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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表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民事诉讼代表人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在代表人诉讼过程中,法院负责监督,及时制止代表人侵害被代表人利益的行为。3.确定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

第二节 民事诉讼代表人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概念辨析】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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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民事诉讼代表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共同诉讼人。

(二)诉讼代表人应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在代表人诉讼过程中,法院负责监督,及时制止代表人侵害被代表人利益的行为。

(三)诉讼代表人一般应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代表人在代表人诉讼中,不仅维护个人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其他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正确理智地实施诉讼行为,是保障其他当事人接受裁判的重要因素。

总之,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代表人才能成为代表人诉讼的正当代表人。判断代表人是否正当,应由法院依职权决定。代表人不符合代表人的条件,法院有权要求更换代表人,被代表人拒绝更换,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代表人的选任程序

(一)代表人选任的意义。我国代表人诉讼是依任意诉讼担当做为理论基础,代表人行使他人诉讼权利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被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选任程序就是通过选任代表人的过程,将诉讼实施权授予代表人。选任的形式主要有:①全体“当事人”推选B;②部分“当事人”推选;③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④法院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选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的选任,主要通过全体或部分“当事人”的推选,“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下,可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与代表人组成共同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在人数不是很多的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成员未推选出代表人,原则上也可以直接参与诉讼。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选任。依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代表人可依顺序采用三种方式产生:当事人推选——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商定——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需经过三个阶段:1.发布公告。通过公告的方式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不少于三十日。2.登记。在公告期间内,认为自己拥有权利的人,向发布公告的管辖法院进行登记,证明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以便法院确定权利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登记的行为具有两种法律效果:一是获得推选诉讼代表人或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二是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决对已经登记的权利人有拘束力,即权利人除了享有判决所规定的权利外,不得再向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对于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不再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3.确定诉讼代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推选的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起诉和登记的权利人共同商定诉讼代表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诉讼代表人。

四、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扮演两种角色,因而居于特殊的双重地位:一方面,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另一方面,他又代表着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成为维护一方利益的代表者,作为当事人,他理应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标利,它包括实体处分权。但作为代表人,其行为必须符合被代表人的利益,为了防止诉讼代表人和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时特别限制代表人的实体权利。

五、裁判的效力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言,对诉讼代表人及其代表的在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有效;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而言,其执行效力只能直接及于本案当事人(包括起诉的当事人、登记的当事人及其相对方当事人)。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他们只有预决的效力。因此,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裁定。如果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基于对诉讼经济的考虑,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需对案件另行作出判决、裁定,更不能作出与原判决、裁定相抵触的判决、裁定。

【考研真题】

一、简述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各自的特征及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原、被告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在审判实践中,怎样将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分别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区别开?

三、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弊端及其改进。

【案例讨论1】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

【基本案情】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1999年,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无效,2000年12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殡仪馆赔偿陈甲1500元,陈甲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

【问题】

(1)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如果应当通知,陈某的近亲属们的诉讼地位如何?

(3)假设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可否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

(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否正确?

【司考真题】

3.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48)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4.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48)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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