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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销售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该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并负责安装,其中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费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产生了争议。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销售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到底是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全部缴纳增值税,或者是分别就营业税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和销售货物收入缴纳增值税,实务中税企双方经常会存在有不同的看法,给纳税人的纳税管理带来一定风险。

【案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单位进行所得税汇缴复审时发现,该单位签订的合同注明的是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并负责安装,而在开票缴纳税款时,全部开具国税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未将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费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该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并负责安装,其中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费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产生了争议。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该单位没有将门窗制作销售额和安装费分别核算,应该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出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照相应的税种缴税。

因此,该单位从事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并负责安装,应将铝合金门窗的制作销售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将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费部分计算缴纳营业税。

首先,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一道税收,要么缴纳营业税,要么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有着同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形的,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两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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