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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约束建筑公司的问题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地施工中同一材料员会以公司的名义和数个供应单位发生买卖关系,这样其行为就进一步确定下来。参照上述规定,合同也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更何况本案中合同已经加盖了技术专用章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在本案中,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A建筑公司为合同的主体,A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约束A建筑公司的问题

首先,虽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抬头并没有A建筑公司的名称,但是在合同承租方处加盖了“A建筑公司某某厂房技术资料专用章”,虽然技术专用章在意思表达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不如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那么明确,但是也会对签约一方产生约束力,往往在签订合同时不但加盖了技术专用章而且有公司相关人员在合同上签字,只要技术专用章是真实的,人员的身份就得到印证,而合同一般涉及的材料均是施工中要使用的建筑周转材料或建筑消耗材料,这些人员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工地施工中同一材料员会以公司的名义和数个供应单位发生买卖关系,这样其行为就进一步确定下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单位就要承担责任。其次,在双方的交易中单位一般会支付部分的款项,不管单位支付这部分款项的初衷是项目部还是材料供应商,但是对外来讲对方单位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参照上述规定,合同也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更何况本案中合同已经加盖了技术专用章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三,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惯例和建筑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会在每个项目上组建管理班组并进行公示,涉及材料采购的人员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材料员、施工员及各班组的负责人,在实际的施工中有些建筑公司将工程进行了转包、分包,但是对于与建筑公司交易的材料供应商来说并不知晓上述情况,他们在和建筑公司交易时更注重上述人员的身份,从表象来看上述人员系项目部管理人员或班组的负责人,材料供应商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可以代表公司,即构成表见代理。最后,有些建筑公司在成立项目部时一般会刻制项目部公章和技术专用章或资料专用章,在特殊情况下项目部的实际承包人或负责人会未经公司同意刻制上述印章,并且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广为使用,在发生诉讼时建筑施工企业会以自己没有刻制或授权刻制上述印章或印章由项目部人员私刻进行抗辩,但是从交易对象角度看,他们并不清楚印章系由谁刻制及如何刻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印章真伪及是否由施工企业授权刻制往往无法查清,但只要签字人员系施工人员或受建筑公司指派,法院最终会认定合同有效,并要求建筑公司履行合同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A建筑公司为合同的主体,A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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