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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或主营试点改革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②除上述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或主营试点改革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②除上述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8-10】天津向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系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为昌盛房地产公司的新楼盘进行了地形勘探勘察工作,同时提供了相应的施工服务,勘察工作收费7万元,施工服务收费3.6万元,请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由于该公司主营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因此,在此次新楼盘地形勘探勘察工作中提供的施工服务,不再另行征收营业税,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则应交增值税=(70000+36000)÷(1+6%)×6%=6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37.74

其他业务收入               33962.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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