构才能在其之下注册的域名。绝大多数的国家顶级域名都属于限制性顶级域名,一般只允许本国公民或机构在本国的国家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由于开放性顶级域名不设限制,所以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较之限制性顶级域名更为突出。故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基本上是针对开放性顶级域名而设计的。

强制性是指域名注册合同要求每个域名注册申请人都必须保证接受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管辖。一旦发生域名争议,有第三人提起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接受该程序的管辖。如果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设计成一种非强制性的选择性程序,即域名注册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该程序的管辖,那么那些恶意的域名注册人就会趁机逃避该程序的管辖,迫使知识产权人仍然不得不求助于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本来较之诉讼程序更加迅速和廉价的新程序对于知识产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被设计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