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未来发展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未来发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未来发展互联网是一个发展非常迅速的领域,域名系统也不例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征集意见,着手研究修订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可能性。目前,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审理和裁决都使用英语,这给非英语的投诉人、被投诉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三节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未来发展

互联网是一个发展非常迅速的领域,域名系统也不例外。随着域名系统的发展,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也面临发展和完善。

一、域名系统的发展

从全球范围看,域名系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用顶级域名的增加

2000年11月ICANN在“.com”、“.net”、“.org”等原有通用顶级域名之外又增加了7个新的顶级域名,即“.aero”(用于航空工业)、“.biz”(用于商业)、“.coop”(用于合作商业组织)、“.info”(不限定使用范围)、“.museum”(用于博物馆)、“.name”(用于个人域名注册)、“.pro”(用于会计师、律师和医生)。

(二)非英文域名的试注册

域名系统一直使用英文的拉丁字母。全球不懂英文的广大网络用户为了更方便地使用互联网,一直呼吁采用本语种的非英文域名。为此,许多通用顶级域名或者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组织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非英文域名使用的语言包括中文、日文、韩文、阿拉伯文、希伯来文,等等。

(三)国家顶级域名之下开放二级域名的注册

有的国家顶级域名之下可以直接注册二级域名,例如德国国家顶级域名DE之下可以直接注册“volkswagen.de”。但是,还有许多国家顶级域名之下是属性域名(例如“.co.jp”)或地区域名(例如“.chiyoda.tokyo.jp”),域名注册人只能申请注册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域名(例如“fujitsu.co.jp”)。为使注册域名更加简明,已经有多个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组织开放了二级域名,允许域名注册人直接在国家顶级域名之下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例如“fujitsu.jp”)。

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完善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适用范围的扩大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仅适用于恶意域名注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形,侵害他人商号权、姓名权、地理名称权的恶意域名注册暂且不能适用这一程序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征集意见,着手研究修订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可能性。2001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第二份关于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报告——《互联网域名系统中的权利识别与名称使用》。该报告建议将该程序扩大到商号权、姓名权、地理名称权之外,还建议建立其他争议处理机制,以解决国际组织名称及通用域名与域名冲突的问题。[8]

(二)处理域名争议使用的语言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即便能够“统一”程序,也统一不了来自各国的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语言。目前,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审理和裁决都使用英语,这给非英语的投诉人、被投诉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本来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廉价、高效,但是由于当事人需要聘请翻译,将所有文件翻译成英文,使这一优势大打折扣。因此,有人主张,当投诉人、被投诉人语言不同时,应以域名注册合同使用语言作为争议处理程序使用的语言。许多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组织坚持采用本国化的争议处理程序,语言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非英语域名注册的出现,更进一步说明了争议处理程序本地化的必要性。如果裁决者只懂英文,根本无从裁决有关非英文域名的争议(例如无法判断非英文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2001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处理了第一起日文域名争议,还有数起中文域名争议等待裁决。非英文的语言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争议处理机构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总之,域名系统已经在预防和解决域名争议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这些努力与法律体系的有关发展、演变相互呼应,不断促进域名系统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配合,推动双方的共同发展。

【注释】

[1]See Paul E.Geller,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134(2000).

[2]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Names and Addresses: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148-151(April 30,1999).

[3]See Stephen Fraser,The Copyright Battle:Emerging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Roadblocks on the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XV Journal of Computer&Information Law 801-805(1997).

[4]See Thomas C.Vinje,A Brave New World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s:Will There Still be Room for Copyright?8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436-437(1996).

[5]根据ICANN制定、1999年颁布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统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适用于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域名争议:(1)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2)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3)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6]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1999年颁布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程序要求补充规则》规定,答辩书辩解部分内容的长度不得超过5000字。

[7]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229-244(1999).

[8]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The Recognition of Rights andthe Use of Names in the Internet Domain Name System(September 200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