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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一规定实际是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募捐及其他的彩票发售活动的适用。

第八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类型主要有:

(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④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1)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

(2)地方封锁。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2)亏本销售行为。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有: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

通过以物抵债;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

采用其他方式。

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是以尽快回笼资金或者由于商品本身特点决定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强行搭售行为。搭售可分为公开搭售和隐蔽搭售形式。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 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四)商业侵权行为

(1)侵权商业秘密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

(五)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三、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通常是指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四、如何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增加市场份额,但是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利诱的促销手段,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 000元。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和抽奖式两种形式。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一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本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1)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有奖销售。“谎称有奖”就是包括根本没有奖说成有奖等。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首先了解什么是“质次价高”。质次价高的商品就是质量和价格不相符的商品,劣质商品。如何认定“质次价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认定”。

(3)巨奖销售行为。

巨奖销售就是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巨奖销售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最高奖的金额是指在一项有奖销售活动中所设的最高一个档次的奖品的金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和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这一规定实际是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募捐及其他的彩票发售活动的适用。但是,如果彩票发售活动与其他商品销售相混淆的,影响商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就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

此外,有些违法的有奖销售活动已经过公正部门公正的,不影响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只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公正部门公正都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制止和查处。

五、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几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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