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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介公司多次协商索要违约金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马大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马大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因马大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马大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2.5%的违约金”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

  2009年6月,马大姐看中了一套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子,遂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总价款为200万元,还在该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等内容。其中的付款方式为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房,房主必须给予配合。另约定:因马大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马大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2.5%的违约金。当日马大姐向中介公司交付了10万元定金,但当马大姐在与房主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谈判时,房主不同意马大姐采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付款,认为放款速度太慢,双方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签成。中介公司多次协商索要违约金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马大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马大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因马大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马大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2.5%的违约金”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426条只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才能收取报酬的规定,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遂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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