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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是否刑事优先的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甲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已经发现王某某因其他案件被乙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公安局应将案件移送乙市公安局一并侦查。并且在本案的审理中,甲市公安局已经明确函告通知法院对王某某案件的侦查和法院审理的案件无关,故本案不存在刑事优先问题,也不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钢管租赁站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关于本案是否刑事优先的问题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嫌诈骗,法院处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中往往建筑公司会以公章系伪造和项目负责人利用工程施工进行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法院移送案件。一般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确实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如果犯罪情节和经济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属于职务犯罪,应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审理;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伪造公章和介绍信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过错的,认定合同无效,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A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合同的经办人王某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进行侦查,但是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和交付租赁物后原告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租赁物转归被告A建筑公司占有,既然A建筑公司在报案时称王某某系节能工地的承包人和C工程工地的实际承包人,从交易的表征看王某某、郦某某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A建筑公司承担,即使钢管、扣件在实际的使用和转运过程中被王某某、郦某某出售也属于A建筑公司的管理问题,如果王某某、郦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属职务犯罪,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另,甲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已经发现王某某因其他案件被乙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公安局应将案件移送乙市公安局一并侦查。并且在本案的审理中,甲市公安局已经明确函告通知法院对王某某案件的侦查和法院审理的案件无关,故本案不存在刑事优先问题,也不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钢管租赁站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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