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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全球性国际组织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有关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来,互联网内容一直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世界各国都开始认为需要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怎样区分网上的合法内容和非法内容?

一、有关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全球性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近年来,互联网内容一直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世界各国都开始认为需要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怎样区分网上的合法内容和非法内容?为了创建一个自由、健康、发达的信息社会,UNESCO一直都在为达成有关“可接受”或“受欢迎”互联网内容问题的广泛一致而努力。UNESCO曾命令澳大利亚广播局ABA对世界各国处理网上非法和有害内容的提议进行过一项可行性研究。而对于各国公认的非法和有害内容——色情内容,UNESCO已经有所行动。在著名的“教堂行动”[29]次日,联合国当局即宣布,UNESCO将与警方、童妓问题专家、反儿童色情组织进行探讨,加强跨国合作,以扫荡网上的儿童色情。1999年6月,UNESCO还在美国成立了打击儿童色情的组织“危险中的无辜者”(Innocence in Danger),教家长如何监测孩子在网络上的活动,并提供过滤软件及其他工具,同时也教孩子如何安全上网,该组织的实际执行单位是“网络天使”。[30]

1998年9月、2000年10月和11月,UNESCO分别召开了三届以“赛博空间的伦理、法律和社会挑战”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在2000年10月25—27日举行的第二届亚太地区会议(北京)上,与会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其中包括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的建议。有代表提出“成员国应该努力达成国际一致,并就确定可接受或受欢迎的互联网内容的不同方法展开调查”。UNESCO接受了这条建议,于2001年10—12月期间,在亚太地区开展了调查。[31]

互联网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壮大,已演变为重要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公众的利益,涉及众多公共政策,如应对和打击垃圾邮件、网络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以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等问题,引起了联合国的极大重视。联合国大会甚至因此在2000年通过了一项打击滥用信息技术的犯罪的决议。[32]因此,作为联合国机构之一的UNESCO并未止步于对可接受或受欢迎互联网内容的调查,在联合国的协调下和国际电信联盟等其他国际组织的配合下,UNESCO主持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互联网治理方案研讨工作。

根据联合国大会2001年12月21日通过的举行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WSIS)的决议,[33]UNESCO和国际电信联盟共同承办了该峰会,分为日内瓦阶段和突尼斯阶段两个阶段进行。在2003年12月10—12日的日内瓦阶段会议上,峰会通过了《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和《行动计划》(Plan for Actions)两份文件,宣告要建立一个知识共享的全民信息社会,并达成了一些原则性共识:互联网治理包括技术和公共政策等问题,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均应参与治理;互联网治理过程应是开放和包容的,是多边的、透明的、民主的;与互联网治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是各成员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成员国政府有权和有责任对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事宜进行管理。但对于包括互联网治理的具体定义、互联网治理中公共政策的范畴、互联网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及角色等实质性问题,日内瓦阶段会议并未达成一致认识。

在互联网内容的调整方面,两份文件都特别提到信息社会的道德内涵问题,提出信息社会的所有参与者均应推进公共利益、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和预防措施,防止信息通信技术的滥用,如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等动机而从事的非法活动和其他活动,以及相关偏执行为、仇恨、暴力和包括恋童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在内的各种虐待儿童的行为和贩卖及剥削人口,还提请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学术界,继续对信息通信技术的道德内涵进行研究。

我国作为国际上的互联网大国之一,派代表参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共同主办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参与了构建信息社会的讨论,在峰会期间提交了有价值的重要意见。在日内瓦会议阶段,我国提出应以广义的观点来看待互联网治理问题,它不仅包括地址域名、根服务器等互联网资源的管理,而且涉及垃圾邮件、知识产权、不良信息管理等诸多公共政策问题,因此需要各国政府的介入;互联网治理应纳入联合国框架,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日内瓦阶段会议之后,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根据会议授权设立了一个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WGIG),委托其在2005年峰会第二阶段突尼斯会议召开之前就因特网的治理开展调查研究,并视情况提出行动建议。其研究内容包括界定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互联网治理中公共政策的范畴和内涵,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和民间团体等)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责任和作用。在WGIG向突尼斯阶段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有四类互联网国际治理所涉及的公共政策问题,其中第二类即有关互联网使用的问题,包括垃圾邮件、网络安全以及网络犯罪,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法律调整,但报告认为这类问题所需全球合作的性质尚不明确。对于网络犯罪,仍缺乏有效的工具和机制,供各国用于防止和起诉在其他管辖区域利用可能位于本国境内或境外的技术手段实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犯罪行为。

在2005年11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上,峰会又通过了两份文件《突尼斯承诺》和《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呼吁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齐心协力,落实日内瓦《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所做的承诺,认为应当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必要的政策、法律和管理框架。在互联网内容调整方面,《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强调了下列事项:

1.惩治网络犯罪的重要意义,包括惩治在一个司法辖区实施、但对另一辖区产生影响的网络犯罪,并提出,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运用实用而高效的工具和机制,着力促进网络犯罪执法部门间的国际合作,呼吁各国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查处网络犯罪的立法,并注意现有的法律框架。

2.所采取的旨在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打击网络犯罪和反垃圾邮件的措施,必须保护和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日内瓦《原则宣言》相关部分中有关隐私和言论自由的规定。

3.所有利益相关方应以通过立法、实施合作框架、交流最佳做法的方式,工商企业和用户亦应采取自律和技术措施,确保隐私权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和数据受到保护。

4.要求制定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同时在必要时建立执法机制,以保护在线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权利,还要求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按照适用的国家法律,一视同仁地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并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在峰会的两阶段会议结束之后,UNESCO仍担负着协调落实《行动计划》的艰巨任务,或单独进行,或与其他伙伴组织一道。互联网管理仍将是UNESCO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在互联网治理方面,UNESCO将主要关注伦理范畴、互联网开发环境以及能力建设中多语言主义的融入领域的问题。

2006年11月,根据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决定,联合国设立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IGF),作为开放式论坛讨论互联网治理的相关问题,已分别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召开了三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为关于互联网治理的开放性、安全性、多样性和便于使用,为了弥合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从2007年开始,会议还增加了关键互联网资源的管理议题。在IGF的这些议题之中,涉及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主要就是安全性议题。在安全性议题之下,2006年会议主要讨论了通过协作保护用户不遭受垃圾邮件、网上仿冒和病毒侵扰以及保护用户隐私的问题;[34]2007年会议讨论了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极端主义等问题,并对与互联网使用有关的儿童保护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35]2008年会议讨论了促进网络安全和信任的问题,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分为“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的维度”和“加强安全、隐私保护与开放性”两个小组进行。在第一个小组讨论中,与会者分析,针对网络犯罪的执法难点在于管辖权的确定、犯罪的跨界性和一般性立法对新信息技术的失灵,达成共识认为,应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各利益相关方有必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个层面上加强合作与协调。在第二个小组讨论中,与会者界定安全、隐私和开放性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既有冲突又相互补足,在一些国际组织宣言和文件的基础上,讨论了妇女人权保护和儿童保护的问题。[36]

在互联网治理论坛活动中,我国也是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在向论坛提交的关于会议方案草案的意见中,我国主要坚持这样几点立场:支持多种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原则,强调各利益相关方以平等地位参与会议的重要性;强调应按照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所给予互联网治理论坛的任务,注重解决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讨论公共政策问题时应充分反映“互联网治理的多边、民主和透明原则”;认为互联网治理论坛应该超越所谓的“清谈场所”,论坛的年度会议应该产生一些具体和切合实际的成果。

(二)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

ITU是联合国负责国际电信事务的专门机构,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组织。其前身为根据1865年签订的《国际电报公约》而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7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马德里开会,决定把《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无线电公约》合并为《国际电信公约》,并将国际电报联盟改名为国际电信联盟。1934年1月1日新公约生效,该联盟正式成立。1947年,ITU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ITU在全球相关范畴内,进行多项重要工作,包括为电信界举办世界性的活动、管理无线电频谱、开发电信技术的全球标准,以及设定现时和日后通信网络的模式。

在与UNESCO共同举办WSIS的过程中,ITU承担了会议筹备与组织工作,对日内瓦阶段和突尼斯阶段会议成果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不仅如此,在WSIS《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后续工作中,ITU承担了多项重要任务,多数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技术方面问题,例如公共管理部门以及多方合作伙伴在推动信息和传播技术促发展方面的作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获取信息和知识、能力建设、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弥合数字鸿沟等,少数与互联网管理的公共政策问题有关联,例如增强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安全性、环境建设。这些任务与ITU之间的关联程度,在ITU理事会于2005年7月通过的第1244号决议中有所界定。在《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中,ITU在与其关联程度最高的领域,承担着协调者任务,在与其关联程度较高的领域,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一起发挥着协调作用,在与其关联程度一般的领域,仅作为利益相关方配合其他国际组织的行动。

在参与互联网治理论坛的活动中,ITU代表于2008年会议上做了《全球网络安全日程》的发言,表明其已设立了一个由100多名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高级专家组,将其工作分为五个方面进行:法律措施、技术与程度措施、组织结构、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OECD在互联网内容管理领域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997年,该组织应法国和比利时政府的请求,对各国管理方法、私人部门做法和其他国际组织在该领域的努力进行了调查,发布了一份《关于互联网内容控制方法的报告》,对解决互联网内容问题的方法作出了非常全面的概括。该报告认为,政府在制定该领域政策的过程中一般应考虑到以下问题:(1)界定多种服务和可行技术的主要概念,认定它们起作用的主要因素;(2)划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3)重申适用现有法律调整互联网媒体的必要性;(4)尊重基本权利、共同价值观和社会标准;(5)承认文化多样性;(6)保护特殊人群(特别是儿童);(7)保护隐私和个人资料;(8)承认知识产权属于内容问题的一个独特种类;(9)关注技术解决方案和产业的重要作用;(10)关注对用户的教育与授权;(11)确定必要的国际合作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在这份报告中,OECD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基本立场就是:提倡采用技术性方法,鼓励行业自律;虽不赞同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但保留采取协调一致的政府行动的可能。

尽管OECD从1997年就开始在互联网内容管理领域有所行动,然而该组织官员在最初接到有关国家政府请求时,并不是很情愿接手这项事务,因为觉得该事项不属于本组织的职能和权限范围。[37]而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互联网安全问题却日益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因此,OECD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开展了积极和富有成效的工作,涉及四个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问题,即互联网基础设施与资源管理、关于互联网使用的问题、影响力超越互联网的问题和互联网发展问题,[38]OECD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只牵涉中间两个问题。在内容管理方面,关于互联网使用的问题包括垃圾邮件、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各国政策与法规;影响力超越互联网的问题包括消费者、用户保护、隐私保护、非法内容和做法、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隐私。

OECD在这些事项方面,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把工作重点放在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上,在诸如恶意软件之类的风险、保护关键信息基础结构的国家政策、电子鉴定和身份管理、实施隐私法方面的合作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在关于互联网使用问题领域,其最新主要工作成果有2002年《经合组织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准则:争取实现安全文化》、《经合组织隐私保护与个人资料的跨境流动准则》和《抗垃圾邮件成套工具》,2003年《经合组织保护消费者不受跨国欺诈和欺骗性商业做法侵害的准则》,2006年《关于实施抗垃圾邮件法跨界合作的建议》。在2004年,OECD还专门建立了一个关于垃圾邮件问题的工作队。在影响力超越互联网的问题领域,该组织主要成果有1999年《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准则》、2000年《经合组织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指引》、2003年《在线隐私:经合组织政策与实务指南》、《关于精确、可获得个人数据重要性的消费者政策考虑》和2005年《经合组织工作组关于全球市场消费者争议解决和救济的背景报告》。

(四)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由于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而制定法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处于过渡的国内立法会影响互联网商务开展这样一种担心,全球商务的代表——国际商会于2002年11月发表了一份政策声明,[39]旨在为政府、管理机构和法院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商业展望。在这份声明中,互联网内容立法被定义为:“政府或管理机构的任何类型的立法,其目的在于基于内容主题事项审查互联网上的信息和通讯,控制或试图控制对网站的访问。”

由于互联网自其投入普遍应用以来,就一直担当着促进商务蓬勃发展的重要媒介,ICC认为,考虑到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增长利益,政府应该竭力避免对互联网内容施加不必要的限制。但应注意,ICC承认合理的公共政策目标,如保护普通公众尤其是少年儿童不受有伤风化的互联网内容侵扰,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禁止散布对全球安全不利的信息。

在声明中,ICC鼓励立法者考虑该政策声明的影响,与全球范围内的商业企业开展对话,在可能的最低负担和限制程度内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以保证互联网的持续、蓬勃发展,并建议立法机关、管理机构和法院在作出有关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决定时考虑以下原则和策略:(1)让自我管理发挥效力——过滤、分类技术和互联网行业自律应被谨慎地用作立法的替代办法;(2)在有必要进行管理时,管理应被保持在最低限度以内,只用于处理特定的、明显可见的滥用,并应考虑到现有技术的运用;(3)在有必要进行管理时,法律和规则应清楚、准确,且不宜宽泛;(4)立法不应给商业增加额外费用和负担;(5)管辖权和准据法机制不应让商业企业无法预见地承担服从其他国家法律和判决的风险;(6)有关责任承担的规定应该限制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谨慎协调电子环境下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在2006、2007、2008年度召开的互联网治理论坛会议上,ICC提交了文件,表明了如下立场:

1.商业界很希望通过自我管理来显示其效果,应当认真考虑网上内容的过滤和标记以及自我管理作为替代法律的措施。[40]这与ICC的一贯主张——政府应竭力避免对互联网内容施加不必要限制是一致的。

2.在打击垃圾邮件问题上,ICC认为有必要将正常合理的商业需求和利益或商业电子通讯与垃圾邮件加以区分。如果垃圾邮件被认定是有害、假冒、恶意、误导或非法的通讯内容,而且一般是大批同时发送的,那么就有可能将互联网上大批发送的其他通讯内容与垃圾邮件加以区分。对这两种通讯作如此区分可有助于处理这一问题的相关机构集中应对垃圾邮件的有害影响。[41]

3.承认正当的公共政策目标,例如保护一般公众,特别是儿童,使他们不受互联网上的不当内容的伤害,并禁止使用互联网用于犯罪活动,禁止有害于全球安全的活动。但考虑到增加信息流动和贸易对社会具有的巨大益处,ICC认为不应当对互联网内容规定不必要的限制。

(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决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可能同时存在于若干国家,因此,由互联网信息内容引起的国际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的确定,就成为一个突出而棘手的问题。国际领域现有的管辖原则如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效果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目标地管辖原则等,若要适用于互联网内容引起的争议,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起草《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的过程中,对与互联网内容有关的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确定问题,给予了格外关注,试图为与互联网内容有关的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确定问题创立统一规则,希望达到这样的目标:公约成员国只要是按照公约所确立的管辖权原则对国际民商事争议进行的管辖,其他成员国就应当承认并执行该国对此争议的判决。

在《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初稿中,草案制定者对互联网内容的传播采用了目标国管辖方法(country of destination approach),即只能由互联网信息的接受地国对案件行使管辖,涉及B2B、B2C合同和侵权案件中互联网内容的传播。在2000年的公约草案修改稿中,经过激烈争论,对这一问题又改为以目标国方法或来源国方法(country of origin approach)进行管辖,来源国方法即允许互联网信息的发出地国对案件进行管辖。而在公约草案的2001年修改稿中,对目标国管辖方法又进行了软化处理:被告如果为避免接受目标国管辖采取了“合理措施”,就不应受到白色管辖权清单中的管辖。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安全港条款(safe harbor provision),通过这一条款,互联网内容的提供者就可以通过事先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受到互联网内容接收者国家的管辖。然而公约起草者对这一新提议,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安全港条款的语言模糊不清,实际效果尚存疑问,许多国家都对该条款持怀疑和批评态度。有电子商务专家建议以针对性方法(targeting approach)替换现在的目标国管辖方法,即仅在互联网网站针对某国公民提供服务的情形下适用目标国管辖方法。[42]这一公约目前还没有任何国家签字,可能还要等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调和不同国家间的分歧,产生实质性成果。

(六)互联网内容分级协会(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ICRA)

ICRA在原有的RSAC(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基础上建立,是一个为让儿童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推进网络上内容过滤的国际性非营利组织,于1999年由英国的IWF(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美国的RASC(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和德国的ECO(Electronic Commerce Forum)的三个非营利组织共同设立,本部设在英国。该组织是在保证网络上内容自由表现的同时,以监护人能够掌握儿童链接到哪个网站为目标建立的业界内自主性限制团体,在防止儿童访问色情、暴力等有害网络内容方面,作出了极大贡献。

该组织主要考虑到:互联网是全球性的——缺乏国际协调的各国管理方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自我管理方案必须简单易行;解决办法应该达到未成年人保护和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应实现以下国际行动目标——消费者自由、用户控制、道德中立、最小干扰和透明度;打击非法和有害网络内容,必须跨国界运作。

基于这些认识和目标,在内容分级制度方面,该组织通过内容提供者对自身内容的评价、用户在ICRA网站上填写的在线问卷和在主页标题上添加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标签运作。在内容过滤系统方面,该组织设置了这样的过滤机制:由父母在浏览器中进行内容控制参数选择或设置选择“模板”,再由浏览器识别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标记、识别内容与用户设定不匹配的网站,从而在用户屏幕上出现显示该网站已被封锁和被锁原因的对话框。

1999年9月9日至11日,ICRA的欧洲部分组织(Internet Content Rating for Europe,INCORE)与德国伯特斯曼基金会(Bertelsmann Foundation)在德国慕尼黑共同举办了一个互联网内容峰会,希望达成产业自我调整准则,以排除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立法,并在言论自由与儿童保护之间达到适当平衡,被誉为执行未成年人在线保护的国际自我管理体系的第一个里程碑。[43]

ICRA在其运作过程中,得到了欧盟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资助。在2005年,ICRA修订了其过滤标准中的描述性语言,以应对互联网通信技术领域的新发展,适应更多形式的数字化内容,而不仅仅是网站。2007年2月,ICRA被吸收为国际性非营利组织家庭在线安全协会(the Family Online Safety Institute,FOSI)的一部分,但FOSI仍以ICRA的活动成果为基准。

(七)西方八国集团首脑会议(G8)[44]

西方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处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高层小组正在为建立执行国际法的法律和技术机制而努力,以及时打击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包括与互联网内容有关的犯罪,欧洲委员会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7年开始,西方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就开始在有关互联网犯罪的五个领域进行协调:恋童癖和性压迫;毒品走私;洗钱;电子欺诈,比如盗用信用卡账号和计算机化盗版;行业和国家间谍。在1997年12月的华盛顿会议上,八国同意在打击网上有组织犯罪问题上进行合作,以协助警察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会议通过了一项宣言,明确可以在内国法中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行为可被认定为犯罪,以及时取得犯罪证据。该宣言还强调,由于现代通信网络的性质,单靠个别国家在这方面的努力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45]为了保证犯罪人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得不到安全庇护,华盛顿会议批准实施《打击高科技犯罪的原则和行动计划》,专门打击那些使用互联网和其他高科技进行犯罪的活动。[46]根据这项行动计划,八国已经建立了可24小时执法的快速反应网络系统,协助对跨国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一些并非八国成员的国家也已加入了这个网络系统的运作。

2000年5月,西方八国集团在巴黎就计算机犯罪问题举行了为期三天的会议,决定要在打击国际性计算机犯罪问题上,达到前所未有的国际合作程度,希望所有成员国都能通过打击网络犯罪的类似立法,并采纳在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立法。[47]八国中的欧盟成员国还向会议提交了欧洲理事会统一欧洲国家计算机犯罪立法的条约草案。

2004年5月,再次举行于美国华盛顿的西方八国首脑会议发表了一项《联合公报》,声明要“继续加强国内立法,为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恐怖主义活动和犯罪行为,所有国家都必须进一步完善针对滥用计算机系统犯罪和加快有关互联网侦查合作的立法”。[48]

由于近年来儿童色情内容在互联网上泛滥,与之相关的犯罪数量增长迅速,且八国执法部门在其执法活动中发现,不同国家的犯罪人往往存在相互关联的情况,2007年5月24日,西方八国首脑会议发表了另一份宣言,表明其要保证有关法律的实施和有效性,在必要和适当情况下更新、完善有关法律,并在国际对话中强调打击儿童色情的重要性,促成八国内部及其与外部其他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对儿童色情的国际打击力度。[49]

(八)阿斯彭协会国际电讯圆桌会议(Aspen Institute Roundtable on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AIRIT)

该组织于1994年成立,是一个非正式组织,代表着欧洲、美洲和亚洲的三十家占主导地位的通信公司,以组织论坛的方式提出对全球电子通讯市场的建议。该会议曾就互联网非法和有害内容作出了一份决议,表示支持欧盟在该领域的提议。在1998年,阿斯彭协会主持召开了第四次国际电讯圆桌会议,讨论了“互联网与全球电讯:探讨国际合作界线”的议题,并作出一份报告,确定了有关互联网网络构建、商务交易和内容管理的国际协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各自应分担的任务。

评价:上述国际组织在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所付出的努力,虽然尚未见到显著实质性成效,但它们为创建全民共享的安全信息社会确立了良好开端,为各个国际组织、区域、国家的互联网治理后续工作,确定了共同目标,指明了基本方向,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打击不法网络内容的国际合作方面,可望在国际组织的牵头下建立一个有效的国际多边合作机制,以保障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由于缔结国际条约存在着固有困难,加之各国社会、文化、政治标准各异,网络资源数量和技术发展水平不一,要形成统一的、有效的全球监管体制,尚有诸多障碍需要克服。虽然整齐划一的全球性行动很令人想望,但在实际上作用可能非常有限,有效的地区层面行动似乎才是更为切合实际的目标,下文将介绍欧盟和亚太地区网络内容管理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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