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组织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组织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特别是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推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成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分散走向了统一,形成了以WIPO为协调机构的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国际组织。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组织

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组织,可以区分为地区性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全球性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也可以区分为政府间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特别是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推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后面将主要介绍WIPO、UNESCO、WTO等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WIPO是一个致力于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持有人的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从而使发明人和作家的创造力得到承认和奖赏的国际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分散走向了统一,形成了以WIPO为协调机构的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自建立来,在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截至2004年12月31日,WIPO的成员国已有181个,超过全世界国家数目的90%,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了WIPO一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必须追溯到1883年《巴黎公约》的诞生。《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后,当时的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同《巴黎公约》一样,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有着180个成员国(截至2004年2月12日)和来自全世界86个国家的约859名工作人员,并担负着范围不断扩大的使命与任务的充满活力的实体——的前身。

随着知识产权变得日益重要,BIRPI的结构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1960年,BIRPI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需要,1967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生效,1979年有所修正)。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WIPO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WIPO秘书处于1978年搬入日内瓦总部大楼。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四个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

1.大会

大会是WIPO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各同盟的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副代表、顾问和专家。每个成员国在大会上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大会例会每3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大会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按协调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按大会1/4的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2.成员国会议

成员国会议由参加WIPO的国家组成,每个国家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副代表、顾问和专家。每个成员国在大会上只有一票的表决权。

3.协调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由担任巴黎同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伯尔尼同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两委员会委员的WIPO参加国组成。协调委员会例会每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其特别会议可由总干事以其个人名义提议或应协调委员会主席的请求或1/4的委员国的请求召开。

4.国际局

国际局为WIPO的秘书处,是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国际局以总干事为首,设两个以上副总干事。国际局全体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是纯国际性的。总干事为WIPO的行政首脑,其任期不得少于6年,可以连任。初次任期和可能的连任以及其他任命条件由成员国大会规定。

(二)WIPO职权

根据公约,该组织的主要任务和职权包括:促进旨在便利在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以及协调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令和措施的发展;执行巴黎联盟及其有关专门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可同意担任或参加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行政工作;鼓励缔结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对请求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讲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提供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适当办理这方面的注册并公布有关注册的资料;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属联合国专门机构,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46年11月正式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间合作,对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其主要机构有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大会为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开会一次,决定该组织的政策、计划和预算。执行局为大会闭幕期间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秘书处负责执行日常工作,由执行局建议,经大会任命总干事领导秘书处的工作。截至2001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成员国188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基本目标即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1946年11月至12月,在巴黎举行的UNESCO大会第一届会议得出一个结论:各国之间自由传播和自由交流精神作品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国际上实行的保护著作权的制度不完整和不适应现实需要。UNESCO建议由此主持召开国际著作权会议,以达成一项协议,使各国能够加入一项旨在管理和促进著作权转移以及通过信息机构传播作品的新的国际公约。

1952年9月6日,在UNESCO的主持下,《世界版权公约》在日内瓦通过,并由UNESCO负责管理。此外,UNESCO还主持或参与主持缔结了以下国际公约:(1)《罗马公约》,由UNESCO、WIPO和ILO共同管理;(2)《录音制品公约》;(3)《卫星公约》;(4)《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目前,UNESCO在著作权方面的计划主要围绕三大目标:(1)鼓励加入现行的国际公约,并请各会员国采取立法措施,来促进翻译家权利,促进对民间创造的保护,提高艺术家的地位和促进对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2)发展著作权教学,在发展中国家大学的教学计划中纳入这一教学内容(这项活动包括为作者、各国的负责人和法官、新闻记者和图书管理员举办研讨会);(3)用英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等语言出版《著作权公报》,以此对专家和广大公众进行宣传。

三、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诞生于1995年1月1日的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全面规范各成员国贸易政策、调整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全球性贸易组织。WTO规范着全球90%以上的国际贸易额,其调整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而且涵盖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领域。WTO在国际社会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远不限于国际贸易和各国经济的繁荣,它还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安宁。时至今日,WTO已成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相鼎力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由于WTO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经济联合国”。

(一)GATT与乌拉圭回合谈判

WTO源自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s,GATT),前者是后者的延伸和发展。GATT在1947年由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共同签署。自1948年1月1日生效开始,GATT适用了四十余年,直至1995年1月1日才完成其历史使命。1986年9月,GATT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由此得名。这是GATT举行的最后一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也正是该轮谈判导致了WTO的建立。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

1.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关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争论,突出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观念的差异。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应该受到像其他财产权那样的保护。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物品,应当用于促进经济发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上的差异,对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是否纳入GATT,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持截然相反的态度。经过一番努力,在1986年9月,埃斯特角城部长级会议最终将知识产权问题列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程。《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声称,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了三项授权。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三项授权的理解和各方利益的冲突较大,致使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期在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上,没有任何进展。直到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各谈判方才基本认同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的谈判,也表示出一定的灵活性。1991年12月,当时任GATT总干事的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草案,其中包括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草案,该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基本获得了通过。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在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由各方签署。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开始成为WTO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2.知识产权谈判的基本原则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代表于1987年10月提出,有关知识产权规范的谈判,不能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协定和世界版权协定作为唯一的基础,还应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确立更有效而统一的原则方面达成一致。美国的这一立场得到了欧共体成员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的支持。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提出的原则立场态度表示不能接受。但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以及从发展本国经济,从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善本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利益目标出发,许多发展中国家终于转向支持。1989年4月关贸总协定成员方部长们就知识产权谈判达成下列共识:

(1)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和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或条约的适用性。

(2)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适用性、范围及使用确定标准和原则性条款。

(3)在拟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效执行时,应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制度。

(4)关于迅速而有效地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的程序及有关条款(包括关贸总协定程序的适用性)。

(5)为在最大范围内落实谈判成果而作的过渡安排。

各国还同意谈判应考虑各国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目标(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所提出的意见,并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缓和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紧张气氛,谈判须有助于加强关贸总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相互支持的关系。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缩写为TRIPs)。TRIPs的形成经历了缔约方多次的谈判交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最终文件之一,同时也是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以TRIPs为标志,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加速了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趋同化进程。

TRIPs的宗旨:(1)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2)建立多边框架和规则,处理国际假冒产品贸易问题;(3)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一般构成侵权;(4)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5)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其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6)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

TRIPs的基本原则:(1)成员应履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2)国民待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中已分别有的例外规定。(3)最惠国待遇。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国民。但是《司法协助协议》、《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以及本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等除外。

TRIPs的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TRIPs第一次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尤其重视WIPO体制所忽视的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强调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措施,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且还强调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争端,应当适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从而为各国在履行条约过程中产生的国际争端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TRIPs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际条约。从长远看,它是世界大市场的一部重要的公平竞争法,对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和公共道德的进步有十分突出的意义。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未来社会,所有的国家将会受益于对知识的尊重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其他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20世纪初录音和广播的迅速发展彻底改变了演奏者们的地位,并在该行业引起了令人不安的失业状况,于是,演奏者们开始向ILO寻求帮助,提出研究他们的权利的问题。从1926年国际音乐家联合会大会提出这些抱怨到1961年《罗马公约》签署这段期间,ILO在维护表演者和演奏者利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它支持表演者和演奏者的权利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这种论点,因为演奏或表演首先是一种劳动成果,其充分的经济价值使他们有权提出权利要求。ILO为脑力劳动者开展的活动一方面涉及保护受雇作者和发明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涉及就业条件和工作条件,以及艺术家的表演被二次使用时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当然,ILO因其目标和职能的限制,在知识产权法国际协调上的参与极为有限。

除了WIPO、UNESCO、WTO、ILO等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外,协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还有欧洲联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