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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ICANN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又在1999年10月24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实施细则》。ICANN要求各域名注册组织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作为格式化的域名注册合同条款。

第二节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

ICANN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又在1999年10月24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实施细则》。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了第一个“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99年12月1日起受理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其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补充规则》也同时开始生效。自此,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正式开始运作。

这一新的程序不仅有很多制度性创新,而且还具有国际性,使我国也可以参与这一程序,这对于改革我国的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很有借鉴意义。截至2001年底,已有三位中国专家(包括来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家)参与域名争议的裁决,扩大了我国法律的影响和适用范围。所以,我们更应该认真地研究这种新程序的适用基础,适用范围,处理程序,与诉讼、仲裁、调解的关系等主要内容。

一、适用基础

按照ICANN《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统一域名争议处理机制也是以域名注册合同为基础的。ICANN要求各域名注册组织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作为格式化的域名注册合同条款。域名注册申请人只有接受这些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域名争议的规则,才准予域名注册。

域名注册合同是域名注册组织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协议,包括注册费用、注册续展等内容。域名注册合同能够增强域名注册人的责任感,防止恶意注册人逃避责任。一旦发生争议,域名注册合同还是争议处理程序的基础。域名注册合同是以域名注册组织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出现的。根据全球各类域名注册组织的实践,为了达到最有效地预防争议的目的,域名注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声明,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侵害他人权利;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声明,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在其最初申请注册时所提供的信息(特别是联系信息)是真实和确切的,并且域名注册之后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3.域名注册人承担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即域名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不确切或不可靠的联系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其联系信息的,即构成重大违约,将成为域名注册组织撤销域名注册的理由;

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不得违反特定国家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的争议处理程序的约束。

在上述内容中,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处于核心地位。在域名注册组织对域名注册人强化合同约束以前(尤其在通用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注册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域名注册人采用假名或者提供虚假联系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不仅纵容了抢注、盗用等恶意域名注册行为,而且给知识产权人主张权利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确切的联系信息,一是使域名注册人增强责任感,对所注册的域名本着负责的态度;二是使企图蒙混过关的恶意域名注册人无机可乘;三是一旦发生争议,确保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够及时、方便地与域名注册人联系,并通过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等途径解决争议。

二、适用范围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仅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议。之所以把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侵害商标权的情形,一是因为商标权受侵害在域名争议中最常见,二是由于有关商标权国际保护的规则最为完善。随着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其适用范围也可以逐渐扩展到商号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受恶意域名注册侵害的情况。但是,目前作这种扩展的时机尚不成熟。[3]另外,人们在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共识,将恶意注册作为限定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另一个因素。不论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障域名系统的可靠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应当制止抢注、盗用等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至于如何处理那些因善意域名注册引发的争议,目前人们的意见分歧还很大,因而不宜被包括在新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4]

(一)适用的条件

根据ICANN在1999年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规定,投诉人向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所投诉的域名争议,如果要适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

(2)域名注册人对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二)“恶意注册”的证明

投诉人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域名注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上述第三个条件而言,争议的裁决者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限于这些情形),将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成立。

(1)如果情况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费用的昂贵价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注册的域名;

(2)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行为;

(3)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4)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企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

裁决者在判断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时,在必要时应参照适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当事人所在国、域名注册组织所在国属于同一国家,而且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又与在该国实施的行为有关,那么裁决者就应当参照该国的有关法律来处理争议。

(三)非恶意的辩解

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能证明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但不限于这些情形),裁决者就能基于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域名注册人就已经出于善意在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

(2)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但域名注册人(不论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知晓;

(3)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非商业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牟取商业利益,从而误导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三、处理程序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保证程序公平,使各方当事人都有平等和充分的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二是具有国际性,将不同的法律传统融于一炉,能够为各方所理解和接受,容易被所有的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统一遵照执行。

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定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争议裁决者的选任、投诉与答辩、通信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公布、救济措施等环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第一个被ICANN指定的“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补充规则》,对争议处理程序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与争议裁决者

ICANN在1999年10月公布《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实施细则》之后不久,又公布了其选任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标准。ICANN表示,将从所有申请成为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机构当中,根据申请机构的能力和背景、机构裁决者的水平以及机构在线处理争议的硬件设施等标准,选任执行新程序的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

从1999年至2001年的3年时间内,ICANN先后指定5家机构担任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这5家机构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自1999年12月1日开始运行)、(美国)全国仲裁论坛(自1999年12月23日开始运行)、eResolution(自2000年1月1日开始运行,但于2001年底停止运行)、CPR争议处理研究所(自2000年5月22日开始运行)以及亚洲域名争议处理中心。亚洲域名争议处理中心(ADNDRC)是ICANN在2001年12月3日指定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唯一的争议处理服务提供机构。ADNDRC已于2002年2月28日开始运行。

投诉人只能从ICANN选任的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中选择其一进行投诉。受理投诉的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将主持程序的运作,并解决争议。

被ICANN指定的提供争议处理服务的机构应当保持一定数量的裁决者,并公布裁决者姓名和资历。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将根据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选择以及案件具体情况,任命裁决者。裁决组织的构成分为1人独任制和3人小组制。

裁决者应当保持中立和独立。如果裁决者发现存在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应当在接受任命之前报告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如果裁决者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发现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也应当立即报告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在上述情形下,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有权任命替代裁决者。

裁决者的职权包括:(1)按照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实施细则》裁决案件;(2)保证各方当事人受到平等的待遇,让每个当事人都有公平的陈述机会;(3)保证遵守时限,迅速地处理案件;(4)认定证据的证明力;(5)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将多个域名争议合并审理。

(二)投诉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权向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投诉,启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投诉书应当采用打印形式和电子形式,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将投诉提交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裁决的请求;

(2)提供投诉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3)指定一种向投诉人送达文件的通讯方式;

(4)说明是选择独任制还是3人小组制来裁决争议;

(5)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注册人)的名称和所知的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包括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使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足以将投诉文件送达被投诉人;

(6)指明作为投诉客体的域名;

(7)指明在投诉时被投诉的域名注册组织;

(8)指明所据以投诉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商标的方式;

(9)说明其投诉的争议符合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的上述3个条件;[5]

(10)说明寻求的救济措施;

(11)说明已经开始或结束的有关域名争议的其他法律程序;

(12)声明如果被投诉人对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所作的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投诉人将接受的管辖法院(一般是指域名注册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域名注册人所在地的法院);

(13)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投诉可以针对同一个域名注册人的多个域名。但投诉人应当保证其指控仅针对域名注册人,不针对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组织以及ICANN。由于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所以投诉无时效限制。

(三)答辩

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投诉书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的,应当送达给被投诉人。投诉书送达之日为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开始之日。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程序开始的日期通知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

被投诉人应当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采用打印形式和电子形式的答辩书。答辩书的内容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投诉书的格式要求之外,应主要对投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辩解,并说明其保留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理由。[6]如果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间不提交答辩,裁决者将根据投诉的内容对争议做出裁决。

(四)通信方式

由于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是一种全球性的程序,当事人处于世界各国,有关通知、文件的提交和送达都必须借助通讯手段,因此通讯方式的选择和确认在这种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分别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说明其希望采用的通讯方法(邮寄、传真还是电子邮件)。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不论采用何种通讯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件,都必须保留文件送达的证明,包括传真的发送确认报告、邮寄收据以及发送电子邮件的记录。文件送达证明上记载的日期被认定为送达的日期,作为程序期间的起算日期。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知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

任何文件的发送者都有义务保留发送的证明。对于文件发送的事实或时间有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查询文件发送的证明。如果一方当事人收到文件无法被发送的通知,应当立即通知裁决者,由裁决者决定在以后的处理程序中如何通讯联系。

(五)审理程序

“WIPO最终报告”曾建议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借助互联网完成对争议的审理和裁决。ICANN采纳了这一建议,在选任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时充分考虑申请机构有无在线处理争议的能力。如果不采用在线方式处理争议,让天南地北的当事人齐聚一堂,那么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廉价、高效的优势就丧失殆尽了。而且域名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都有能力通过网络参加争议处理程序。在网络审理程序中,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网络通讯的安全。争议当事人借助网络提交文件,交换信息。裁决者也通过网络通知当事人,送达文件。

根据ICANN的规定,争议裁决一般采取“书面审”,即裁决者通过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进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裁决者也可以开庭审理,例如利用远程会议、可视会议或万维网会议等技术手段组织“虚拟开庭”,借助视听设施在网上组织当事人陈述观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由终端数据库将把所有审理过程记录下来。

“合并审理”是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其突出的优点。处理域名争议的难处在于:对一个商标稍加变动就能够形成一系列域名,因此围绕一个知名商标可能存在着多个恶意注册的域名。例如英特尔公司的商标“INTEL”就可能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域名“INTLE”、“INTTEL”等。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商标权人为了保护其商标权只能逐一起诉。然而,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同一域名注册人在任何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多个域名都属于侵犯同一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恶意注册行为,多个域名引发的争议可以被合并审理。在程序开始之后,商标权人或域名注册人均可申请合并审理,并由第一组被任命的裁决者一并审理。

(六)裁决

裁决者应当根据ICANN制订的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和原则对争议做出裁决。在正常情况下,裁决者应当在被任命后14日内将做出的裁决交给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如果裁决者是3人小组制,那么裁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者制作的裁决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裁决的理由、日期以及裁决者的姓名。

如果裁决者在审查投诉书之后发现投诉的争议不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如果裁决者发现投诉是出于反向域名抢注或者骚扰域名注册人的恶意,也应当在裁决书中声明投诉属于恶意,构成对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滥用。

如果在裁决之前,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裁决者应当终止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如果在裁决之前,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因某种情况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进行,裁决者也应当终止该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在裁决者限定的期间内提出正当理由反对终止程序的除外。

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日内,应当将裁决书全文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应当立即将执行裁决的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和ICANN。

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供公众访问的网站上公布裁决书的全文和执行裁决的日期,除非裁决者决定只公布裁决书的部分内容。但是,为了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形成一系列的判例使裁决更具有可预见性,在投诉人恶意投诉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滥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裁决应当被全文公布。

(七)救济措施

裁决者给予域名争议投诉的救济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转移给投诉人。域名注册组织在收到有关裁决之后,应当立即按照裁决的要求取消或转移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

(八)保全措施

在域名争议正被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审理期间或者在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另一域名注册组织。域名注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该域名。

四、与诉讼、仲裁、调解的关系

如果域名注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域名争议没有被提交给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那么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

在有关域名争议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域名注册人不得再将注册的域名转让给其他人,除非受让人以书面方式表示接受法院或仲裁庭裁决的约束。域名注册人违反上述要求的,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有关域名的转让。此外,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虽然域名注册人不得再将注册的域名转让给其他人,但可以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其他域名注册组织,但其原来的域名注册仍然是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标的。[7]

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开始之前或者结束之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都可以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如果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裁决者裁决被投诉的域名注册应当被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组织将在收到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之后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了其已经向对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例如起诉书副本或者法院立案的证据),域名注册组织将不执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裁决。直到域名注册组织得到证据证实当事人已经解决了争议或者域名注册人的起诉已经被驳回或撤回,或者收到法院驳回域名注册人起诉或者认定域名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决,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如果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提起有关域名争议的诉讼,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裁决者有权决定是否中止、终结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或者继续做出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中提起了有关域名争议的诉讼,应当立即通知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裁决者和争议处理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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