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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销售行为地属于管辖联结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某电视总公司选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广州市某影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3 公证的销售行为地属于管辖联结点——广州市某影视有限公司与某电视总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某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被告(上诉人):广州市某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被告: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原告某电视总公司选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4]

被告广州市某影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60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北京市不是侵权行为地,原审第一、第二被告的住所地也不在北京,被上诉人在北京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而北京市西城区处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被上诉人某电视总公司选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州市某影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5]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某电视剧DVD是由原审被告某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复制生产,上诉人广州市某影视有限公司总经销,原审被告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实施销售行为。被上诉人某电视总公司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通过电子商务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某电视剧DVD一套,同日,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由北京某快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交付所购商品。

所以,本案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而北京市西城区处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被上诉人某电视总公司选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裁定是正确的。

法条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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