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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市法院指导案例评选情况新闻发布稿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年度全市法院指导案例评选情况新闻发布稿_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0年度全市法院指导案例评选情况新闻发布稿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磊2011年1月12日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上午好!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2010年12月21日,省高院作出《关于将昆明中院2010年度评出的优秀案例作为指导案例请示的答复》,同意我院将评出的11篇优秀案例作为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案例。

2010年度全市法院指导案例评选情况新闻发布稿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磊

2011年1月12日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上午好!下面我就昆明中院2010年度指导案例评选情况及评选结果向大家作简要通报和介绍。

一、指导案例评选的基本情况

根据《昆明中院2010年度指导案例暨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方案》,昆明中院专门组成评选领导小组,通过四个阶段多轮评选,经评选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并报中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最后从全市法院报送的97篇参选案例中评选出指导案例11篇,其中刑事4篇,民事7篇;中院8篇,基层法院3篇。

为确保评选结果公开、公正、透明、权威,本次评选仍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采用内外结合、交叉评选、多轮评定等方式,分四个阶段对参评案例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在总结过去评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评选方式,拓宽评委范围,确定由审委会委员及部分资深法官担任内部评委,同时聘请省法院资深法官、市人大有关专家、大学法学教授和部分知名律师作为特邀评委共同参与评选。由于评选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组织有序,整个评选程序做到了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注重质量,所评出的指导案例既体现出我市法院法官法治理念的更新和创造性司法的能力,也是目前两级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集中展示。

为确保评选出的案例质量高,充分体现典型性和指导性,本次评选活动严格按照以下评选标准进行:一是在案件类型上要求属首案、新类型案件或社会关注、影响大、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二是在案件审理上要求程序合法,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实行繁简分流,实体处理能准确把握相关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三是在案件审理效果上要求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在办案指导思想、证据运用、审判和调解技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所属领域具有积极影响。四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要求有所发展、创新和突破。五是在法律文书制作上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认定事实清楚,归纳争议焦点准确,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2010年12月21日,省高院作出《关于将昆明中院2010年度评出的优秀案例作为指导案例请示的答复》,同意我院将评出的11篇优秀案例作为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案例。

二、11篇指导案例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本次评选出来的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新类型案件较多,有的案例属首案,适用法律难度较大,指导性较强,在法学理论上有所突破。如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企业强制清算案、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案等案件。二是大案要案较为典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在案件所属领域有积极影响。如云南绿色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刘跃单位行贿案,廖康、陆卫平贪污案。三是案例指导性较强,在办案指导思想、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两个效果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这些案件的成功审结,主要体现出以下审理亮点:一是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公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法律适用上敢于大胆创新和突破,对相关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较为到位,不少案件体现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创造性司法的能力。三是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争议焦点归纳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说理透彻充分,裁判公正。四是案件审理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积极影响。综合本次评选情况及评选结果,由于所选择的参评案例来源于昆明市两级法院,范围较广,类型各异,典型性和指导性较强,将这些案例确定为指导案例,可对昆明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规范、指导、示范作用,促使对案件的审判更加符合法理、事理、情理,更加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三、入选指导案例的评选理由及审理亮点

(一)刑事案例4篇(市中院3篇,基层法院1篇)

1.被告单位云南绿色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人刘跃单位行贿案(市中院刑二庭)

[裁判要旨]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是看该行贿行为代表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所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单位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

评选理由:本案系“云铜”职务犯罪系列案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审理的亮点:合议庭基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法理分析,对被告人刘跃行贿邹韶禄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识,找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不同点,最终对被告人刘跃以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本案对单位行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2.被告人彭世飞故意杀人绑架案(市中院刑一庭)

[裁判要旨]审判机关对公诉指控的罪名有疑义的,经过对具体案情和相类似罪名的仔细甄别,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指控罪名予以更改,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准确的定罪量刑。

评选理由:本案系较为特别的绑架案,适用法律有一定难度。审理的亮点:审判人员准确把握了相关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进行数罪并罚,将检察院对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变更为绑架罪,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在法律适用上有一定指导意义,对法学理论研究也有所启发。

3.被告人廖康、陆卫平贪污案(市中院刑二庭)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尽管事前没有明确的通谋,事中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但通过默契的行动积极予以配合,仍然应当认定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而共同构成贪污罪。

评选理由:本案属于社会关注影响较大、适用法律有一定难度的典型案例。审理的亮点:合议庭通过运用共同犯罪刑法原理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事前无通谋、事中无联络“内外勾结”贪污犯罪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详尽的法理分析和探索,对共犯和牵连犯、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作出准确认定,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法律精神把握较好,体现了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被告人朱兴能故意伤害案(呈贡县法院)

[裁判要旨]因激情、愤恨导致的突发、偶发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以故意伤害性质进行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选理由:本案系对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伤害(致死)进行了准确区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审理的亮点: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精神,充分运用证据,结合刑法有关规定,从案件的起因,伤害的部位,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方面正确区分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两者的界限。

(二)民事案例7篇(市中院5篇,基层法院2篇)

1.昆明荣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诉昆明雄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及不正当竞争案(市中院知识产权庭)

[裁判要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获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注册商品经销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诉权,可以成为商标权益的诉权人。

评选理由:本案系准确区分商标权意义上的诉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诉权的典型案例。审理的亮点:合议庭正确把握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准确界定两种诉权的构成要件,对本案的权利主体及维权的适用法律作出了准确判断,对假冒商品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事实认定的方法和思路,反映了法官较为深厚的理论积累和准确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大的参考、指导意义,对销售正牌商品的守法经营者面对假冒商品的恶性冲击正确维护权利起到了示范作用,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追艺诉云南快乐天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市中院知识产权庭)

[裁判要旨]判断单反相机拍摄的风光摄影作品是否侵权,应当以其拍摄所需的物质装备、时空条件和拍摄者的经验水平及艺术把握能力为标准;对于商业目的和公益性质混同侵权行为的判别和责任承担,应贯彻综合判断和利益平衡原则。

评选理由:本案系摄影作品侵权判定和对混同侵权责任承担综合评判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审理的亮点:(1)合议庭从风光摄影作品拍摄主客观要件出发,全面分析原告作品所具有的艺术价值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内容,在厘清该类作品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作出准确认定。(2)是对于侵权行为同时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项下的多个权利,侵权方式存在商业目的的公益内容的混同性质时,从著作权利的本质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实现作品艺术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进行利益平衡和综合考量,既对原告的利益损失予以补偿,又避免耗费公共资源,体现了法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适度的较好把握。

3.杨利上诉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市中院民四庭)

[裁判要旨]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在不适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在具体分析各个侵权人的过错责任后按份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选理由:本案系请求权竞合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作出选择的典型案件。审理的亮点:(1)对多因一果无意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论述及责任划分清楚合理,为其后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所认可。(2)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论证说理充分,对物业管理的完善和业主权利的维护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3)本案二审遵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释明权行使得当,既不影响法院的中立性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也能使原告准确掌握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和后果,并作出相应选择。

4.昆明迪龙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市中院民五庭)

[裁判要旨]被申请清算的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和被申请人人员等下落不明,经向股东等直接责任人释明后均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给清算组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评选理由:本案系《公司法》修订后昆明中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的首案,对于清算案件的审理、清算程序运作有较大参考作用。审理的亮点:对申请人撤回清算申请法院不应准许的认定为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座谈会纪要所认可,对造成不能清算的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认定较为清楚。本案的审理为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诉云南亚绿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市中院民四庭)

[裁判要旨]准确厘清和界定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审理厂商银一体化经营模式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

评选理由:本案系涉及新型厂商银一体化经营模式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审理的亮点:合议庭围绕当事人采用厂商银一体化经营模式涉及的商品买卖、金融借款、保证、质押、监管等多种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各个法律关系之间的连接点及其相互制约的关系,清晰阐述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准确认定各个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运用证据和法律论证充分,体现了审判法官法律思维的严密性和较高的审判技巧,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6.周瑛等四人诉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电化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寻甸县法院)

[裁判要旨]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对环境污染加害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不影响其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但应考虑多种原因力在侵权责任中的划分比例来确定赔偿份额。

评选理由:本案系日益多发的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对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较大意义。审理的亮点:合议庭准确把握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两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客观分析评判了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的作用,对共同致害的连带责任与本案分案处理的责任承担作出判定,正确认定污染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实现案结事了,较好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杨巧诉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晋宁分局、晋宁县林业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安宁市法院)

[裁判要旨]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公民认为其侵犯了自己名誉权的,可以成为名誉权侵权诉讼的被告。

评选理由:本案系原告认为公安机关向社会通报的火灾有关情况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审理的亮点:(1)法院基于被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将火灾的情况向社会予以通报这一职务行为并不是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认定本案属民事诉讼,从而确认行政机关可以成为民事侵权诉讼的适格被告和侵权责任人,保证了公民通过诉讼维权的途径。(2)围绕名誉侵权纠纷的四个构成要件,通过对事实的调查以及法理的研究,对本案中是否具备这四个要件进行了充分阐述,正确认定被告行为是否违法、原告是否有损害等事实,并明确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所涉诉权、管辖、证据等重要问题进行仔细解读,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发展。(3)本案的审判既有利于政务公开,又是对名誉权人的人格尊严的充分维护,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对公权力的猜疑,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位朋友,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昆明中院至今已连续八年坚持组织开展指导案例评选活动,八年来,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市两级法院的积极参与下,先后评选出了121篇指导案例,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经省法院审查同意,批准将其作为昆明法院辖区内的指导案例。今后,昆明中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指导案例评选活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中的指导作用,鼓励法官重视对审判经验的总结,不断提高注重法律适用、证据运用、法律推理、文书制作等职业技能水平,使之真正成为昆明法院增强法官审判能力、规范审判工作、指导审判实践、提高审判质量的一项长效机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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